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今天想從一個專業律師的視角,和大家深入聊聊最近牽動人心的貴州畢節“3·23”重大交通事故。這起事故已造成2名學生死亡、14名學生受傷,國務院安委辦已決定掛牌督辦,要求提級調查。在悲痛之余,我們更需要冷靜地審視事件背后的法律問題:涉事司機將面臨怎樣的法律追責?那張至關重要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到底意味著什么?在什么情況下,司機可能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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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不是所有事故都構成犯罪
首先,我們必須明確一個核心概念:發生了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了傷亡,并不必然意味著司機就構成了“交通肇事罪”。刑法是謙抑的,定罪需要嚴格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核心要件:
主體: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駕駛人。
主觀方面過失。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如果是故意造成傷亡,那可能涉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
客觀方面
行為: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如超速、酒駕、嚴重超載、無證駕駛等)。
結果:發生了重大事故,導致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
因果關系:重大事故的結果必須是由上述違反交規的行為直接導致的。
最關鍵的是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并非一死一傷就必然入罪。例如,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并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死亡3人以上,但只負事故同等責任,也構成犯罪。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即使只致1人重傷,但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同時具有酒后駕車、無證駕駛、嚴重超載等六種情形之一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回到畢節這起事故,小客車司機張某廣“違法超員”的行為,顯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事故造成了2死14傷的嚴重后果,滿足了“重大事故”的結果要件。目前調查的核心,將聚焦于兩個問題:第一,張某廣的“違法超員”行為與這起碰撞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系?第二,在事故責任劃分中,他是否需要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關鍵的“證據”,而非“終審判決”
事故責任如何劃分?這就要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這份文件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質?它直接決定罪與非罪嗎?
答案是:它是證據,而且是刑事訴訟中非常關鍵的證據,但它不是不可挑戰的“終審判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明確規定,認定書是“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它被歸類為“公文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但人民法院必須對其進行實質審查
這意味著什么呢?意味著法官不能簡單地“照單全收”。特別是當認定書中的責任劃分,是基于一些事后行為(最典型的就是“逃逸”)而推定時,法院必須撥開迷霧,探究事故發生的真實原因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2月剛剛發布的第269號指導案例——“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就清晰地確立了這一規則。該案中,劉某江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離開(逃逸),交警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逃逸者負全責”的規定,認定劉某江負事故全部責任。但法院經審查認為,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對方車輛違規超車,劉某江的逃逸行為發生在事故之后,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因此,法院沒有采納交警基于逃逸作出的全責認定,最終判決劉某江無罪。
這個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明確指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基于“逃逸”等特殊情節認定的責任,是一種行政推定責任,目的是為了督促當事人保護現場、救助傷者。但在刑事審判中,必須審查違法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的客觀因果關系。逃逸行為本身,如果對事故的發生或擴大沒有原因力,就不能作為認定交通肇事罪中“事故責任”的依據
三、結合本案:無罪的可能性在哪里?
了解了以上規則,我們再來分析畢節這起事故中,小客車司機張某廣和路邊貨車司機,在什么情況下可能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對于小客車司機張某廣:
他的“違法超員”是明確的違規行為。要無罪,辯護的核心可能在于責任劃分和因果關系
責任未達刑標:如果最終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貨車違法停車(例如,停在彎道、坡頂等視線盲區,或未設置任何警示標志),而張某廣的“超員”行為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較小,僅負次要或同等責任。那么,即使后果嚴重,也可能因不符合“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構罪標準而不入刑。
存在介入因素:如果調查發現,事故的發生存在其他直接的、決定性的介入因素。例如,有證據證明事發時有其他車輛突然違規變道、行人突然闖入,或貨車司機存在其他嚴重過錯(如酒后躺在車內),這些因素可能中斷或削弱張某廣超員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
對于路邊貨車司機:
目前信息顯示貨車是“停放在路邊”。其責任關鍵在于停車行為是否“違法”以及該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
合法停放且無過錯:如果貨車是合規停放在允許停車的區域,且開啟了雙閃燈、在車后放置了三角警示牌,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那么,其停車行為本身沒有過錯,與小客車的碰撞可能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自然不構成犯罪。
違法停車但原因力小:即使貨車屬于違法停車,但如果停車位置、狀態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力很小(例如,停在寬闊直道的路邊,距離事故碰撞點較遠),而事故主要是由于小客車司機嚴重超員、超速、疲勞駕駛等自身原因直接導致,那么貨車司機的責任可能僅是民事上的次要責任,達不到刑事追責的程度。
貴州畢節這起悲劇,再次將交通安全和法律責任問題置于聚光燈下。作為法律人,我想強調幾點:
敬畏規則:無論是“違法超員”還是“違法停車”,每一個對交通規則的漠視,都可能成為悲劇的導火索。守法駕駛,是對他人生命最基本的尊重。
理性看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是事故處理的起點,而非終點。它是一份重要的專業意見,但并非不可質疑的“鐵案”。在司法程序中,尤其是涉及刑事責任時,法院會對其進行穿透式審查,核心是看行為與結果之間實實在在的因果關系
程序正義的價值:國務院安委辦決定“提級調查”,正是為了確保調查的公正、權威與深入。我們期待一個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的調查結論,既能告慰逝者,也能公平地界定每一位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交通事故的刑民交織,責任判定復雜。希望今天的分析,能幫助大家更理性地看待這起事故背后的法律邏輯。愿逝者安息,傷者早日康復,更愿這樣的悲劇不再重演。我是李肖峰律師,歡迎關注賬號,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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