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虎1分鐘8次別停奔馳”一事有了新進展,相關話題登上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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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吉林長春市公安局發布警情通報:
針對“路虎別停奔馳致追尾”一事,我局已將其立為刑事案件,并依法對路虎車主孫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追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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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大象新聞此前報道,2025年12月10日,長春市民呂先生駕車行駛至朝陽區新民廣場轉盤時,遭一輛黑色路虎在道路暢通情況下,一分鐘內連續8次急剎別停,最終追尾。
此前,交警現場認定“已非普通事故,涉嫌危險駕駛”未開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但后續卻以“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為由不予立案。
交警稱多次向轄區派出所及法制大隊移交案件,均未被接受。當事人自行報案后派出所立為行政案件,2月3日朝陽區分局又以“沒有違法事實”為由終止調查。呂先生近10萬元修車費理賠無門,車輛折舊損失約6萬元。
為何此事被定為刑事案件?
律師解讀
北京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吉彬彬認為,本案核心的法律焦點在于“主觀惡意”和“公共危險性”。他表示,根據網絡上已公開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可以看出,路虎車主孫某某在道路暢通的情況下,在極短時間內連續、高頻次地實施急剎、別停行為,具有高度的故意性和攻擊性。這種行為不僅意圖侵害特定車輛的安全,更因其發生的地點是在公共道路上,其行為制造的緊迫危險,實質上威脅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所以其行為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危險駕駛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構成危險駕駛罪。吉彬彬表示,本案中,路虎車主在1分鐘內8次急剎別停的高頻次行為,遠超普通路怒的范疇,且直接引發事故,已達“情節惡劣”的程度。
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其行為具有與放火、爆炸相當的緊迫危險。在本案中,路虎車主8次急剎,將后車置于碰撞風險中,這種行為在車流中極易引發多車連環相撞的慘劇,其瞬間爆發的破壞力與放火、爆炸對公共安全的威脅是同質的。為此,吉彬彬認為,若認定行為人主觀放任危害結果,以該重罪追訴亦符合法理。
媒體評:簡單案件莫成維權難題
對此,人民日報發文評論稱——
一起并不復雜的案件,卻在反復搖擺中,消耗著執法公信力,更牽動著公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敏感神經,值得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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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需當地反躬自省的是,這一過程暴露的推諉扯皮、漠視群眾訴求的問題。絕大多數人一輩子不會遇到大案要案,對公平正義的感知,恰恰藏在一次交通事故的公正認定中、一次鄰里糾紛的妥善調解中、一次民生訴求的及時回應里。
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樊星 )綜合:現代快報、大象新聞、人民日報評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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