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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增強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是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要部署。當前,面對外部環境動蕩加劇和國內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求,持續增強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不僅是應對國內外各種風險挑戰的必然選擇,更是關乎國家長遠發展和人民幸福生活的重大課題。深刻把握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之間的內在關系,探索兩者持續增強的有效路徑,是確保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取得決定性進展的重要舉措。
在“十五五”規劃科學擘畫我國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宏偉藍圖的基礎上,深刻認識持續增強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的重要意義,有助于順利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邁上新臺階。持續增強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則提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從全面深化改革到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求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激發和增強社會活力。持續增強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是扎實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所謂“共同富裕”,一方面要提升我國的經濟實力和綜合國力,另一方面要形成更加合理的收入分配結構和社會治理體系,以使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體人民,這同樣要求不斷增強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持續增強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是實現2035年遠景目標的有力支撐。2025年我國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剛剛達到1.4萬美元,與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和人民群眾殷切期盼尚有一定差距。只有持續增強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才能促進人均國內生產總值不斷躍升,有效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從具體內涵看,發展動力是一個國家生產力水平不斷提高的重要依托,它源于生產要素、制度質量、治理能力等多種要素的優化組合;社會活力則是生產關系的集中體現,社會活力越強,意味著生產關系與生產力越協調,生產力水平就越能被激發。從兩者關系看,發展動力是社會活力的基礎,沒有強大的發展動力作為支撐,社會活力就難以持續被激發;社會活力是發展動力的現實土壤,缺乏活力的社會環境,也不可能孕育出強勁的發展動力。由此可見,兩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既相互影響,又相互促進。
在我國以往的發展歷程中,強大的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共同推動了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一方面,我國經濟長期保持較高增速,發展動力展現強勁勢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發展動力充分釋放,經濟增速和貢獻率連續多年位居世界前列。黨的十八大以來,即使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我國經濟發展依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十四五”時期,我國經濟總量實現新躍升,國內生產總值連續跨越110萬億元、120萬億元、130萬億元、140萬億元等多個重要門檻,經濟實力、科技實力、國防實力、綜合國力均躍上新臺階。另一方面,我國社會建設取得明顯成效,社會活力持續增強。在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推進以人為本的新型城鎮化、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同步發力,各類生產要素流動性不斷增強,社會公平程度顯著提升。更重要的是,發展動力與社會活力在我國發展實踐中形成了良性互動。強大的發展動力提供了大量發展機遇,充分釋放了社會活力。而當社會活力增強后,更加自由的要素流動和更大范圍的市場競爭又會出現,這又進一步強化了我國發展動力。兩者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恰恰是我國長期保持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原因。
持續增強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是一項系統工程,應堅持系統思維和問題導向,堅定不移持續擴大對內對外開放,加強發展環境建設,通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破除體制機制障礙,以更加強大的發展動力和社會活力助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
對內開放要立足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堅決破除阻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卡點堵點,加快形成更加公平、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市場競爭秩序。對外開放應堅持以制度型開放為重點,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以服務業為重點擴大市場準入和開放領域,在更高水平對外開放中不斷提高市場主體的創新能力和競爭活力。
加快構建寬容失敗和激發創新的發展環境。一方面,針對不同類型市場主體和創新創業活動特征,系統性建立相應兜底機制,鼓勵、支持和幫助更多年輕人主動參與創新創業活動。另一方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針對數字經濟、跨境電商、知識經濟等新經濟形態,持續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審查和處罰能力,引導和鼓勵各類企業主動開展原始創新活動,推動形成市場主體競相創新的良好格局,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不竭動力。
以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為抓手,加快推動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立足土地要素、勞動力要素、資本要素、技術要素、數據要素等市場化特征,從規則制定、產權確認、價格形成、交易市場等環節入手,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充分釋放發展動能。瞄準高質量發展主題,深入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協同推進與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教育、醫療、住房、養老等重點領域改革,讓經濟社會發展動能更強,讓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好。穩步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效實施城鄉居民增收計劃,合理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動投資于物和投資于人緊密結合,穩步提高民生類投資比重,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增強社會活力奠定堅實基礎。
作者系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教研部教授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報
責任編輯:田粉紅
新媒體編輯:程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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