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潘從武
□ 本報通訊員 饒俊華 萬璟
父親生病住院,診療結束后兒子卻拒不接回,甚至玩起了“消失”,老人滯留在了醫院,面對老人兒子的一去不返,醫院只得將老人及其兒子訴至法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此前審結一起案件,判決兒子吳某乙和父親吳某甲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向醫院償還托管服務費用。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2021年,年近八旬的吳某甲患病,被社區與其子吳某乙共同送至醫院進行救治。但診療結束后,吳某乙并未接回父親,為保障吳某甲的基本生活,醫院只得與一家老年公寓簽訂服務合同,將其轉至該處托管。4年時間過去,截至訴訟時,醫院已墊付托管費共計13萬余元。在多次追索無果后,2025年4月,醫院將吳某甲父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墊付費用。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吳某乙及其父親是否應承擔醫院墊付的托管費。審理過程中,吳某乙始終躲避送達、下落不明。法院隨后查明,吳某乙具備勞動能力與穩定收入,屬法定贍養義務人。因吳某甲陳述不清,法院通過護工及公寓照護人員對其生活需求與費用必要性進行了核實。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法院認為,吳某乙在父親診療結束后拒不接回,已違反法定責任。醫院為保障吳某甲基本生活所墊付的費用,本質上屬于吳某乙應承擔的贍養費用范疇,而吳某甲作為受益方,亦應共同承擔相應支出。
法院強調,醫院出于人道主義墊付費用,并不能免除贍養義務人的法定責任。否則將破壞權利義務平衡,助長不良風氣。
最終,法院判決吳某乙及其父親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醫院償還托管服務費13萬余元。
宣判時,法官進一步釋明,贍養是法定義務,不得附加條件或借故推脫。將老人滯留醫院,不僅違背倫理,也可能涉嫌違法,情節惡劣的或將構成遺棄罪。
法官指出,一方面,本案明確了贍養義務的具體范疇——不僅包括日常生活費,也涵蓋必要的托管照料費用。另一方面,近年來醫療機構常面臨“老人滯留”難題,醫院的核心職能是診療,養老的責任主體應是家庭成員,本案通過裁判清晰界定醫院職能,讓醫療資源回歸本職,遏制了“甩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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