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業主對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相關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
(2025)最高法行申10637號
裁判要點
業主針對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相關行為申請行政復議,需提交證據證明其符合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條件,否則不具備行政復議申請主體資格。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5)最高法行申1063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錢某,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滿族,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曲某,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新興大街191號。
法定代表人:王言磊,區長。
再審申請人錢某、曲某因訴被申請人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尖山區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5)黑行終13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錢某、曲某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將司法行為與行政行為混為一談等。故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撤銷尖山區政府于2024年6月6日作出的雙尖政復決〔2024〕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下簡稱1號復議決定),判令尖山區政府作出由黑龍某山區某(以下簡稱某)撤銷某小區原業委會于2024年3月26日召開的業委會會議的決定和3月27日發布公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錢某、曲某系對黑龍江省雙鴨山市尖山區某小區(一期)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的相關行為不服,先向某申請撤銷,后又向尖山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達到該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或者占總戶數過半數的業主條件,故不具有復議申請的主體資格。尖山區政府決定對錢某、曲某的復議申請予以駁回,結果正確。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錢某、曲某的訴訟請求及上訴,并無不當。錢某、曲某所提再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錢某、曲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錢某、曲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緯華
審 判 員 張海嘯
審 判 員 李 健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 鵬
書 記 員 張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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