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3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在2026年春耕之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5個“農資打假”刑事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為農資質量安全提供全方位司法保護。此次發布的案例涵蓋種子、農藥、化肥、飼料等4大類農資產品。犯罪對象既包括小麥等主要農作物種子,也包括白術等經濟作物種子;犯罪情形既包括以高嶺土冒充農藥的“以假充真”,也包括以陳年種子冒充新種子、產品含量不符合商品標簽明示標準的“以次充好”;犯罪手段既包括通過網絡平臺發布虛假廣告銷售,也包括農資“忽悠團”流竄作案。相關案例均具有較強的典型性、代表性。
二是體現依法從嚴懲處的鮮明態度。司法機關始終堅持依法嚴懲農資制假售假犯罪,對犯罪分子依法判處主刑的同時,注重加大財產刑的判處和執行力度。有4個案例銷售金額或者使生產遭受的損失都在百萬元以上,對主犯均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對被告人依法判處幾十萬乃至上百萬元罰金,有力懲治和震懾犯罪。同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禁止令等非刑罰處罰措施。如被告人張某連等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農藥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確保其在緩刑考驗期內的教育矯正效果,有效維護社會秩序。
三是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在總體從嚴的同時,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準確適用刑罰,確保寬嚴有據,寬嚴有度,罰當其罪。對情節惡劣、危害后果嚴重及造成惡劣影響的被告人,依法處以重刑;對銷售金額不大、造成損失不多以及地位作用較小,或者有自首、立功等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體現寬以濟嚴;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如被告人張某昌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張某昌銷售金額達19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而被告人靳某杰和位某紅生產、銷售金額較小,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及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被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另有部分銷售人員因犯罪情節輕微被不起訴,移送農業農村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四是堅持懲治犯罪與推動社會綜合治理相結合。針對案件暴露出的社會治理漏洞、行業監管薄弱環節等問題,司法機關多措并舉,督促、推動相關部門依法履職盡責,從源頭上預防違法犯罪。本次發布的5個案例,司法機關均結合案件辦理,積極推動社會治理。如被告人周某亮等人銷售偽劣種子案和被告人程某東銷售偽劣產品案,司法機關向相關行政部門制發建議,推動開展專項執法行動,有力查處涉農資違法違規案件;被告人張某連等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司法機關針對部分被告人持有農藥經營許可證開設農藥經營門市的情況,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反饋案件處理結果,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吊銷被告人相關經營資質,形成有效打擊合力。同時,司法機關針對農資制假售假犯罪案件中存在的偽劣種子認定難、使生產遭受的損失鑒定難等問題,加強溝通協調,督促和協調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依法出具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有效提升懲治力度。
案例目錄
案例一:周某亮等人銷售偽劣種子案
——銷售偽劣小麥種子,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案例二:劉某收銷售偽劣種子案
——陳年白術種子摻假后冒充新種子銷售,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案例三:張某昌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農資“忽悠團”銷售不合格化肥,銷售金額上百萬元
案例四:程某東銷售偽劣產品案
——銷售不合格飼料,銷售金額上百萬元
案例五:張某連等人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以高嶺土冒充農藥銷售,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
案例一
周某亮等人銷售偽劣種子案
——銷售偽劣小麥種子,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周某亮雇傭被告人唐某躍購進小麥,篩選、分裝后冒充“淮麥44”小麥種子,由被告人紀某明負責對接買家,向被告人秦某兵銷售10萬余千克,銷售金額共計33萬余元。秦某兵明知所購種子系冒充的“淮麥44”小麥種子,仍將其中部分種子銷售給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屠園鄉農戶,銷售金額共計24萬余元,造成3000余畝小麥出苗率低,給農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133萬余元。經鑒定,涉案種子并非“淮麥44”品種種子,發芽率為60%,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辦理情況】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對被告人周某亮、紀某明、唐某躍、秦某兵提起公訴。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亮、紀某明、唐某躍、秦某兵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周某亮、紀某明、唐某躍系共同犯罪,其中周某亮系主犯,紀某明、唐某躍系從犯;周某亮、秦某兵具有自首情節,紀某明、唐某躍具有坦白情節;四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賠農戶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四被告人均依法減輕處罰。據此,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周某亮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七萬元;判處被告人秦某兵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判處被告人紀某明、唐某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小麥是我國的主要農作物之一。小麥的豐產豐收,是維護國家糧食安全,端牢“中國飯碗”的重要保障。依法嚴懲銷售偽劣小麥種子犯罪,凈化小麥種子市場,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用于播種的小麥種子需要經過專門的繁殖制種、比重篩選、包衣處理、發芽率檢測等特殊處理,以保證發芽率、純度等指標符合農業生產的要求。本案被告人從農戶手中購買普通小麥后僅經過簡單篩選和分裝,即冒充小麥種子進行銷售,導致3000余畝小麥出芽率低,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嚴重損害農民利益,應依法嚴懲。針對辦案中發現的種業監管等問題,司法機關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制發建議,有效推動開展種業安全專項執法,及時有效查處涉農資違法案件。
