常言道“可憐天下父母心”。很多父母在子女結婚、買房時,會拿出積蓄全力支持。但因為親情,出資時往往不會簽協議、打借條。然而一旦子女離婚,當初的“好心資助”,很可能會變成糾紛。這筆錢是贈與還是借款?父母還能要回來嗎?
![]()
案情回顧
一對老兩口為了讓兒子兒媳生活安穩,在他們婚后購房時主動出資,幫忙追加首付、辦理貸款。老兩口先后多次向兒媳轉賬合計20余萬元,并明確這筆錢是用于購房的。但兒媳收到錢后,并未按約定使用,而是據為己有。
幾年后,兒子兒媳感情破裂,法院判決離婚,但離婚時并未對該筆出資作出處理。老兩口多次向兒媳討要無果,只好將兒子和前兒媳訴至河南省嵩縣人民法院,要求返還20余萬元。
前兒媳辯稱:這筆錢是老兩口基于親情的贈與,不是借款,而且已經過了撤銷贈與的法定期限,不應返還;即便要還,也應由她和前夫一起承擔。
兒子則表示:父母出資是幫小兩口買房,愿意共同償還。
法院審理
為成年子女購房購車,并非父母的法定義務,不能視為理所當然,也不符合法律倡導的價值觀。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盡到撫養責任,并無繼續供養的義務。因此,子女買房或購車時,父母的出資,除非明確表示是贈與,否則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子女負有償還義務。
本案中,前兒媳主張這筆錢是贈與,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老兩口也明確否認贈與,因此應按民間借貸處理。購房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這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應當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稱,而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內容。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義務關系與根據合同內容認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締約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結構、履行行為以及當事人是否存在虛構交易標的等事實認定當事人之間的實際民事法律關系。
![]()
在現實生活中,子女剛剛步入社會、參加工作,經濟基礎尚不牢固,往往難以獨自承擔購房的高昂費用。此時,出于深厚的親情和關愛,父母通常會自愿出資幫助子女購置房產。大多數父母的初衷,是為子女創造或改善居住條件,希望他們能生活得更安穩、更幸福,而非著眼于日后要求返還這筆出資。
為避免因出資性質不明確而引發的潛在糾紛,建議出資方在出資時,就款項的性質與子女進行清晰溝通,并盡可能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如果出于情感顧慮不便簽署正式的借款合同,也可以通過微信聊天、短信等方式,以友好協商的口吻對款項性質作出說明或約定。這樣一來,既維護了家庭關系的融洽,也有助于減少未來可能產生的誤解與爭議。(關蘇靜)
【編輯 瀅瀅】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