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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法理讀書
編者按
對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考核結果,是能否授予其博士學位的重要依據之一。圍繞這一關鍵環節,各高校根據自身的學科定位與培養目標,制定了不同的評價標準與考核機制。
本文系統梳理了法學學科領域內具有代表性的高校(院系)關于博士研究生畢業科研成果要求的相關規定。相關高校既包括傳統意義上的法學“五院四系”——即 北京大學法學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吉林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學院四所綜合類高校法學院,以及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五所政法類院校;亦納入“五院四系”序列之外的法學學術重鎮清華大學法學院。
上述資料的整理與呈現,旨在為廣大讀者了解法學博士的培養機制提供參考,也期待借此推動對博士研究生科研能力評價體系多元化、科學化發展的深入討論,助力相關學術研究的不斷拓展。
國內部分知名高校法學專業博士生
畢業科研成果要求統計
(按照被統計高校的教育部院校列表序號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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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學法學院
《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學術創新成果綜合評價實施細則》
鑒于北京大學研究生院決定將論文發表與學位授予脫鉤,為繼續有效督促博士研究生積極投身科研,且更加全面客觀地考察博士研究生科研水平,法學院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學分會通過議案,決定改革博士研究生必修論文寫作課程《法學專題研究》的學分申請要求,作為博士研究生學術創新成果綜合評價方案。
具體實施方案如下:
一、《法學專題研究》在每學期開設。博士研究生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入學后任意學期申請結課以獲取學分。但未能于第八學期(碩博連讀生第十學期)開學前取得該課程學分的博士生,不符合畢業條件,只能申請延期畢業或肄業。
二、博士研究生申請獲得該課程學分,必須于在讀期間撰寫相應的論文并達到下列要求中的一種:
(1)發表A類期刊論文一篇。在《中國社會科學》、CSSCI法學類來源期刊、SSCI收錄期刊上獨立發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論文一篇,字數(含腳注、參考文獻)不少于一萬字,作者單位須注明北京大學法學院(特別提示:定向、委培同學不要將工作單位署在首位)。
(2)發表B類期刊論文兩篇。在CSSCI來源期刊(含擴展版來源期刊)、CSSCI收錄集刊、收錄期刊及經過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學分會認可的期刊中(具體名單見本細則第四條),獨立發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論文兩篇,每篇字數(含腳注、參考文獻)不少于八千字,作者單位須注明北京大學法學院(特別提示:定向、委培同學不要將工作單位署在首位)。
(3)發表B類期刊論文一篇,另一篇(未發表的或在A類和B類以外其他刊物中發表的)論文經導師組和法學院教學委員會實質認定達到B類期刊論文水平。在前述第(2)項所列期刊中,獨立發表或以第一作者身份發表論文一篇,字數(含腳注、參考文獻)不少于八千字,作者單位須注明北京大學法學院(特別提示:定向、委培同學不要將工作單位署在首位);并且有另一篇論文通過了實質性認定。
實質性認定由博士生所在專業博士生導師組負責具體組織(可以利用論文講評會、學科綜合考試、開題會或預答辯等機制同時進行),認定博士生提交的研究成果是否達到B類期刊論文水平,并做出是否通過認定的書面報告。對于通過導師組認定的科研成果,博士生導師組將該科研成果及相應通過認定的書面報告一并提交至法學院教學委員會,由法學院教學委員會討論議決。
三、結課程序
滿足本細則第二條要求,申請結課的博士研究生,應當根據教務辦公室確定的時間,在學期期末提交正式發表的論文和通過實質性認定的書面報告等文件,以獲取學分。用稿通知和論文清樣不予認可。
四、刊物來源更新和目錄
CSSCI來源期刊、CSSCI擴展版來源期刊、CSSCI收錄集刊和收錄期刊、SSCI收錄期刊定期更新,論文發表的刊物應列入發表當年的目錄,具體以相關索引機構公布的名單為準。每次更新中落選的刊物,在落選當年,仍然予以認定。
經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法學分會認可的學術期刊包括:《北大法律評論》、《北大法律和金融評論》、《北大國際法與比較法評論》、《北大知識產權評論》、《財稅法論叢》、《法律和社會科學》、《法律書評》、《房地產法前沿》、《金融法苑》、《經濟法研究》、《私法》、《網絡法律評論》、《行政法論叢》、《刑事法評論》、《刑事法判解》、《月旦財經法雜志》、《政治與法律評論》、《中國國際法年刊》、China Legal 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五、上述規定適用于2019年及以后入學的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含碩博連讀轉入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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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博士生科學研究工作和學術創新性成果認定細則(試行)》
