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無證駕駛事故后的拒賠爭議
2023年,蘇州市民周先生(化名)通過線上渠道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2024年,周先生駕駛二輪摩托車在鄉村道路上行駛時,與對向駛來的貨車發生碰撞,周先生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周先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負事故主要責任。
事故發生后,周先生的家屬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然而,保險公司的回復讓他們難以接受:拒賠。保險公司指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屬于免責情形。周先生無證駕駛,明確符合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
爭議焦點:無證駕駛免責條款是否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保險公司將“無證駕駛”這一法律禁止性行為列入免責條款后,是否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義務?
保險公司的立場:保險公司主張,無證駕駛是法律、行政法規中明確規定的禁止性行為,該情形已明確列入保險合同免責條款,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付責任。
君審律所的代理觀點:我們接受委托后,對免責條款的法律性質進行了深入分析,形成了以下抗辯思路:
- 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是法定強制性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 線上投保中提示義務的特殊要求:周先生系通過線上渠道投保,保險公司需對免責條款履行更為嚴格的提示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我們審查投保流程后發現,保險公司僅向周先生提供了電子保單,投保過程中未通過彈窗、強制閱讀等方式主動展示“無證駕駛免責條款”,也未要求周先生就該條款進行單獨確認。將免責條款藏在密密麻麻的格式條款中,僅憑一句“條款可上網查詢”,不足以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義務。
- 法律禁止性行為仍需履行提示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意味著,將無證駕駛等法律禁止性行為列為免責條款時,保險公司雖然不需要進行詳盡的明確說明,但最低限度的提示義務仍不可免除。
- 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在訴訟中,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應承擔證明其已履行提示義務的舉證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無法提供投保流程截圖、強制閱讀記錄等證據,證明其在周先生投保時已將“無證駕駛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進行了提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審理與判決
蘇州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君審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見。法院認為:
首先,保險合同中的“無證駕駛免責條款”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應承擔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義務的舉證責任。
其次,周先生通過線上渠道投保,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投保過程中已就“無證駕駛免責條款”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方式進行了提示。投保頁面中未設置強制閱讀環節,僅通過普通字體列明免責條款,不符合“足以引起注意”的法定標準。
再次,無證駕駛雖為法律禁止性行為,但保險公司將其列為免責事由后,仍需履行法定的提示義務。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完成此項舉證責任,該免責條款對周先生不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周先生家屬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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