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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福建高院聚焦行政爭議實質化解,評選出9個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這些案例涵蓋民營企業權益保障、革命文物保護、征收補償安置、未成年人保護、工傷認定等多個領域,涉及行政協議、行政允諾、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登記等多類行政行為,是全省法院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堅持以實績實效為導向,將“實質性”“一次性”作為解決行政爭議標準,做深做實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工作的生動實踐,體現了全省法院在更新司法理念、創新工作機制、發揮“庫網”作用、深化府院聯動等方面的積極探索,對于進一步發揮行政審判職能,切實監督依法行政、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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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某市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中標財政投資的道路改造工程,2014年經財審核定工程造價13031792元,但某市住建局尚欠260636元尾款多年未付。2022年,該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以余款支付條件“工程財務決算”未成就為由,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024年,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責令市住建局進行工程財務決算,市政府以不屬于受理范圍為由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主要做法
本案系因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責部分之外的子項目存在問題,導致工程財務決算長期擱置,致使工程尾款十余年未付。為實質化解爭議,廈門中院在多次協調基礎上,向市政府發出《實質化解行政爭議建議函》及《司法建議書》,指出問題所在和解決建議。二審中,省法院繼續“接力式協調”,協同廈門中院保持協調連續性,通過跨審級聯動形成化解合力,推動行政機關主動守信履約。最終該市政府采納法院意見,主動支付工程尾款,雙方在二審中分別撤回上訴和撤回起訴,長達十余年的糾紛徹底化解。
典型意義
該案是人民法院堅持實質化解導向、司法保護民營企業權益、法治推動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案例。兩級法院并非只關注政府決定的合法性,而是注重案件爭議實質化解問題,通過司法建議精準切入關鍵癥結,直指營商環境中的機制性梗阻,彰顯了“穿透式”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在堅持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通過協調促使行政機關主動履約,行政機關亦高度重視、積極配合,“府院聯動”共同推進矛盾化解,由此,既維護民營企業權益,又促進政府守信踐諾,推動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
案例二
吳某訴某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會議紀要案
基本案情
吳某依法取得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未開發建設,后因當地其他建設需要導致吳某客觀上無法使用案涉地塊。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會議紀要,承諾依法予以補償,但未能實際執行。吳某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政府履行會議紀要確定內容。
主要做法
本案會議紀要僅允諾予以補償,但未體現具體金額及如何承兌,加之案件時間跨度長,吳某心理預期高,補償工作一直未能實質開展。省法院為吳某及市政府搭建平等協商平臺,引導雙方圍繞補償金額及如何履行等實質問題進行協商,同時提出以市場評估明確合理補償金額、以分期付款分散政府年度財政壓力等解決方案,并以調解書形式確定分期支付的金額及期限,促成案結事了政通人和業興的多贏局面。
典型意義
誠實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政務誠信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當會議紀要議定事項對外產生實際法律后果,則構成行政允諾,轉化為政府應當及時履行的職責。政府應秉持誠實守信原則,依法兌現向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政策承諾。本案中,人民法院以司法力量為糾紛雙方搭建平等溝通的平臺,通過司法審查與訴訟調解,有力推動政府踐行誠信施政原則,積極全面履行政府會議紀要議定的行政允諾事項,對其他社會主體誠信建設起到重要的表率和導向作用。
案例三
齊某訴某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履行行政協議案
基本案情
齊某居住使用的祖遺房屋被劃入征收范圍,某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作為征收部門與齊某就該房屋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由于被征收房屋歷史久遠產權登記檔案缺失,齊某也未能提供有效的房屋土改證或地契,故該協議載明齊某為被征收人及使用人,并約定采用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此后,區房管局依約向齊某交付安置房并支付剩余安置補償款,但安置房的權屬登記問題多年未能解決,仍登記在開發商名下。齊某遂提起訴訟,請求房管局協助辦理安置房的不動產權證書并返還購房款差價。
主要做法