二、認定范圍
(一)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在下述期刊上發表 2 篇以上(含2篇)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認定為考核通過。
1.中國人民大學核心期刊目錄(2017 年試行)和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最新版來源期刊中的刊物。
(腳注內容:本規則所指“中國人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最新版來源期刊中的刊物”包括 CSSCI 來源期刊及法學類擴展版來源期刊、法學類來源集刊,期刊目錄范圍以發文時 CSSCI 目錄范圍進行認定。)
2.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CSCD)來源期刊各年度版本,在相關國際期刊數據庫各年度版本收錄的期刊。
3.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學術系列刊、人文社科學術文摘系列,其中紙質版全文轉載的字數需超過 5000 字。
4.《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法治日報》《中國教育報》《中國社會科學報》理論版、學術版。《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發文不限字數,其他報紙上發文的字數在 3000 字以上。
5.根據法學院博士研究生法學類核心刊物目錄修訂原則,已被收入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最新版來源期刊目錄的期刊,進入法學院核心刊物目錄。對于已被列入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最新版擴展版來源期刊和來源集刊的刊物,通過遴選程序的,進入法學院核心刊物目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認可的博士研究生法學類核心刊物見附表。
(二)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在權威期刊(《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上發表 1 篇論文,視為 2 篇核心期刊發文,認定為考核通過。
(三)博士研究生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經博士生工作委員會審議可認定為高水平學術成果,視為 1 篇核心期刊發文:
1.出版一本學術專著(獨著、合著需第二作者及以上、主編或第一副主編,不含教材,譯作,工具書,普法讀物等)。
2.在學校智庫決策報告《問題與思路》發表報告,獨著或第二作者及以上,被中央有關部門采納或獲得省部級以上領導批示。
3.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擔任子課題負責人。
4.取得省部級以上學術榮譽或中國法學會各直屬法學研究會一等獎的學術獎勵,并能夠提供證書等相關證明。
5.入圍全國性博士論壇主報告人或參加國際論壇并作報告,能夠提供報告等相關證明。
6.入選博士生拔尖創新人才培養計劃,并順利結項。
上述六種情況只能認定一次。有上述情況兩種及以上的,只能折抵一篇。
(四)申請提前畢業的博士研究生須在“核心刊物”上發表 5篇以上(含 5 篇)的學術論文,其中一篇發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或《法學研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認定的博士研究生法學類核心刊物目錄
1.比較法研究
2.當代法學
3.法律科學
4.法商研究
5.法學
6.法學家
7.法學論壇
8.法學評論
9.法學研究
10.法學雜志
11.法制與社會發展
12.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13.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14.環球法律評論
15.清華法學
16.現代法學
17.行政法學研究
18.政法論叢
19.政法論壇
20.政治與法律
21.中國法學
22.中國刑事法雜志
23.中外法學
24.東方法學
25.知識產權
26.北方法學
27.法律適用
28.法治研究
29.國際經濟法學刊
30.中國法律評論
31.科技與法律
32.武大國際法評論
33.交大法學
34.河北法學
35.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36.電子知識產權
37.甘肅政法大學學報
38.證據科學
39.北大法律評論
40.法律方法
41.法律和社會科學
42.行政法論叢
43.經濟法學評論
44.民商法論叢
45.南大法學
46.判解研究
47.人大法律評論
48.人權研究(腳注:指山東大學法學院主辦的《人權研究》集刊。)
49.刑法論叢
50.刑事法評論
51.中國國際法年刊
52.公法研究
53.中德私法研究
54.私法
55.民間法
56.清華法治論衡
57.人權
58.人民司法
59.人民檢察
60.中國版權
61.法治現代化研究
62.地方立法研究
63.財經法學
64.中國歷史研究院集刊
65.法制史研究(臺灣地區)
66.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
67.法律史評論(CSSCI 來源集刊)
(原文注:在 68-80 項期刊中發文 2 篇,計 1 篇核心期刊。)
68.法史學刊(中國法律史學會會刊)
69.國學學刊(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院刊)
