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乙
守信受益、失信受懲、修復有路。讓失信者重新找回安身立命的自我,與將失信行為關進制度的“籠子”并不矛盾。新規不僅為“無心之失”開啟了更加規范的修復之窗,也劃定了不可逾越的紅線。當信用修復更加有章可循、高效便捷,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重塑自身信用的途徑也就更加通暢。而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系統性、完整性的增強,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維護公平有序競爭市場秩序、推動高質量發展也就有了更好的營商環境。
信用修復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一環,中央多次對構建信用修復制度提出要求和部署。隨著4月1日《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一個統一規范、協同共享、科學高效的信用修復制度,將為切實保障信用主體合法權益,更好幫助信用主體高效便捷重塑信用,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信用經濟,誠信是市場之基,也是每個市場主體的立業之根,商品和服務的大范圍流通交易靠的就是信用商譽。生產力水平越高、市場化程度越深,對社會信用的要求也越高。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有助于培育各類主體契約精神,形成守信、用信自覺意識,構建規范的市場經濟規則秩序,為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奠定堅實基礎。
而今,“誠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難行”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但在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進程中,防范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濫用同樣是亟待解決的問題。此前,一些地方推出的地方信用分,將地方信用評估與公民入學、就業、社會救助等基本權利掛鉤,可能會對公民合法權益構成不當限制。還有個別地方混淆信用建設與其他政策邊界,或是將常規獎勵納入信用激勵范疇,或是將一般行政處罰與失信懲戒混同,導致信用獎懲標準模糊。
進一步優化信用體系,既要堅守“剛性”底線,對失信行為保持高壓懲戒態勢,又要注入“溫度”內核,提升懲戒精準性。對主觀上無惡意逃債意圖,因客觀變故喪失償債能力,且能積極配合債務處置相關工作的市場主體,應通過差異化機制助其紓困;對失能人員等特殊群體,應給予人性化豁免;對符合條件的失信主體,要暢通修復渠道,支持其重返市場。唯有剛柔并濟,才能構建起既維護公平秩序、又彰顯人文溫度的社會信用體系。
信用主體為積極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在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后,有關方面按照新規終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規解除失信懲戒措施,為開展信用修復提供了規范而高效的指引。
從宏觀層面看,社會信用體系是一個從信用記錄到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再到信用修復后重新開始的完整閉環。如果缺少有效的信用修復機制,各主體的信用狀況就容易固化,面臨一次失信便再難走出的情況。糾正失信行為的通道不暢,就可能引發“破罐子破摔”,有違誠信社會建設初衷。有了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機制,就能夠助推社會信用體系朝著良性循環方向運轉。
而從微觀層面來說,信用修復為失信者提供了重塑自身信用的機會。有了失信行為,自然依法依規接受相應的失信懲戒。如果缺少信用修復機制,信用主體就始終背負著這些失信“劣跡”,相關行為活動也將受到不利影響;如果信用修復機制不夠明晰規范、高效便捷,信用主體可能想去修復卻不得其法,也可能付出許多努力仍然難以達成目的,甚至中間還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尋租現象。畢竟,對失信行為實施懲戒既不是目的,也不是終點,不能貼上失信標簽使其永遠“寸步難行”,而要建立規范高效的信用修復機制,支持失信主體及時通過信用修復改善自身信用狀況,回到誠實守信的正軌上再出發。
讓失信者重新找回安身立命的自我,與將失信行為關進制度的“籠子”并不矛盾。新規不僅為“無心之失”開啟了更加規范的修復之窗,也劃定了不可逾越的紅線,對詐騙、非法集資等性質惡劣的“不可逆”失信行為,堅決關上修復大門。當信用修復更加有章可循、高效便捷,失信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重塑自身信用的途徑也就更加通暢。而隨著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系統性、完整性的增強,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維護公平有序競爭市場秩序、推動高質量發展也就有了更好的營商環境。
守信受益、失信受懲、修復有路。將過去的實踐經驗提升為制度化、機制化安排,進而上升到法規是進一步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方向。新規的實施,正充分反映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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