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3月30日電 (高清揚、薄晨棣)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十周年。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反家庭暴力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體和精神侵害。與身體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為隱蔽、形式多樣。
陳宜芳舉例介紹,張某長期以侮辱人格、謾罵詆毀等方式對待配偶趙某,導致受害人精神上的不自主、不自由,對其形成控制。趙某起訴離婚,并請求判令張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金。庭審中,張某多次發表“女人不打不罵不聽話”等錯誤言論,對自己在家庭生活中長期辱罵趙某的事實予以認可。法院認為,經常性地用臟話謾罵、羞辱、嘲諷家庭成員,會造成其抑郁、自我否定等精神傷害,該行為屬于家庭暴力,故判決準予離婚,同時判令張某支付趙某相應的離婚損害賠償金。
在今天發布的另一個案例中,王某與趙某系夫妻關系,趙某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限制王某與其他異性交談,不允許王某與異性參加任何活動,導致王某無法進行正常社會交往。審理法院認為,趙某無端對王某進行懷疑,并通過毆打、辱罵、侮辱等方式禁止、限制王某與異性正常接觸,不僅侵害了王某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對王某身體和精神均造成侵害,屬于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依法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
對此,陳宜芳表示,除了身體侵害和精神侵害行為外,經濟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形式。劉某通過限制正常就醫等方式對患有肢體殘疾、無獨立經濟來源的配偶陳某進行經濟控制,迫使陳某服從其意志。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審理相關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軟暴力”構建的“隱性牢籠”,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實踐中,有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害怕、缺乏證據收集能力等原因,未能及時尋求權利救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建議,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受害人在面對家庭暴力時,要認識到這是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侵害,無需忍受。
同時,應積極向有關機關、單位求助,做好證據留存。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也可以向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要有意識留存相關證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報警回執,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有關單位收到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記錄,以及記錄家庭暴力的視頻音頻、加害人出具的悔過書、相關聊天記錄等,都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
此外,要高度重視有關部門對案件的回訪工作。受害人如果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或者在回訪中如實陳述,人民法院會根據反饋情況對加害人進行懲戒,避免引發其它惡性事件。
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國事”,反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陳宜芳表示,希望大家都能勇于發聲、敢于維權,共同營造沒有暴力、沒有恐懼的家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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