70.中國社會歷史評論(CSSCI 來源集刊)
71.簡帛(CSSCI 來源集刊)
72.簡帛研究(CSSCI 來源集刊)
73.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
74.唐史論叢(CSSCI 來源集刊)
75.唐研究(北京大學中古史研究中心集刊)
76.宋史研究論叢(CSSCI 來源集刊)
77.清史論叢(CSSCI 來源集刊)
78.全球史評論(CSSCI 來源集刊)
79.中西法律傳統
80.外國法制史研究
81.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CSSCI 來源集刊)
82.國際法學刊(CSSCI 來源集刊)
83.國際法研究(CSSCI 來源集刊)
84.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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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華大學法學院
《清華大學法學學科研究生申請學位創新成果要求》
(本文件并未設定明確的有關博士研究生成果發表的要求,本處特摘錄第一、第二章內容供讀者參考)
根據《清華大學關于完善學術評價制度的若干意見》(清委發〔2019〕11號)以及《清華大學研究生申請學位創新成果標準規定》(清校發〔2020〕11號),特制定申請本學科學位創新成果要求如下(以下簡稱《要求》)。
一、適用范圍
本《要求》適用于以下學科、專業類別研究生申請博士或碩士學位:
一級學科:法學(0301)
專業學位類別:法律碩士(0351)
二、創新成果標準
依據《清華大學研究生申請學位創新成果標準規定》,研究生用于申請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的創新成果,應當由申請學位的研究生在攻讀學位期間獨立完成,并以學位論文的形式完整呈現。學位論文是進行學位評定的主要依據。
研究生可以以學術期刊論文、學術會議論文、專著、專利、軟件著作權、報告等多種形式(以下統稱相關學術成果)展現其創新成果。相關學術成果可以作為評價學位論文水平的重要參考。
學術型博士學位論文的創新成果應達到以下一項或幾項標準:1、提出并證實了某一新的有價值的法學觀點;2、系統并深入地解釋了某種法律現象的成因;3、揭示了某種法律現象的性質或特征;4、糾正了對現有法律現象的錯誤認識;5、解決了不同法學觀點之間的沖突;6、將新的法律知識體系化;7、提出了新的法學研究方法;8、驗證了某種法學方法的使用價值或有效性;9、拓展現有法學理論或方法的適用范圍。
學術型碩士學位論文的創新成果應達到以下一項或幾項標準:1、細化了原有的法學理論;2、拓展了對已有法學觀點的論證;3、豐富了法學知識體系。
專業型碩士的創新成果水平應達到以下一項或幾項標準:1、運用現有法學理論解釋了新的社會現象;2、發現了現實中的法律問題并作出分析和判斷;3、將現有法學理論應用于實踐并有新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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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武漢大學法學院
《博士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創新成果的規定(2025年修訂)》
申請法學院博士學位的博士研究生,須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高水平期刊論文一篇;
(二)其他創新性成果兩項。
“其他創新性成果”具體如下:
1.符合條件要求的學術專著;
2.國家級及省部級重要科研獎項;
3.符合條件要求的咨詢報告;
4.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報紙(理論版)專業文章;
5.符合條件要求的其他外文成果。
上述范圍的解釋參見附錄說明。
附錄說明:
(一)關于高水平期刊的說明
1.CSSCI期刊(含擴展版、集刊):以南京大學評價中心目錄為準;
2.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
3.SCI、SSCI、A&HCI、SCIE、ESCI收錄期刊;
4.不在CSSCI期刊范圍內,但被中國法學核心科研評價來源期刊(CLSCI)收錄的其他期刊;
5.期刊論文不含訪談、新聞報道、書評、會議綜述、人物介紹、譯文等。
(二)關于其他創新性成果說明
1.學術專著不含教材、譯著。
2.咨詢報告:
①全國社科規劃辦《成果要報》《中辦信息專報》《國家高端智庫成果要報》、教育部《高校智庫專刊》采納。
②獲得省部級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
③省部級以上黨政機關明示采納(省部級單位內設一級業務主管部門出具的采納證明可以視為省部級采納)。
3.報紙:《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國社會科學報》《法治日報》《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
報紙文章不含訪談、新聞報道、書評、會議綜述、人物介紹、譯文等。
4.其他外文成果:有正規刊號的連續出版物上發表的外文專業論文;或參與撰寫正規出版社出版的外文專業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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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吉林大學法學院
《法學博士學位申請者創新成果基本要求(2023 年版)》
一、創新成果認定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成果分值達到 10 分(其中至少應有一篇 4 分或 4 分以上分值的學術論文)的,可以申請進行創新性水平的認定(賦分標準請參見附件 1)。
