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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SBJ26330000002731128號核查處置任務涉及我區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情況通告如下:
吳興娟華水產品商行
抽檢基本情況。2026年01月05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吳興娟華水產品商行銷售的黃鱔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抽樣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6年01月23日,執法人員將本姜的檢驗報告送達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截至報告送達,對應批次黃鱔已全部銷售完畢,無庫存。當事人進行了產品召回,截止案件調查終結,未召回被抽檢批次。
當事人上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承認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本應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鑒于當事人攤位面積小于 50 平方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規定,參照小食雜店的認定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七)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決定作如下處理:沒收違法所得 225 元,罰款 3000 元。
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我局執法人員送達檢驗報告后,要求當事人對產品不合格原因進行排查和整改。當事人初步排查后,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養殖戶在養殖過程中獸藥使用不當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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