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家住江蘇泰州的促成兒子小張與小麗的婚事,在媒人告知下,向小麗轉賬18.8萬元用于開辦樂器培訓機構,老張與媒人認定該筆款項為彩禮。
隨后,兩人戀情終止,老張要求小麗返還錢款,遭到拒絕。小麗稱,該筆錢是合伙創業資金,并非彩禮,且從未明確同意以結婚為前提接受轉賬。
泰興市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審判庭法官助理 吉耐佳:“男孩的爸爸轉這個錢之前,一直沒有跟這個女孩直接溝通,而是跟這個女孩的老師(媒人)溝通的。這老師就一直跟男孩的父親說,你這個就當做彩禮金轉過來,女孩說我一直都沒有跟你明確表示說這個是彩禮,我一直都是說想讓你跟我一起合伙開設琴行,這應該是合伙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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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老張僅與媒人溝通彩禮事宜媒人未獲得女方授權,小麗自始至終未確認該款項為彩禮。也未同意附結婚條件贈與。最終,法院駁回老張要求返還18.8萬元的訴訟請求。
來源 | 都市現場綜合荔枝新聞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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