附件1:原文為表格,編者轉換為文字形式
(文中有關期刊評級的內容,可搜索《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高水平中文學術刊物參考目錄》)
有關咨詢報告的評級,可參考的標準為:
“A類報告”指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肯定性批示的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調查報告。
“B類報告”指得到省委書記、省長、部長批示并被正式采用的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調查報告;省級黨委、省級政府、國家部委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調查報告。
“C類報告”指得到省委書記、省長、部長肯定性批示的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調查報告;中央企業以正式文件方式采用的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調查報告;供省部級以上領導參閱的新華社內參、人民日報情況匯編采用的研究成果。
“D類報告”指部委的司局、省級政府的廳委以正式公文方式采用的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調查報告;得到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委書記、市長批示并被正式采用的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調查報告;國有重點企業以正式文件方式采用的咨詢報告、研究報告、調查報告。)
1.論文類
2分:
1)正式出版的國家級學會年會論文集中的學術論文1篇;
2)非屬負面清單類期刊發表的學術論文1篇(同一期刊論文不能累
計計算)。
4分:
1)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收錄的學術論文1篇。
2)法學專業期刊(由法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學術論文1篇。
5分:
1)CSSCI擴展版、集刊;
6分:
1)CSSCI學術論文1篇;
2)D級學術論文1篇;
3)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
8分:
1)D級法學類CSSCI論文1篇;
2)被《高等學校學術文摘》轉載。
10分:
1)C級及以上學術論文1篇;
2)CLSCI論文1篇。
2.咨詢報告類
2分:
以除導師外第四作者、第五作者身份獲得C類及以上咨詢報告。
3分:
以除導師外第四作者、第五作者身份獲得B類及以上咨詢報告。
4分:
以除導師外第二作者、第三作者身份獲得C類咨詢報告。
5分:
以除導師外第二作者、第三作者身份獲得B類及以上咨詢報告。
8分:
以獨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除導師外第一作者身份獲得C類咨詢報告類成果1項。
10分:
以獨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除導師外第一作者身份獲得A類、B類咨詢報告類成果1項。
3.著作與教材類
1分:
1.學術編著署名前三者;
2.參加教材編寫(須1萬字以上,經法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
2分:
1.學術專著署名前三者;
2.參加教材編寫(須2萬字以上,經法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
5分:
1.權威類專著(例如國家社科成果文庫)或權威出版社(由法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予以認定):
1)除導師外第二作者專著;
2)署名第二譯者;
2.非權威級專著或非權威級出版社:
獨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除導師外第一作者。
6分:
非權威級專著或非權威級出版社:獨立譯者或除導師外第一譯者譯著。
8分:
參加權威級教材(例如馬工程教材)編寫(須2萬字以上,經法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
10分:
權威類專著(例如國家社科成果文庫)或權威出版社(由法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予以認定):
1)獨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除導師外第一作者;
2)獨立譯者或除導師外第一譯者譯著。
(本節注釋:權威出版社包括:人民出版社、商務印書館、法律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三聯書店。
境外出版社等級或雖屬權威出版社出版但其學術性顯著不足等特殊情況,由法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決定。)
4.獎項類:
4分:
國家級一級、二級學會或研究會三等獎。
5分:
國家級一級、二級學會或研究會二等獎。
6分:
國家級一級、二級學會或研究會一等獎。
10分:
獲得省部級科研獎勵(包括國家級學會獎,三等獎及以上)1項。
5.項目類
2分:
以主持人身份獲得相當級別項目1項(經法學學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認定)。
4分:
參加導師作為主持人的省部級項目,結項證書列明為除導師外前三名。其中,國家級一般項目賦分值可以上浮50%,重點項目賦分值上浮100%,重大項目賦分值上浮200%。
8分:
以主持人身份獲得省部級青年項目、自籌項目1項。
10分:
