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5日,天津市寶坻區口東鎮上王各莊村王云生和天津市寶坻區朝霞街道后蓮花村張士彬,分別于同日收到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一合議庭作出的(2026)津01民終2242號和(2026)津01民終2243號民事裁定書。令人不解的是,新修訂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并將村委會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在性質和職能上徹底分離,明確其為兩個獨立的法人主體,不能混為一談,但在該兩份裁定書中卻均認定村委會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同一主體,并以此作為是當事人相同的重復訴訟,事實果真如此嗎?下面分別對兩份裁定作一簡要介紹。
一、王云生案,認定其是重復訴訟的天津一中院(2026)津01民終2242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是經王云生上訴的寶坻法院(2025)津0115民初17212號民事裁定書,據該份裁定書第1頁記載,“2025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王云生的起訴狀。請求責令上王各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給其承包的被毀樹林恢復原狀”。第2頁記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受理了上王各莊村委會于王云生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第3頁記載,“本院認為前訴被告村委會與本案被告股份經濟合作社雖名稱不同,應認定為當事人實質相同。綜上,王云生的起訴構成重復訴訟。本案經王云生上訴后,二審在2026年3月25日也認定村委會與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是同一主體”。這實屬是一份違反了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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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士彬案,認定其是重復訴訟的天津一中院(2026)津01民終2243號民事裁定書,依據的是經張士彬上訴的寶坻法院(2025)津0115行初17213號民事裁定書。首先說,該份裁定不僅事實不清,還竟把民事裁定寫成“行初”案號。再者說,該份裁定還把前訴被告村委會與后訴被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混為一談,認定二者是同一當事人而以系重復訴訟為由不予立案。而當張士彬認為自己不是重復訴訟而提起上訴時,二審也認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村委會系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運行模式。據該份裁定書第2頁記載,“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與村委會雖然名稱不同,但二者均系涉案土地的管理主體,權利(應為權力)義務歸屬一致,應認定當事人相同。上訴人在前訴中已經就相同的訴訟標的,訴訟請求起訴村委會,故上訴人構成重復訴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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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豈不是與2026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嚴重相悖,是該法還未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始執行,還是該兩份裁定書的合議庭法官執法違法?而對這兩份不僅違法而且超期(審查四個月)的二審裁定該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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