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銀行與借款人孫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孫某某因病去世,共欠某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50余萬元。該筆借款由孫某某以其名下房產提供抵押擔保,由被告周某提供連帶保證擔保。某銀行起訴要求孫某某的繼承人張某、孫某、宋某在繼承孫某某遺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周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并要求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訴訟過程中,孫某某的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不承擔還款義務。
![]()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孫某、宋某雖然提交了放棄繼承聲明書,但通過本案查明的事實,案涉抵押房產現由孫某、宋某兩人實際居住,張某在孫某某去世后領取了孫某某的企業年金、保險金等。張某提交的公證書僅表明放棄了對案涉抵押房產的繼承權,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放棄了對借款人孫某某其他遺產的繼承權。故上述三被告在未將借款人孫某某遺產交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之前,仍應在其管理和繼承所得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對原告的借款本息負清償義務。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借款人死亡之后,全部繼承人均表示放棄繼承的責任承擔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是對處分自己權益意思自治的體現,但實際生活中存在著繼承人通過放棄繼承來逃避債務的情況。若全部繼承人均放棄繼承不承擔責任,可能會導致繼承人不積極清償債務甚至損壞、轉移遺產的后果。所有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易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在訴訟中時常處于模糊或難以查清的狀態,全部繼承人放棄繼承的行為將導致債權人起訴主體落空;二是所有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是否必然免除其責任。
對于遺產的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在無繼承人的情況下,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自然可以直接成為遺產管理人,但在有繼承人的情況下,全部繼承人應依法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則由全部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因此,繼承人放棄繼承,不能簡單地認為既然繼承人放棄繼承就自然由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在管理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全部繼承人均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只是消滅了全部繼承人的繼承權,不代表其對遺產管理權的消滅,其作為遺產管理人依然負有管理遺產的職責,除非其依法將遺產管理權向相應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進行了移交,從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放棄繼承的全部繼承人應對此負有舉證義務。繼承人未能舉證證明其已將遺產管理權移交相應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其依然系遺產管理人,仍需要承擔在遺產范圍內處理被繼承人債務的職責。因此,法院應當對放棄繼承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進行審查,同時查清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財產的處理情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對遺產債務的清償責任】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