以主持人身份獲得省部級以上縱向項目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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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華東政法大學
《博士研究生攻讀學位期間科研與學術創新評價審核辦法》
第二條 博士研究生攻讀學位期間在期刊發表學術論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達到科研審核要求:
(一)在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以下簡稱“CSSCI”)來源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
(二)在CSSCI來源期刊擴展版或來源集刊上發表學術論文2篇;
(三)在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檢索系統收錄期刊或A&HCI收錄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
(四)在學校《科研工作綱要》規定的B2級別及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
(五)在《中國法學》(英文版)、《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發表學術論文1篇。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在學校《科研工作綱要》規定的國家級出版社獨立出版專著1部,即達到科研審核要求。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攻讀學位期間主持或參與科研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達到科研審核要求。
(一)以華東政法大學作為申報單位主持省部級以上項目1項并結項;
(二)參與導師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教育部重大攻關項目,擔任子課題負責人并結項;
(三)作為主要參與人參與導師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結項報告上排名前二)并結項。
第五條 博士研究生以華東政法大學名義并以單篇形式上報的決策咨詢報告,被省部級以上部門采納或獲肯定性批示1份,并轉化為決策成果,即達到科研審核要求。
第六條 博士研究生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發表理論文章1篇,即達到科研審核要求。
第七條 博士研究生在CSSCI來源期刊擴展版或來源集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同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達到科研審核要求:
(一)在《法學》(英文版)發表學術論文1篇;
(二)在《中國教育報》《解放日報》《文匯報》《中國社會科學報》發表理論文章1篇;
(三)在《人民法院報》《檢察日報》《法治日報》發表理論文章2篇;
(四)作為主要參與人(結項報告上排名前三)參與導師主持的國家級課題并結項;
(五)赴QS、USNews、TIMES世界前100名大學留學6個月以上,本人受邀參加本學科高水平國際學術會議,做主題發言;
(六)在全球性國際組織實習3個月以上;
(七)獲得省部級以上重要科研獎勵三等獎以上或排名前三。
第八條 博士研究生發表的學術論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1篇,即達到科研審核要求。
第九條 博士研究生攻讀學位期間發表的學術成果應與所攻讀學科相關,且第一署名單位為華東政法大學。一般博士研究生應為第一作者;其導師為第一作者的,博士研究生視為第一作者。
第十條 博士研究生在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每篇應不少于5000字;在報紙上發表學術文章每篇應不少于1500字;專著應不少于15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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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國政法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學術成果評審認定辦法》
第一條 博士研究生(含留學生)在向各培養單位遞交畢業和學位申請材料前,應當提交一篇符合學術規范的高水平學術成果,成果的正文不少于10000個漢字或8000個外文單詞。 提交評價的學術成果如在正式出版的學術刊物發表的,每篇成果的正文不少于8000個漢字或 6000 個外文單詞。
第二條 提交的高水平學術成果應具有創新性,不得與博士學位論文重復。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學術成果依照本辦法進行評審認定。根據《中國政法大學學位論文學術規范審查辦法》進行學術規范審查。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高水平學術成果的水平由所在培養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進行認定。認定前,所在培養單位可以委托不少于 2 位本學科(方向)專家進行雙向匿名評審,評審結論作為認定的重要參考。匿名評審的標準參照學位論文標準執行。
第五條 委員會按二級學科專業設置,由相同專業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3 或 5 名專家組成。
