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肖名遠
3月21日,廣東警方確認,“張維平等人拐賣兒童案”犯罪嫌疑人謝某某(女)落網,其即為該案關鍵人物“梅姨”,此事迅速登上熱搜。有意思的是,另一個已伏法的人販子余華英相關詞條同樣登上熱搜,不少網友將兩人相提并論。
不過,極目新聞記者注意到,兩人的犯罪手法有較大區別。余華英參與拐走17名兒童,并賣掉其中16名,是常見的“人販子”;而根據以往報道,“梅姨”主要負責給別人拐來的孩子聯系買家,她更像是“中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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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2017年發布的“梅姨”模擬畫偈
據新京報2019年報道,人販子張維平落網后向廣東增城警方供述,2003年至2005年間,他拐賣了申聰等9個孩子,都是通過住在增城城豐村雞公山街的“梅姨”出手的,她當時50歲左右,“相當于中介一樣。”張維平第一次偷孩子賣,收了買家12000元,他給了“梅姨”1000元當介紹費。
張維平還表示,“梅姨”并不關心孩子的來歷,承諾只要有孩子她就收。而孩子賣到什么地方,“梅姨”也從不和張維平提起。那兩年,張維平每隔數月就偷一個孩子由“梅姨”賣掉。每次下手前,張維平會和“梅姨”聯系好,她找好買家談好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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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維平2023年已被執行死刑
如果只是作為中間人參與“賣”,而未參與“拐”,“梅姨”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會受到怎么的懲處?此前,在楊妞花被拐賣案中,負責為人販子余華英尋找買家的中間人王某付,并未受到法律懲處。
3月21日,極目新聞記者采訪了余華英案中楊妞花的代理律師、擔任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文廣,他表示,根據刑法第240條的規定,對僅有拐或賣的行為單獨認定為拐賣兒童犯罪,并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即使“梅姨”只是參與后期的“賣”,定性為拐賣兒童罪沒有任何問題。
刑法第240條還規定,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死刑。因此王文廣律師表示,如果“梅姨”被認定參與拐賣9名兒童,“個人認為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應當判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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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華英出庭受審
王文廣律師還介紹,余華英案的中間人王某付也構成了拐賣兒童罪,但因為其年齡太大,余華英落網時王某付已經90多歲,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未受到法律懲處。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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