案例二
劉某收銷售偽劣種子案
——陳年白術種子摻假后冒充新種子銷售,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被告人劉某收通過其社交網絡平臺發布廣告稱有白術種子出售。劉某收先后收購陳年白術種子1550千克,摻入蒼術種子后,冒充新白術種子銷售給周某等16名種植戶,銷售金額共計189萬余元。上述種植戶播種后,出苗率遠低于正常鄰近地塊,導致種植的藥田絕收、歉收,造成經濟損失共計1366萬余元。
【辦理情況】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對被告人劉某收提起公訴。共青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收使用成苗率遠低于正常水平的陳年白術種子并摻入蒼術種子冒充新白術種子對外銷售,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劉某收具有坦白情節,并退繳違法所得24.5萬元,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宣判后,劉某收提出上訴。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白術種子的發芽率會隨著貯藏時間的延長而降低。本案被告人劉某收為非法牟利,以摻入蒼術種子的陳年白術種子冒充新白術種子,并在網絡平臺上發布廣告銷售,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案件辦理中,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密切合作,邀請專家進行田間現場勘查,調取藥材協會有關白術市場行情材料以及種植大戶相應年份白術種植收益等證據,委托開展評估,準確認定損失金額,依法有力打擊犯罪。司法機關還聯合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法治宣傳,向近千戶種植戶普及法律法規知識,講解偽劣種子識別方法、購買注意事項和維權途徑。該案也反映出電商平臺以及物流行業的蓬勃發展,給農戶購買農資產品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網絡銷售偽劣農資犯罪影響范圍廣,危害后果大,被害人維權難。對網絡銷售農資行為的規范和監管,需要政府、電商平臺等共同發力。廣大農戶在通過網絡平臺購買農資時,要注意審查商家資質,選擇正規商家購買,一旦購買到偽劣農資,要及時投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三
張某昌等人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農資“忽悠團”銷售不合格化肥,銷售金額上百萬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系某化肥廠銷售員。2022年2月,張某將與“增值底肥1號伴侶”包裝袋標識成分不符的208噸化肥銷售給被告人張某昌,銷售金額共計23萬余元。張某昌明知上述化肥系偽劣化肥仍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29萬余元。
2022年7月和2023年1月,被告人張某昌又先后兩次找到被告人張某訂購“復合碳酶功能肥”。后張某提供本廠化肥包裝袋,并聯系被告人靳某杰等進行生產。靳某杰部分自行生產、灌裝,部分交由被告人位某紅等進行生產、灌裝。位某紅生產、銷售給靳某杰的化肥金額共計10萬余元。靳某杰生產、銷售給張某的化肥金額共計15萬余元。張某加價后銷售給張某昌,銷售金額共計22萬余元。張某昌將上述化肥部分銷售給他人,剩余部分由其自行組織人員先后在山西省長治市上黨區、潞城區、武鄉縣、沁源縣,以免費就餐、贈送禮品、送貨上門為手段吸引農戶前往賓館、酒店聽課,雇傭他人擔任講師,夸大宣傳化肥效果,銷售給當地農戶,銷售金額共計51萬余元。
2023年2月至3月,被告人張某昌從焦某(另案處理)處購進與“功能性顆粒水溶肥”包裝袋標識成分不符的化肥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16萬余元。
綜上,被告人張某昌銷售金額共計197萬余元,被告人張某銷售金額共計45萬余元,被告人靳某杰生產、銷售金額共計15萬余元,被告人位某紅生產、銷售金額共計10萬余元。經檢測,上述化肥均系不合格產品。
【辦理情況】
山西省武鄉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張某昌、張某、靳某杰、位某紅提起公訴,對被雇傭從事一般勞務、犯罪情節輕微的部分銷售人員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武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昌、張某在銷售化肥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靳某杰、位某紅在生產、銷售化肥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靳某杰、位某紅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張某昌、張某、靳某杰、位某紅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對四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并對靳某杰、位某紅適用緩刑。據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四萬元;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靳某杰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七千元,判處被告人位某紅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宣判后,被告人張某昌、張某提出上訴。山西省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農資“忽悠團”是近年來逐漸興起的一種新型銷售偽劣農資違法犯罪形式。不法分子通常以贈送禮品、免費就餐等小利為誘餌,吸引農民參加所謂的“講座”“推介會”或者“培訓會”。在會議現場,常由團伙成員扮演農業專家或者大學教授等角色,夸大甚至虛構產品功效,利用限量促銷、買贈活動等話術,制造緊迫感,誘騙參會的農民現場下單。農資“忽悠團”具有跨地域流動的特點,給農民維權和相關部門打擊違法犯罪帶來困難。近年來,司法機關和行政部門始終將農資“忽悠團”作為打擊重點,開展專項整治行動,辦理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被告人張某昌等人在山西省多地銷售偽劣化肥,就是采用典型的農資“忽悠團”的犯罪方式。司法機關根據涉案人員在犯罪鏈條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分層分類處理,對在生產、銷售中起組織、領導作用且涉案金額大的人員從嚴懲處,依法判處刑罰;對被不起訴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人員,反向移送農業農村部門。同時,司法機關還積極追繳違法所得,幫助農民挽回經濟損失。本案也提醒廣大農民朋友,一定要選擇正規渠道、證照齊全、信譽良好的門店購買農資產品,對走村串戶,來歷不明的流動商販要保持高度警惕,特別是對價格異常低廉并宣傳“全能”“特效”的產品,更要慎之又慎。另外,采購農資后要保留發票、收據和包裝、樣品,以便為后續維權提供證據。
案例四
程某東銷售偽劣產品案