第六條 委員會評審高水平學術成果堅持質量標準、創新和規范要求,實行匿名和回避制度。提交給委員會評審的高水平學術成果應隱去博士研究生及其導師的姓名。
博士研究生的指導教師應主動申請回避,不參加委員會的評審工作。
委員會可以通過會議或書面方式進行評審。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交的高水平學術成果應進行投票。投票實行簡單多數決,得票過半數的成果通過認定。
各培養單位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負責委員會組織和評審事務。
第七條 博士研究生以中國政法大學為唯一作者單位、本人為第一作者(含視為第一作者)或獨立作者,在學校規定的高質量學術期刊上公開發表1 篇或以上與本人專業相關學術論文,每 篇字數不少于5000漢字或4000外文單詞的,該類學術成果可以直接認定為高水平學術成果,免于評審。
第八條 在下述期刊上發表的論文可以直接認定為本辦法規定的高水平學術成果:
(一)在CSSCI 來源期刊(不含擴展版)發表的學術論文;
(二)在中國科技核心期刊庫來源期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發布,包括自然科學卷、社會科學卷)發表的學術論文;
(三)在SSCI(社會科學論文索引)、SCI(科學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A&HCI(藝術與人文社會科學論文索引)等
檢索系統收錄期刊發表的論文;
(四)在第(三)款檢索系統收錄期刊之外的境外公開出版的學術刊物(需有ISSN 國際標準期刊號)發表的論文;
(五)在《中華法系》《訴訟法學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學報》《證據科學》《政治思想史》《行政管理改革》《理論視野》《毛澤東思想研究》《改革與戰略》《國際經濟合作》上發表學術論文;
(六)在《人民日報》《求是》《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簡稱“三報一刊”)發表理論文章符合學校發表規范和署名要求的;
(七)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各學科版全文轉載的;
(八)在“China-EU Law Journal”(中文刊名《中歐法律 雜志》)和“The Chinese journal of global governance”(中文刊名《中國全球治理學刊》)、《法庭科學與醫學》、《人權研究》上發表論文。
前述發表是指已經公開正式出版(不含網絡首發),轉載是指已經轉載。用稿通知、用稿證明、擬轉載證明均不不屬于公開發表。
第九條 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篇高水平學術成果,免于評審。
(一)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司法部等國家機關年度課題或中國法學會年度部級法學研究課題(青年調研項目)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
(二)赴QS、US News、TIMES 世界前五十名大學聯合培養 6 個月以上;或赴與法大就讀專業一致或對應的世界前 50 名學 科所在院校或世界知名研究機構聯合培養 6 個月以上;
(三)赴全球性國際組織實習3 個月以上;
(四)獲得中華法學碩博英才獎一等獎;
(五)非定向博士生由學校選派赴校級實習實踐基地及與學校建立合作共建關系的邊疆地區實務部門實習實踐6 個月以上, 提交實踐報告并經實踐單位、培養單位與研究生院考核合格的。
第十條 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正式出版的學術專著直接認定為高水平學術成果,免于評審。
第十一條 研究生與指導教師、指導教師之外的校內其他教 師及實踐導師合作發表論文且為第二署名的,視為第一作者發表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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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
(以下所涉期刊評級內容,可檢索文件《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權威期刊與核心期刊目錄》等做參考)
第九條 上半年申請答辯的博士研究生應在當學期的6月10日前,下半年申請答辯的博士研究生應在當學期的12月10日前,提交相應的學術科研成果,導師組、所在學院(中心)應對學術科研成果與專業學習的關聯性進行審查。學術科研成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之一:
1.在學校規定的三類及以上權威期刊發表1篇學術論文。在《人民日報》(含海外版)、《光明日報》的理論版發表學術論文,1500字以上視為1個自然篇,按三類期刊標準。
2.在CSSCI來源刊物發表2篇學術論文。在《經濟日報》、《法制日報》、《瞭望周刊》等三種全國性重要報刊的理論版上發表的理論文章,1500字以上視為1個自然篇,1篇可視為在CSSCI來源刊物發表1篇論文。
凡被SCI、SSCI檢索摘要,被EI(核心版)全文檢索及被CSCD、CPCI收錄的外文期刊論文,1篇可視為在CSSCI來源刊物發表1篇論文。
3.在CSSCI來源刊物發表1篇學術論文;且在學院(中心)認定的學術期刊(由各學院(中心)在制定培養方案時認定并報研究生院備案)(不含增刊、專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
4.公開出版10萬字以上學術專著1部或本人承擔15萬字撰寫任務的合著1部,且在CSSCI以上(含CSSCI)來源刊物或學院(中心)認定的學術期刊(由各學院(中心)在制定培養方案時認定并報研究生院備案)(不含增刊、專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