福州中院在二審中緊緊圍繞該案爭議焦點,立足實質解紛,多次與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進行溝通,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在齊某作出書面承諾同意在過戶登記后登報公示的前提下,區房管局協助齊某辦妥案涉安置房屋權屬登記,齊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及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房屋征收過程中因房屋權屬證明缺失引發的行政協議附隨義務糾紛。房屋征收部門未對此類房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造成相關權利義務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不利于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秉持“如我在訴”意識,主動擔當作為,在深入查明案情的基礎上,積極協調征收部門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為行政機關妥善處理類似歷史遺留問題提供可復制可操作的方案,有力保護群眾合法權益。
案例四
賴某等人訴某鄉政府單方變更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系列案
基本案情
某鄉政府征收賴某等人的房屋,雙方簽訂補償協議,此后案涉房屋被拆除,但鄉政府未依約支付相應補償款。賴某等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變更案涉補償協議,責令鄉政府按國家賠償標準支付補償款。
主要做法
薌城法院依托“2+1+N”行政爭議全過程協同化解機制,在漳州中院的統籌下,與糾紛屬地的平和法院同向發力,匯集平和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等多方力量,組織賴某等人與鄉政府圍繞補償金額、支付期限、履行保障等核心爭議反復溝通、動態調整,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鄉政府綜合案涉補償協議約定及國家賠償標準支付相應補償款。該批系列案調解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運用“2+1+N”行政爭議全過程協同化解機制實質解決行政爭議、深度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生動實踐。一是打破傳統訴訟“坐堂問案”的局限,通過跨地域、跨部門的協同聯動,將司法職能延伸至“治理者”,實現從“結案了事”到“案結事了”的轉變,修復因行政協議違約受損的政府公信力。二是生動詮釋“監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監督”,通過調解引導政府正視履約責任,既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又促推行政機關提升依法行政意識。三是始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通過把群眾的一紙訴求轉化為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為同類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薌法經驗”。
案例五
某小區63戶業主訴某縣自然資源局、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不動產權登記案
基本案情
肖某等63戶某小區業主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時,得知某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其擅自改造采光井等為由,函告縣自然資源局暫緩辦理案涉房產的登記、轉移、抵押等手續。業主認為其行為系依開發商承諾及合同約定,自身無主觀過錯,兩局未履行調查、聽證、告知等法定程序即限制其房屋權利,侵害其合法權益,遂提起行政訴訟。
主要做法
針對該群體性涉民生案件,永春法院迅速組建工作專班進行雙向疏導,精準掌握業主實質訴求及行政行為依據,同時委托熟悉當地社情民意的屬地法院、行政機關協同調解,借力調解專家專業優勢,厘清開發商、業主及職能部門責任。通過多輪協調,推動各方達成共識,63戶業主主動撤訴,立案十日即實質化解該起行政爭議,有力減輕群眾訴累。
典型意義
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度運用行政爭議預防與實質化解“3+N”工作機制及“1+1+1”協同化解機制,依托跨區域、全鏈條、全流程的行政爭議協調化解體系,聯動案件屬地政府、法院、檢察院,推動調解關口前移,高效統籌各方力量,成功將群體性行政爭議化解在立案初期,有效防范程序空轉與矛盾升級,充分彰顯協作機制的強大實踐效能,為行政爭議實質化解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司法樣本,以實質解紛成效守護民生福祉,持續提升司法為民溫度與基層治理效能。
案例六
盧某訴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區教育局、區人民政府撤銷專門學校入學決定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盧某(15歲)因參與聚眾斗毆,相關部門依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將其送至專門學校接受12個月的教育矯治。其間,盧某認識自身過錯,積極備考中考,被一所優質市屬完全中學錄取。盧某要求提前結束矯治教育遭拒,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矯治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主要做法
上杭法院精準把握盧某并非否定矯治決定合法性,而是希望提前結束矯治、接受優質教育的實質訴求,主動召集公安、教育等涉案部門開展協調研判,充分釋明本案中未成年人教育挽救和犯罪預防的雙重需求,推動相關部門啟動盧某提前出校的評估程序。經評估盧某在專門學校期間的現實表現與備考成果,相關部門決定準予其提前出校。盧某順利到錄取中學報到并申請撤訴,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生動踐行未成年人保護“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司法理念,與公安、教育等部門良性互動,將柔性司法與柔性執法相結合,既依法審視行政決定合法性,又兼顧涉罪少年的成長發展需求,最大程度減少對未成年人成長的負面影響,為其順利回歸正常學習生活創造有利條件,實現了預防犯罪、教育挽救與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更優質教育的有機銜接,有力彰顯司法溫度與治理效能。
