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譚瑞松貪污、受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對被告人譚瑞松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譚瑞松貪污犯罪所得財物返還被害單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內幕交易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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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3年7月至2010年,被告人譚瑞松利用擔任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8993萬元;1998年至2024年,譚瑞松利用擔任哈爾濱東安發動機(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哈爾濱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并購、承攬項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13億余元;譚瑞松自2012年3月至2023年3月作為相關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多次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并多次泄露內幕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與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情節特別嚴重。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瑞松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受賄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譚瑞松貪污數額特別巨大;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并予數罪并罰。鑒于譚瑞松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事實和部分受賄、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事實,所犯貪污罪構成自首,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貪污、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均已全部追繳,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貪污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30日依法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譚瑞松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譚瑞松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2024年8月30日消息,譚瑞松被查;2025年2月24日消息,譚瑞松被開除黨籍。
經查,譚瑞松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職工錄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金,搞權色交易;道德敗壞;毫無紀法底線,“靠軍工吃軍工”,侵吞巨額公共財物;將公權力異化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改制并購、承攬工程項目、職工錄用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譚瑞松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貪污、受賄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譚瑞松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譚瑞松,男,漢族,1962年2月出生,湖南攸縣人,北京航空學院學士、哈爾濱工程大學工程碩士、博士,研究員級高級工程師。
他曾任哈爾濱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等職。
2018年,他任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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