——銷售不合格飼料,銷售金額上百萬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程某東以安徽某商貿公司名義與貴州省赫章縣某生態養殖有限公司、某養殖有限公司簽訂《豆粕購銷合同》,約定向上述兩家公司出售廣西防城港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豐某”牌蛋白質含量43%的豆粕。程某東安排他人將標識為“廣西防城港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粗蛋白≥43”的假冒“豐某”牌豆粕從其位于安徽省蚌埠市的倉庫運輸至赫章縣某生態養殖有限公司和某養殖有限公司,并要求貨車司機謊稱系從廣西運出,銷售金額共計179萬余元。上述兩家公司使用涉案豆粕喂養蛋雞后,出現蛋雞脫毛、產蛋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等問題。經檢測,涉案“豐某”牌豆粕飼料粗蛋白含量為32.7%至35.6%,低于合同約定及包裝袋上標示的43%,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經廣西防城港某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認定,涉案豆粕所使用的包裝袋均不是該公司的包裝袋。
【辦理情況】
貴州省赫章縣人民檢察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程某東提起公訴。赫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程某東使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179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程某東自愿認罪認罰,對其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東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宣判后,程某東提出上訴。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豆粕是畜禽飼料中蛋白質的主要來源,使用粗蛋白含量不合格的豆粕,會造成畜禽營養吸收不良、生產性能下降,嚴重影響畜禽生長發育,增加病死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產品質量不符合包裝上注明的產品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偽劣產品。本案被告人程某東虛構發貨地,銷售蛋白含量與標簽標識不符且套用其他企業包裝袋的飼料,具有明顯的銷售偽劣產品的主觀故意。被告人程某東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司法機關依法以處罰較重的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其定罪處罰。同時,司法機關針對辦案中發現的農資經營違法違規問題,向當地農業農村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當地農業農村局組織開展專項行動,有效凈化了當地農資市場。
案例五
張某連等人
生產、銷售偽劣農藥案
——以高嶺土冒充農藥銷售,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
【基本案情】
2022年八九月份,被告人張某連在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和農藥登記證的情況下,購進多菌靈農藥包裝袋及塑料桶,在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租賃的倉庫內灌裝高嶺土冒充多菌靈農藥,共生產假多菌靈農藥20桶銷售給被告人朱某,銷售金額共計700余元。朱某將上述農藥加價后出售給被告人張某新,張某新又出售給被告人汪某,汪某將其中3桶以390元的價格出售給董某(另案處理),董某在其門市銷售給金銀花種植戶。江蘇省睢寧縣的種植戶購買并使用上述農藥后,未起到病害防治效果,導致葉片病害高發,共造成受害作物面積近60畝,金銀花產量減產率達30%至50%,經濟損失達5萬元以上。經檢驗,涉案農藥中未檢出多菌靈成分。
【辦理情況】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和銷售偽劣農藥罪對被告人張某連、朱某、張某新、汪某提起公訴。睢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連生產、銷售假農藥,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被告人朱某、張某新、汪某明知是假農藥仍然進行銷售,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農藥罪。四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并自愿認罪認罰,其中張某連、朱某、汪某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汪某還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四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并對汪某適用緩刑。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張某連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四百元;以銷售偽劣農藥罪判處被告人朱某、張某新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二百元,判處被告人汪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百元;禁止被告人汪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農藥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多菌靈農藥具有廣譜殺菌效果,被廣泛應用于農作物的病害防治。高嶺土粉末與多菌靈農藥外觀相似但并無同樣功能。不法分子為牟取非法利益,以高嶺土冒充多菌靈農藥進行銷售,延誤農作物病害最佳防治期,導致病害蔓延、作物減產減收。本案被告人張某連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農藥登記證等批準證明文件,使用高嶺土生產假農藥,銷售金額雖然僅700余元,卻造成種植戶5萬余元經濟損失,侵害農民切身利益。人民法院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各被告人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拘役三個月不等刑罰,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在依法嚴懲制售偽劣農資犯罪的同時,司法機關還對生產、銷售行為進行全鏈條打擊,有力維護農資安全,保障農戶合法權益。為防止被告人汪某在緩刑期間再次實施破壞農資市場秩序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還對汪某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農藥生產、銷售及相關經營活動,并交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社區矯正機構加強監管。檢察機關針對本案部分被告人屬于持有農藥經營許可證的農藥門市經營者的情況,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反饋案件處理結果,農業農村部門依法吊銷被告人相關經營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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