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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召開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新聞發(fā)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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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民一庭副庭長冉克平,民一庭二級高級法官王丹出席發(fā)布會,發(fā)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一級巡視員呂坤良主持。


      圖為發(fā)布會現(xiàn)場照。

      反對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2016年3月,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專門性、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頒布實施。從此,反對家庭暴力從“家事”上升為“國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以法治之力筑牢家庭安全、強化人權保障、推動社會文明進步。

      一是完善制度機制。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和亮點,為落實該項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家庭暴力法實施當年即制定《關于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明確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比照特別程序審理,以發(fā)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高效制止家庭暴力的作用;為解決認定家庭暴力“舉證難”的瓶頸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明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jù)形式,降低證明標準,進一步激活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制度效能。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共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3.3萬份。二是促推形成反家庭暴力部門協(xié)作機制。以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為抓手,最高人民法院聯(lián)合公安部、全國婦聯(lián)等六部委共同出臺《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完善家庭暴力證據(jù)發(fā)現(xiàn)機制與人身安全保護令協(xié)助執(zhí)行機制,明晰相關職能部門強制報告義務,推動形成部門協(xié)作、齊抓共管的反家庭暴力宏觀治理格局。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lián)等部門聯(lián)合舉辦反家庭暴力專項培訓,提升一線工作人員解紛能力,加強溝通互鑒。三是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凝聚反家庭暴力共識。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多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以案釋法,統(tǒng)一裁判尺度。同時,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通過巡回審判、以案說法、進鄉(xiāng)村(社區(qū))宣講等多種形式開展法治宣傳。對家庭暴力“零容忍”越來越成為社會共識。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家庭文明是社會文明的基礎,事關國家發(fā)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關于“十五五”時期“社會文明程度明顯提升”的要求,促推家庭文明建設,值此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之際,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梳理司法實踐難點堵點問題基礎上,篩選出一批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明晰家庭暴力認定標準、彰顯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強制性的典型案例予以發(fā)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堅決懲處“知法犯法”行為,讓人身安全保護令“長出牙齒”。嚴格執(zhí)行法律文書,確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剛性約束,是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免遭二次暴力的關鍵。被申請人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既是對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壞了司法秩序和法治權威,應當受到懲戒。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為加強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關于加強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送達人身安全保護令時,可以向當?shù)毓才沙鏊⒕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lián)合會、學校等一并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將情況通報人民法院。本次發(fā)布的案例四中,張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后,再次到申請人家中對申請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毆打行為,并以短信方式騷擾、威脅。公安機關接警處理后及時向法院通報相關情況,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張某拘留十五日。該案是各部門協(xié)助監(jiān)督、及時反饋、聯(lián)動響應工作機制的生動實踐,進一步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筑牢安全防線。此外,已有地方法院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被申請人以拒不執(zhí)行裁定罪定罪量刑。這些案例警示我們,人身安全保護令具有法律強制力,必須嚴格遵守,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拓寬家庭暴力認定范圍,織密反家庭暴力“防護網(wǎng)”。根據(jù)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體和精神侵害。與身體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為隱蔽,形式多樣,侵害后果難以直觀評估,給審判工作帶來困難與挑戰(zhàn)。此次,我們選擇了兩個以不同形式實施精神侵害的典型案例。案例一中的張某長期以侮辱人格、謾罵詆毀等方式對待配偶趙某,導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對其形成控制。案例二中的趙某在沒有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限制配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導致王某無法進行正常社會交往。除了身體侵害和精神侵害行為外,經(jīng)濟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但認定更為困難。此次發(fā)布的案例三中,劉某通過限制正常就醫(yī)等方式對患有肢體殘疾、無獨立經(jīng)濟來源的配偶陳某進行經(jīng)濟控制,迫使陳某服從其意志。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相關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軟暴力”構建的“隱性牢籠”,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這些案例也進一步提示我們,尊重家庭成員的獨立人格,彼此互相信任,才能讓家庭溫暖、和諧、充滿安全感。

