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事故后,一些駕駛人選擇“私了”,未報警便各自離開。這一看似“省事”的決定,卻為日后的糾紛埋下了巨大伏筆……一旦出現傷情,責任難以劃分,這筆數額不小的賠償賬,究竟該怎么算?河南省洛陽市宜陽縣人民法院又將依據什么來作出裁判?
基本案情
小田駕駛電動兩輪輕便摩托車在村道行駛,在路口處與李大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相撞,造成小田、李大姐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雙方均未報警,各自離開,李大姐前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肋骨骨折。事故發生半月后,李大姐與小田就本次交通事故報警,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案涉交通事故事實,同時載明因雙方均未在現場報警無原始現場,現有證據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在此事故中的過錯行為及相關責任。雙方因責任不清不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李大姐訴至法院要求小田承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31614.08元。
事故發生后,因雙方系同村村民,未報警處理各自回家。原告李大姐因胸背部持續疼痛前往醫院就診。后鑒定為多發肋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事故發生后,雙方均有受傷,在場人員當即建議報警并共同就醫,但原告明確拒絕,表示“各人看各人的病”后自行離去。原告拒絕報警、破壞現場的行為是事故責任無法查清的根本原因,其應承擔主要責任。
裁判結果
一、限被告小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大姐各項損失合計57507.8元;
二、駁回原告李大姐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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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陽縣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張亞妹
本院認為,案涉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因事故現場證據缺失,導致事故成因無法查清,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及責任無法確定,公安交警部門僅出具了載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當事人等基本事實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而未對各方當事人的責任作出認定。
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以證明對方在事故中存在過錯或自身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雙方對其主張的事實均未能完成舉證證明責任,致使本案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過程及各方過錯程度等關鍵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然而,損害結果已經實際發生,被告在答辯狀中也認可本案損害后果系雙方共同過錯行為所致。
為平衡雙方利益,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本院推定本次事故系由雙方駕駛人未能充分注意安全、未能有效避免風險所共同導致,由原告與被告對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各承擔50%的民事責任。
法官說法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雙方均未及時報警,導致第一現場消失、關鍵證據滅失,是造成責任無法查清的根本原因。這一鮮活案例警示公眾,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報警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現場、固定證據,否則將喪失厘清事實的最佳時機。
交通事故發生后,許多人因為對自身傷情不能準確判斷或者礙于情面等因素選擇與對方“私了”,若雙方“私了”不成再報警,很可能因證據缺失而陷入責任無法認定的困境,最終雙方均需承擔不利后果。
除此之外交通事故發生后還應及時就醫,若在家休養后仍感覺不適再去就醫,因就醫時間與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已經有間隔,訴訟中對就醫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關聯性的舉證難度較高,很有可能因此承擔不利后果。(劉妮)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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