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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鋒
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情況通報,坐實之前有媒體報道披露的“磁縣法院副院長胡某某在赴外地取證期間,接受案件當事人提供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其行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
如果單看上述通報文字,一般人看來,涉事法院副院長違規違紀行為似乎不太嚴重。但聯系到通報后面所述“2025年4月,市紀委已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目前,相關部門已啟動對胡某某的免職程序”來看,涉事副院長或許很可能還涉及其他違規違紀問題。對此,青鋒認為,針對涉事副院長的處理,還應進一步深查深挖,其違規違紀是這一次的偶犯,還是之前還有類似違規違紀行為,或者是否還涉嫌違法,絕不能只是給予免職處理,就可以萬事大吉。
因為,根據舉報人的公開反映,涉事副院長不僅接受了案件當事人提供的有可能影響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其還和案件當事人乘奔馳商務車同行,乃至“同吃、同燒香拜佛、接受宴請”。至于舉報人所說的涉事副院長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是否“存在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行為”,則需要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認定。當不在青鋒此次評論之列。
事實上,之前也有報道或相關人員反映,個別法院法官辦理執行案件或其他案件的過程中,要求案件當事人出車,負責差旅費等,時有發生,這一問題是否在不少法院都有存在?以至于磁縣法院這位涉事副院長因而把和案件當事人同乘奔馳商務車當作了慣例,或者是理所應當,目前不得而知。但這一問題公開曝出,青鋒認為,法院系統自上而下,是否也應該來一次普查,并明令此種行為應予杜絕,以保障案件審理和辦理的公平公正?
青鋒注意到,針對涉事法院副院長相關問題的舉報,當事人早在2023年11月就已開始。期間經歷了判舉報人輸官司,后在2025年啟動再審,并于當年12月份前后撤銷了原先判決。據此,舉報人所涉的相關案件,“目前是重審階段,還沒有結果”。
這里撇開舉報人所涉案件不談,僅就舉報人舉報兩年多,對涉事副院長的查處才有結果,不能不讓人問一個問什么。是不易取證,還是有關人員有意袒護,這個問題,在進一步查處涉事副院長的同時,有關部門是否也應一并調查并公開做一回應?
不能否認,相關報道披露的“磁縣法院2026年2月25日出具的《關于提請對胡某法官啟動懲戒程序的請示》”,說明涉事法院在經過舉報人兩年多的舉報后,已經依法依規對涉事副院長啟動了查處程序。但最終證明可以查實的問題,要舉報人歷經兩年多時間舉報和等待,時間跨度似乎也有點長,更讓舉報人難免不心理失衡,甚至有一些超常行為出現。
所以,對相關人員舉報,涉事單位是否能第一時間快速調查,查實問題的,依法依規依紀對被舉報人作出處置,如果查清楚舉報者舉報不實,也應依法依規依紀給舉報人以答復,并及時給被誣陷的被舉報人正名,而不至于往往等待媒體公開報道,才急急忙忙調查處理,處于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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