      三是加強對特殊群體保護,做實司法服務“最后一公里”。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如果受害人是生活獨立性較弱的殘疾人,衣食起居、經(jīng)濟基礎均高度依賴加害人,對尋求幫助就會有更多顧慮。僅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不能產(chǎn)生較好的干預效果,需要從根本上提升受害人自我保護能力,解決其“后顧之憂”。本次發(fā)布的案例三中,陳某因無獨立經(jīng)濟來源,難以應對配偶劉某對其實施的限制就醫(yī)行為。考慮到陳某后續(xù)還需要按醫(yī)囑繼續(xù)復查,人民法院在依法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同時,聯(lián)合當?shù)赜嘘P部門共同進行風險評估,結合殘疾人就業(yè)政策幫助陳某進行就業(yè)培訓,使其具有依靠勞動取得一定經(jīng)濟收入的能力,既治家庭暴力“已病”,更防范再次家庭暴力的“未病”,對特殊群體形成立體化保護。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要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努力使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fā)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過去十年,隨著反家庭暴力法深入實施,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的觀念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受害人能夠對家庭暴力勇敢說“不”,法治意識和維權能力都有所提升。反對家庭暴力需要長期堅持、久久為功。最高人民法院將以更堅定的決心、更有力的舉措,指導各級法院持續(xù)深化反家庭暴力司法實踐,加強與有關部門合作,為提升家庭文明、社會文明提供更高水平司法服務和保障。

      人民法院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案例一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侮辱人格的,屬于家庭暴力——趙某訴張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二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對其身體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屬于家庭暴力——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案例三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醫(yī)屬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通過“制止暴力+幫扶就業(yè)”幫助受害人擺脫困境——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案例四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施暴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司法拘留案

      案例一

      長期對配偶謾罵詆毀、侮辱人格的,屬于家庭暴力——趙某訴張某離婚糾紛案

      【基本案情】

      趙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婚后,張某經(jīng)常酒后無故謾罵趙某。外出打麻將后,也經(jīng)常因為輸錢心情不好,侮辱、詆毀趙某。趙某起訴離婚,并請求判令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庭審中,張某多次發(fā)表“女人不打不罵不聽話”等錯誤言論,對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長期辱罵趙某的事實予以認可。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guī)定,以經(jīng)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精神侵害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本案庭審中,張某自認其幾乎每天都在辱罵趙某,趙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和視頻等證據(jù)亦證明張某長期對趙某實施辱罵和言語恐嚇,可以認定張某對趙某實施家庭暴力。趙某要求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于法有據(jù)。故判決準予離婚,同時判令張某支付趙某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金。

      【典型意義】

      通過精神侵害實施的家庭暴力有多種表現(xiàn)形式。經(jīng)常性地用臟話謾罵、羞辱、嘲諷家庭成員,會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傷害,該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本案進一步拓寬了精神侵害類暴力的范圍,明確“語言暴力也是家暴”,加大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護力度。該案也進一步警示我們,“好好說話”是個人的能力與修養(yǎng),更是家庭幸福的基石。家庭成員的人格是獨立的,應當互相尊重、理解與包容。長期的“語言暴力”不僅是“家門之內”相處方式問題,更超越了人格尊嚴與權利保護的邊界,加害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案例二

      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對其身體或精神造成侵害的,屬于家庭暴力——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王某與趙某系夫妻關系。婚后,趙某長期以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強行禁止、限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趙某在無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懷疑王某與異性有不正當關系,認為王某隱瞞了相關通話及微信聊天記錄,禁止王某以微信、電話聯(lián)系對方。比如,雙方房屋裝修期間,王某在中秋節(jié)給裝修工人送月餅表示感謝,趙某據(jù)此認為王某與裝修工人有不正當關系。再比如,雙方在銀行辦理貸款過程中,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閑聊時為其推薦了中醫(yī),趙某也認為王某與銀行工作人員有不正當關系。王某因此恐懼與異性接觸,無法正常社交,故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后雙方訴訟離婚。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夫妻雙方均有參加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趙某無端對王某進行懷疑,并通過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與異性正常接觸,不僅侵害了王某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對王某身體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屬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趙某毆打、辱罵、侮辱王某;二、禁止趙某限制王某的正常社會交往。

