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吳先生花27.66萬購入二手雷克薩斯RX300,并于3月5日提車。3月12日,提車僅過7天、行駛200多公里,車輛在家門口車庫停放時突發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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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消防部門給出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是車輛車頭機艙內電氣線路故障,引燃車頭內可燃物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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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要求車商承擔全部維修費用,可車商以交車時車輛完好為由,只愿意出于人道主義承擔30%維修費,雙方就此產生分歧。
二手車行工作人員表示,在交車時已出具第三方檢測報告、4S店的維保記錄和出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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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吳先生購車時長遠少于6個月,且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已認定是電氣故障,該認定書是強有力的初步證據。車商需舉證車輛在交付前不存在質量缺陷,若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很可能會被認定車輛在交付前就存在質量缺陷。
若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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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同時提醒,車主在訴訟或鑒定完成前,切勿自行處置車輛殘骸,這是查明起火原因、核定損失的直接物證,是維權的關鍵依據。
目前,雙方就賠償事宜尚未達成一致,后續進展幫幫團也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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