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供熱管理水平,保障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規范供熱企業服務行為,扎實推進大城細管、大城智管、大城眾管,提高供熱效能,市城市管理委修訂了《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日前,《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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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就該《辦法》常見問題進行解讀說明
01
供熱單位與用熱戶合同簽訂如何理解?
依據《辦法》第三條: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熱價格、計費面積和相關政策調整時,雙方應重新簽訂合同。
用熱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用熱戶應交納供熱采暖費。
02
目前我市供熱采暖費標準是多少?
依據《辦法》第四條:供熱單位應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標準、計費辦法和合同約定收取供熱采暖費,并開具財稅部門認可的采暖收費專用票據。目前,我市居民住宅收費標準為25元/平方米;非居民收費標準為40元/平方米。
03
居民住宅供熱計費面積如何計算?
依據《辦法》第五條:居民住宅供熱計費面積范圍包括使用面積、內部及其周圍全部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其中與相鄰用戶的隔墻按1/2計算。
計費面積依據竣工圖紙計算,無竣工圖紙的依據設計圖紙計算,無圖紙的老住宅可按計租面積的1.3倍計算。如有疑義,以實際測量值為準,相鄰住戶間的隔墻量至墻中線,周圍墻體一律量至外墻皮。
04
非居民住宅計費面積如何計算?
依據《辦法》第七條:非居民住宅計費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積乘以層高系數計算,其中層高系數為層高除以3.5米。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對室內溫度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05
如遇價格調整如何計算供熱采暖費?
依據《辦法》第十一條:遇供熱價格、計費面積調整時,應重新計算供熱采暖費。已交納供熱采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補,實行優惠的按原方式繼續執行。
06
供熱計費面積計算有誤如何處置?
依據《辦法》第十二條:計費面積有誤時,已交納供熱采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不補。此前年度未交納供熱采暖費的,按更正后的計費面積交納。
07
用熱戶應在何時交納供熱采暖費?
依據《辦法》第十三條: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
08
用熱戶逾期未交納供熱采暖費如何處理?
依據《辦法》第十三條:用熱戶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參照執行,一般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日違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1‰;未簽訂合同的,日違約金額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1‰。
經催告用熱戶在逾期30日內仍未交納供熱采暖費和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全文如下↓
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供熱用熱雙方合法權益,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單位和用熱戶,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供熱單位與用熱戶應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熱價格、計費面積和相關政策調整時,雙方應重新簽訂合同。
用熱戶未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并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停止用熱申請而形成事實用熱的,用熱戶應交納供熱采暖費。
第四條供熱單位應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價格、標準、計費辦法和合同約定收取供熱采暖費,并開具財稅部門認可的采暖收費專用票據。
第五條居民住宅供熱計費面積范圍包括使用面積、內部及其周圍全部墻體水平投影面積,其中與相鄰用戶的隔墻按1/2計算。
計費面積依據竣工圖紙計算,無竣工圖紙的依據設計圖紙計算,無圖紙的老住宅可按計租面積的1.3倍計算。如有疑義,以實際測量值為準,相鄰住戶間的隔墻量至墻中線,周圍墻體一律量至外墻皮。
第六條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計費面積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陽臺:沒有安裝采暖設施的,在房屋主體結構以內的按50%計算,在房屋主體結構以外的不計算;安裝采暖設施的按100%計算。
(二)補建供熱設施住宅的廳、廚房和衛生間:沒有安裝采暖設施的按50%計算,安裝采暖設施的按100%計算。
(三)躍層:按各層面積之和計算(多層共享空間按該部位面積乘以共享層數計算)。
(四)閣樓:安裝采暖設施的,坡頂型閣樓按50%計算,平屋頂型閣樓凈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計算,不足2.8米的按50%計算。沒有安裝采暖設施的,坡頂型閣樓按25%計算,平屋頂型閣樓凈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計算,不足2.8米的按25%計算。
(五)悶頂(僅有進出口沒有固定樓梯相通的頂層):安裝采暖設施的按照閣樓計算,沒有安裝采暖設施的不計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積乘以層高系數計算,其中層高系數為層高除以3米。
(七)地下室和車庫:安裝采暖設施的按50%計算,未安裝采暖設施的不計算。
(八)其他特殊房型和部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七條非居民住宅計費面積按建筑面積計算。超高部位按建筑面積乘以層高系數計算,其中層高系數為層高除以3.5米。特殊房型和部位或對室內溫度有特殊要求的,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非居民住宅熱用戶地下部分采暖計費面積,應根據建筑物結構情況分層分別計算。
地下各層采暖計費面積,應根據建筑物結構情況劃分為若干獨立的空間分別計算。空間的劃分應以設計圖紙原有的墻體為準,用熱戶后期自行添加、設立的墻體或其他設施不能做為劃分空間的依據。
第九條非居民住宅熱用戶地下部分各空間的計費面積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安裝采暖設施的空間,計費面積為該部位的建筑面積。
(二)未安裝采暖設施的空間,計費面積根據其對應的相鄰層相同部位的采暖情況確定。相鄰層相同部位不存在采暖空間的不計算采暖計費面積。相鄰層相同部位存在采暖空間的按其相鄰層相同部位采暖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的50%計算,上、下相鄰層投影部分如有重疊不重復計算。
第十條供熱采暖費應按照房屋產權性質對應的計費面積和價格標準計算。執行居民用水和用電價格且用于自住的房屋,應按居民住宅計算供熱采暖費。
第十一條遇供熱價格、計費面積調整時,應重新計算供熱采暖費。已交納供熱采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補,實行優惠的按原方式繼續執行。
第十二條計費面積有誤時,已交納供熱采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不補。此前年度未交納供熱采暖費的,按更正后的計費面積交納。
第十三條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經催告用熱戶在逾期30日內仍未交納供熱采暖費和違約金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供熱單位對逾期未交費用熱戶停熱的,自停熱之日起,僅按停熱天數收取熱能損耗補償費,違約金不再累計。
第十四條開發建設單位取得住宅商品房準許交付使用證且已履行告知義務,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辦理入住之日起,供熱采暖費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交納。
第十五條新建房屋辦理入住手續時,開發建設單位應配合供熱單位與房屋所有人或租賃人簽訂供用熱合同。
第十六條用熱戶變動時,現用熱戶與原用熱戶需共同到供熱單位辦理變更手續,重新簽訂供用熱合同,如有欠費原用熱戶應予補齊。
第十七條因供熱設施故障或停水、停電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熱的,供熱單位應按停熱天數退還供熱采暖費。不足24小時的,不計算天數。
第十八條原《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津城管熱規〔2025〕9號)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26年3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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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馬瑞
來源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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