      【典型意義】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除了享有法律明確列舉的各項人格權外,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chǎn)生的其他人格權益。長期限制配偶正常社會交往,雖然并未直接對其身體造成傷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與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壓制,使其喪失社會支持,該種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此案警示我們,愛與尊重是親密關系的主基調,家庭成員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容侵犯。

      案例三

      掌握家庭收入一方阻止配偶就醫(yī)屬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通過“制止暴力+幫扶就業(yè)”幫助受害人擺脫困境——陳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基本案情】

      陳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陳某因殘疾無獨立經(jīng)濟來源,家庭生活開支完全依賴劉某。2025年6月,雙方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劉某對陳某實施毆打,造成陳某聽覺、視力受損。劉某在知曉陳某如不接受系統(tǒng)治療將產(chǎn)生不可逆后果的情況下,拒絕為陳某辦理入院手續(xù),并在陳某自行入院后拒絕支付醫(yī)療費用,強制其出院。陳某妹妹為陳某墊付了入院期間相關費用。陳某因擔心劉某拒絕負擔后續(xù)復查醫(yī)療費用以及可能實施更加嚴重的家庭暴力,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劉某在實施毆打行為后,利用其家庭經(jīng)濟支配地位,通過拒絕支付醫(yī)療費用、剝奪就醫(yī)機會等方式實施經(jīng)濟控制,形成持續(xù)性精神壓制,迫使陳某服從其意志。該毆打行為與經(jīng)濟控制構成疊加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劉某對陳某實施家庭暴力;二、責令劉某支付陳某因本次傷害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

      裁定書送達后,人民法院依據(jù)“一站式”聯(lián)動閉環(huán)干預機制,向轄區(qū)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發(fā)送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監(jiān)督劉某履行裁定內容。在多方聯(lián)動下,劉某主動償還陳某妹妹墊付的款項,并依醫(yī)囑陪伴陳某復查。為徹底解決經(jīng)濟實力不對等的問題,人民法院聯(lián)合公安機關、婦聯(lián)、殘聯(lián)及屬地社區(qū)進行綜合風險評估后,根據(jù)殘疾人就業(yè)政策及陳某身體條件,為陳某制定相關崗位長期培訓計劃,幫助其實現(xiàn)經(jīng)濟獨立。

      【典型意義】

      加害人完全掌控家庭收入,采取限制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或進行必要醫(yī)療等方式剝奪配偶經(jīng)濟自主權,迫使其恐懼、自卑、無助,不敢離開、無法獨立生活,從而服從加害人意志,符合家庭暴力的本質特征。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僅明確認定此種經(jīng)濟控制行為屬于家庭暴力,依法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還進一步聯(lián)合當?shù)赜嘘P部門制定綜合解決方案,通過幫扶就業(yè),從根本上提高受害人擺脫經(jīng)濟控制、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為破解經(jīng)濟控制型家暴難題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實踐。

      案例四

      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施暴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司法拘留案

      【基本案情】

      張某與王某結婚后,多次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王某為此起訴離婚,并在離婚訴訟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王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一、禁止張某對王某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張某騷擾、跟蹤、接觸王某及其近親屬或者實施影響其正常生活、學習、工作的其他行為。人民法院同步向當?shù)毓病D聯(lián)、村民委員會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雙方經(jīng)法院調解離婚。

      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fā)次月,張某再次到王某住所毆打王某及其近親屬。公安機關接警處理后向人民法院通報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況。經(jīng)核查發(fā)現(xiàn),張某還存在以短信方式騷擾、威脅王某及其近親屬等行為。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性規(guī)定,再次實施毆打、騷擾、威脅等行為,對王某及其近親屬造成傷害,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鑒于張某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jié)較重,但尚不構成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決定對其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被申請人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再次實施家庭暴力,既是對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壞了司法秩序和法治權威,應當受到懲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張某的行為雖然尚不構成犯罪,但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多項禁令,情節(jié)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張某實施拘留,讓施暴者承擔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體現(xiàn)了法律的剛性,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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