案例七
某區人民檢察院訴某鄉人民政府保護紅色交通線舊址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觀音樓系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福建省第一批革命文物、中央紅色交通線半山交通站舊址,因長期保護修繕不到位,存在外墻脫落、欄桿斷裂等安全隱患,其歷史文化和革命文物價值受到嚴重影響。某區人民檢察院先后以磋商意見書、檢察建議督促鄉政府整改未果,遂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責令鄉政府全面履行觀音樓文物保護職責,消除文物安全隱患。
主要做法
永定法院由三名法官、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針對現場勘驗及保護修繕的專業問題,邀請技術人員開展專業會診,明確整改目標和履職標準,協同區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解決資金缺口問題,同時加強與檢察院、文物局等單位的溝通協調,督促鄉政府在案件審理期間主動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修復觀音樓。經專家驗收,相關安全隱患已消除。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求已實現為由,建議終結本案訴訟,法院經審查予以準許。
典型意義
中央紅色交通線是黨中央與中央蘇區聯絡的生命線,承載黨和人民英勇奮斗的光榮歷史,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弘揚革命傳統和革命文化、激發愛國熱情、振奮民族精神的生動教材。本案中,人民法院與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優勢,通過“司法監督+行政履職+協同治理”模式,督促行政機關履行監管主體責任,切實保護紅色文化遺存,弘揚革命文化,守護紅色根脈,讓“永不褪色的交通線”繼續在青山綠水間見證民族復興的壯闊征程。
案例八
金某等20人訴某市海洋與漁業局不履行發放補助職責系列案
基本案情
金某等20人響應國家海洋漁船標準化建設號召,報廢拆解舊船,建造標準化海洋捕撈漁船,依法取得船舶證書,并向某市海洋與漁業局申請國家漁船更新改造補助。該局口頭答復稱相關漁船不符合標準船型,拒絕接收申請材料。金某等20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局不履行發放補助職責行為違法,責令該局發放補助合計逾5000萬元。
主要做法
本批系列案件涉及推動海洋新質生產力的大額國家財政補助,行政機關曾口頭回應申請,廈門海事法院未以復議前置為由簡單拒絕,在立案審查階段即聯系涉訴單位了解情況,并落實“1+1+1”協同化解機制,聯合屬地法院與地方政府,推動涉訴單位積極受理申請,審慎對照政策研判。同時,依托與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的良性互動協議,引入上級部門專業指導。多方合力推動某市海洋與漁業局受理15艘漁船的更新改造補助申請,并對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漁船進行政策釋明,高效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為系統解決漁業發展問題、推動產業現代化,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家近年出臺了一系列漁船更新改造補助政策,針對老、舊、木質漁船和對海洋資源破壞較重的作業類型漁船帶來的安全風險高、資源破壞大、產業效益低等突出問題,通過發放補助鼓勵更新改造“安全、節能、經濟、環保、適居”的標準化漁船,推動漁業轉型升級。本批系列案件起訴標的總額逾5000萬元。人民法院未就案辦案,而是積極聯合屬地法院、屬地政府及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共同督促涉訴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高效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推動專項補助資金盡快落地見效,以司法力量實現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推動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設、促進海洋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多贏共贏。
案例九
黃某等3人訴某縣人民政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案
基本案情
范某受雇于某公司,在進行井蓋防墜網兜安裝作業時,不幸被車輛碾壓身亡。范某家屬即黃某等3人申請工傷認定。歷經多輪訴訟,某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以事實認定不清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黃某等3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同時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主要做法
福州鐵路運輸法院以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為指引,向各方當事人闡明民行交叉工傷案件中工傷認定與民事賠償的法律邏輯、責任劃分規則,幫助當事人理性認知自身權利義務,為調解奠定法理基礎。同時依托省法院“1+1+1”跨域協同化解行政爭議機制,加強與屬地法院、屬地政府的溝通協作,共同推動公司與黃某等3人達成調解協議并即時兌現,黃某等3人自愿撤回相關訴訟,一次性化解了案涉行政及民事爭議。
典型意義
本案為破解民行交叉案件化解難題提供了重要借鑒。核心是抓實質破壁壘,精準穿透程序表象,聚焦核心訴求與爭議實質,打破民事與行政糾紛的割裂狀態,以系統思維統籌全鏈條爭議化解,避免因機械司法導致程序空轉。重點是發揮案例庫指導作用,通過入庫案例釋法明理,讓當事人直觀理解法律適用規則,提升化解效率與成功率。關鍵是加強跨域協同,“1+1+1”跨域協同化解機制有效整合了不同機關的職能優勢,破解了“單打獨斗”難以化解復雜爭議的困境,為化解民行交叉復雜案件提供了堅實的機制保障。
供稿:行政庭
作者:張含月
編輯:肖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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