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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外交部駐港公署3月28日消息,3月27日,針對美國駐港總領館就香港特區政府修訂《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發布所謂“安全警告”,崔建春特派員約見美國駐港總領事伊珠麗提出嚴正交涉,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敦促美方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事務和干涉中國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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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23日消息,《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修訂細則》”)當日刊憲公布,并于同日生效。
《修訂細則》是基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累積的經驗,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安委”)制定,將有助提升香港特區持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采取的各種措施,并授權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根據相關規定,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特區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首次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于2020年7月7日生效。香港特區在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中,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的經驗。根據這些經驗及相關法庭案例,由特區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制定《修訂細則》,加以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采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厘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以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范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所作的規定嚴謹,具體地規定了在什么情況下,相關執法機構可行使的權力;《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編輯 | 林木
終審 | 潘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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