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王雅清 記者 嚴君臣)董某以1200元/瓶的價格,買到了“接待專用酒”,沒想到聽說茅臺公司從未有這類酒水提供。董某感覺不對勁,便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經核實這些酒水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3月19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南通崇川法院經審理,對董某要求該個體工商戶退還價款360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36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董某前往一家個體工商戶,打算購買幾瓶茅臺酒,最終以1200元/瓶的價格,購買了3瓶標注為“五星茅臺”的白酒,共計支付3600元。董某細看發現,這3瓶白酒的酒盒與酒瓶上,均印有“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機關服務局專用酒”“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字樣,還印有相關商標,規格為1000ml/瓶、53%vol,生產日期標注為2005年8月10日。購買后,董某聽朋友提起茅臺公司從未有“特供酒”“專用酒”,他越想越覺得不對勁,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經核查,這家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里,根本沒有預包裝食品銷售資質,也未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更關鍵的是,該個體工商戶購進涉案白酒時,未履行查驗義務、未建立進銷貨記錄,銷售時也未明碼標價。截至調查終結,該商戶無法提供涉案白酒的進銷貨憑證,所提供的相關信息也無法核實,導致無法找到白酒的實際提供者。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產品辨認(鑒定)表》,明確認定涉案產品并非其生產,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面對指控,該個體工商戶提出抗辯:涉案酒水雖有茅臺酒標識,但已明確告知董某這是“接待酒”,并非常規意義上的飛天茅臺酒,且售價遠低于常規茅臺酒的市場價格,因此不存在出售假酒的行為;同時辯稱,十倍賠償的前提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有毒有害等情形,本案中涉案“接待酒”僅被認定侵犯商標權,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應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崇川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白酒的包裝上明確載明“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但經鑒定,該產品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系國內知名酒企,其出品的酒水在價格確定、消費者選擇方面具有顯著優勢和影響力,涉案白酒假冒該公司商標,必然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因此法院對該個體工商戶“涉案接待酒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依法認定涉案白酒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最終,法院對董某要求該個體工商戶退還價款360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36000元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購買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由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不影響食品安全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瑕疵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關于食品安全的規定,足以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二)根據購買者在購買食品時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會導致普通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產生誤解等事實,足以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案涉“茅臺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除外規定,經營者應承擔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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