5.以主持人身份獲得并完成一項省部級縱向科研課題,且在CSSCI以上(含CSSCI)來源刊物或學院(中心)認定的學術期刊(由各學院(中心)在制定培養方案時認定并報研究生院備案)(不含增刊、專刊)上發表1篇學術論文。
6.以主持人身份獲得并完成一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
上述學術科研論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中國科技文摘》或外文版《中國社會科學》全文轉載的按三類期刊一個自然篇標準計算;被《中國人民大學報刊復印資料》、《高校文科學報文摘》或被《中國法學》英文版全文轉載的按四類期刊一個自然篇標準計算,轉載論文僅選入《論點摘要》者不予計算。同一篇論文被不同刊物收錄(轉載),以最高級別刊物計算。
上述學術科研成果(含課題)均須是在學期間(入學注冊日—申請學位論文答辯截止日)取得。須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學生本人為第一作者(若導師為第一作者,學生為第二作者,視學生為第一作者)。
在學校認定的外文期刊發表論文,標明了通訊作者的,視通訊作者為第一作者,其他依序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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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西南政法大學
《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培養管理辦法》
第九條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規定的課程學習、修滿至少23學分,并滿足下列學術論文要求之一,方可申請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一)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義,在各類核心期刊上獨立發表至少3篇學術論文(與本人導師合著、排名第二,且無其他作者的,視為獨立發表),其中至少有1篇發表在學科類CSSCI期刊或者學科類中文核心期刊上;
(二)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義在校定C類以上期刊獨立發表1篇學術論文,或在校定D類及本學科CSSCI期刊上獨立發表2篇論文,且與博士學位論文選題密切相關的;
(三)博士生如參與科研項目,其科研成果可折抵相應的論文發表要求:
1.參與本校導師組成員主持的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成果在申請答辯前完成或公開出版、發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內的,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1篇核心期刊論文,并不再要求其至少1篇論文發表在學科類CSSCI期刊或者學科類核心期刊上;
2. 參與本校導師組成員主持的國家級科研項目或者省部級重大項目1項,成果在申請答辯前完成或公開出版、發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內的,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2篇核心期刊論文,并不再要求其至少1篇論文發表在學科類CSSCI期刊或者學科類核心期刊上;
3.以本校博士生名義獨立主持了省部級以上的課題并在申請答辯前結項的,其科研成果可以折抵3篇核心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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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西北政法大學
《西北政法大學博士碩士學位授予管理辦法》
第四條第三款第 2 項至第 4 項
2.博士學位申請者應在 CSSCI 來源期刊(含擴展版、集刊)獨立發表2篇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或在CSSCI來源期刊(含擴展版、集刊)獨立發表 1 篇與本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成果被有關部門采納并得到黨和國家領導人肯定性批示(排名前三)或得到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政府、人大、政協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排名第一);
(2)獲得學校科研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省部級以上科研成果獎項(排名前三);
(3)主持學校科研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省部級以上縱向科研項目 1 項。
3.以上成果、獎勵必須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項目必須以我校名義申報。
4.與導師合作且無其他作者的,視為獨立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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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金夢洋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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