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服務新時代東北全面振興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遼寧法院辦理的夫妻債務集中清理案(案例4)和河北某物流公司訴某市稅務局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案(案例8)入選。從探索夫妻債務集中清理模式,到以司法監督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入選案例展現了遼寧法院在服務新時代東北全面振興的擔當和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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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夫妻債務集中清理案——探索夫妻債務集中清理模式,助推創業家庭破局重生
【基本案情】
趙某與隋某系夫妻,以自主創業承包土地經營果園為生,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均在小學學習階段。創業期間,趙某向A銀行申請個人經營貸款18萬余元用于果園經營,隋某向B銀行貸款7萬余元用于購置汽車,以便運輸經營。因經營果園最初幾年無收益,貸款到期后趙某、隋某均未償還,A、B銀行分別向法院起訴判決趙某、隋某承擔還款責任。裁判生效后,在趙某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執行過程中,趙某以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為由,與隋某以家庭為單位向法院申請債務清理,法院裁定受理。
【執行情況】
遼寧省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認為,趙某、隋某在案涉債務清理過程中,如實申報財產和債權債務信息,積極配合調查工作,現有調查材料未顯示存在惡意逃廢債的情形,符合“誠實而不幸”的基本條件。故批準實施管理人擬定的債務清償計劃,對相應的利息進行一定減免后,在保留家庭生活及子女教育支出金額情況下,將債務總額分四年45期進行償還;第一筆如期還款后,債務人可申請法院解除限高措施;如任何一期未履行還款計劃,債權人可立即申請終止清理程序,恢復執行。目前,債務清償計劃按期履行。
【典型意義】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意見》要求,加強民生司法保障,增進民生福祉。本案作為東北地區夫妻債務集中清理的創新實踐案例,其典型意義在于:一是從“個人債務執行”到“夫妻債務集中清理”的理念創新,破解家庭共債困境。本案突破傳統以個人為單位的債務執行,創新設立“夫妻債務”清理單元,將具有共同財產關系、生計相依的夫妻作為整體進行債務重整,避免了夫妻分別執行導致的程序繁瑣、清償沖突和家庭成員信用割裂。二是設置科學化的償還方式,延長還款期限、減少還款利息,在保留子女教育及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情況下,分期分批償還。同時,設計“償還一期即解除限高”的信用修復模式,較履行完畢后信用修復制度更具人性化。三是激活縣域經濟內生動力。案涉債務源于農民經營果園的資金需求,正是遼寧縣域經濟特色產業發展的微觀縮影。法院通過債務集中清理讓農民創業者重獲再生機會,體現司法審判主動服務大局,為東北地區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可復制的示范樣本。
撰寫人:王慧瑩、李桂艷、王冉雨
典型案例
河北某物流公司訴某市稅務局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案——以司法監督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某市稅務局作出280號稅務處理決定,認定某東公司向河北某物流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某東公司未對280號稅務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
河北某物流公司不服,于2023年11月向某市稅務局申請復議,某市稅務局以該公司與280號稅務處理決定沒有利害關系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河北某物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不予受理決定,并判令某市稅務局依法受理。
2023年12月,秦皇島市稅務局稽查局以河北某物流公司從某東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被某市稅務局認定為虛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為由作出62號稅務處理決定,責令河北某物流公司限期補繳相應稅費,河北某物流公司已經補繳完畢,未對62號稅務處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
【裁判結果】
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認為,河北某物流公司與280號稅務處理決定沒有利害關系,某市稅務局以此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河北某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同樣的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上游稅務機關一旦認定出票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直接導致受票企業取得的發票無法作為合法抵扣憑證。即使受票企業存在真實交易,下游稅務機關通常也僅能認定其“善意取得”,而仍要求企業補繳稅費,故虛開認定對受票企業已產生直接、實際的影響,受票企業與該處理決定之間具有利害關系,具備復議申請人資格。若受票企業僅能針對下游稅務機關對其作出的補稅決定尋求救濟,則無法從根本上挑戰虛開認定的合法性,難以實現有效權利保障。因此,賦予受票企業直接對虛開認定申請復議的權利,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必要途徑。故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不予受理決定,責令某市稅務局依法受理。
【典型意義】
2025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遼寧省考察時強調,東北全面振興,歸根到底靠改革開放。抓改革要進一步聚焦問題、突出重點、破解難點,在建設法治政府、優化營商環境、堅持和落實“兩個毫不動搖”、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等方面多下功夫。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以法治力量守護營商環境。本案明確受票企業在出票企業未對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暢通了企業納稅權益的救濟渠道,進一步體現了司法機關在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中的積極作用,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切實把“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落到實處。二是對規范稅務執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該案審理結果既有助于增強企業對稅收執法行為的預期和信任,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的規范與健康發展,又有助于推動稅務機關在執法中更加注重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的平衡,強化了對涉企行政行為的司法監督。三是有利于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此案糾紛進行復議程序后,可以充分發揮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機制,促進矛盾糾紛在源頭得到實質有效地化解。
撰寫人:李 蕊 寇明蕊
審核丨黃艷輝
編輯丨秀 姿
素材丨邢一萌
制作 丨李夢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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