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審小犀,持續分享 審計實務/方法/案例
內容很干,記得關注并設為星標
![]()
問:根據《關于推動中央企業加快司庫體系建設 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的意見》有關規定,非金融類企業未經集團批準原則上不得開展股票、基金、理財以及金融衍生等高風險業務投資。請問結構性存款是否屬于上述文件所指的“理財產品”范疇?
答:根據《關于印發 <關于推動中央企業加快司庫體系建設 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的意見> 的通知》(國資廳發評規〔2022〕1號,以下簡稱1號文),非金融類企業未經集團批準原則上不得開展股票、基金、理財以及金融衍生等高風險業務投資。原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結構性存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9〕204號文),明確了 商業銀行應當將結構性存款納入表內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納入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的繳納范圍等監管要求,反映了結構性存款與非保本理財產品屬性存在本質差異,因此該文件印發以來的結構性存款不屬于1號文所指的高風險業務。
— THE END —
?本文由審計之家(ID:shenjizhijia) 整理發布,素材來自: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務與會計。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審計之家」 事務聯系方式
社群、投稿、內容和商務合作
微信號: shenjizhijia1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