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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
“我們明明已經離婚多年,為什么在前婆婆的墓碑上還有我的名字,而且還寫著‘兒媳’?”
清明節來臨,本是追思先人的沉郁時節,林女士卻遇到了更為壓抑的事。她與前夫何先生的女兒前去祭拜時意外發現,自己的名字竟以“兒媳”身份,赫然刻在老人的墓碑上。
事情得從上世紀70年代說起,林女士與何先生登記結婚。婚后家庭矛盾不斷,雖然婚姻維系了近30年,最終還是因感情破裂離婚。多年后,林女士得知前公婆已相繼去世,但雙方早已解除婚姻關系,她便未前往墓地祭拜。
發現自己被刻名后,林女士要求前夫何先生重刻墓碑,將自己的名字從墓碑上清除,而何先生則因為不愿“驚擾”母親而堅決不同意。
林女士認為,雙方婚姻關系已經結束,自己不再是何家兒媳,何先生未經允許擅自刻名的行為侵害其姓名權,也給她造成了嚴重精神困擾,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何先生立即除去墓碑上林女士的姓名,并賠償相應精神損失。何先生則認為,雙方確實早已離婚,但是因為母親生前一直與林女士關系親近,林女士也經常前來探望母親,所以為了成全老人遺愿,便在墓碑上刻上了林女士的名字。如今逝者已安葬二十余年,不愿動碑驚擾。
最終,在法院調解下,雙方達成了“除名+補償”的調解方案:第一,何先生在一個月內辦理墓碑去名手續。第二,何先生自愿給予林女士經濟補償,用于“表達歉意、了結過往”。第三,雙方確認,墓碑除名后就此再無爭議,糾紛得以妥善化解。
對于墓碑被刻名,您有什么見解,也歡迎在評論區留下真知灼見。
來源:網易新聞
伊內斯
墓碑刻名,也應規范化。
人民法院支持林女士的主張,是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變更或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雙方離婚后身份關系已解除,一方無權擅自將另一方姓名刻于墓碑。
而近期,另一則有關“墓碑刻名”的公開案例,則是姐姐狀告弟弟弟媳以及母親,希望在父親的墓碑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最終,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姐姐的訴求,因為祭奠親人、緬懷逝者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與善良風俗,亦屬基于人格尊嚴而享有的人格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訂的《殯葬管理條例》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這是原條例自1997年7月21日施行以來的全面修訂。但掌柜查了一下原文,這一版有關“墓碑刻名”的內容只字未提。
所以,墓碑上到底要寫哪些人的名字,其實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現實操作層面,只寫血親還是姻親的名字也寫?如果兒媳或女婿因為離婚成了外人是否要“除名”?新的后代出現是否要加名?……一般都是每個家庭內部商量決定。而一旦出現意見不一,分歧嚴重的話就可能對簿公堂。
對此,掌柜建議有關部門可以出臺指導意見,讓“墓碑刻名”更加規范化。
繩易斷
“真·陰間”操作。
前夫哥何先生,這操作屬實“陰間”:離婚多年,前妻的名字還牢牢釘在墓碑上,占了一個永不消散的“陰間戶口”。
林女士當然炸了。感情破裂離婚,本該“一別兩寬,各生歡喜”。結果一轉頭,自己在陰間還被強行綁定為“何家兒媳”。
何先生的理由聽起來很“感人”:母親生前和林女士關系好,林女士離婚后也常去探望老人,所以為了成全老人遺愿,就把名字刻上去了。如今逝者已安葬二十余年,不愿動碑“驚擾”。
孔子曰:“祭如在。”祭奠講究的是誠心,不是搞“陰間強綁”。把前兒媳的名字強行留在墓碑上,既沒有尊重逝者真正的意愿,更沒有尊重生者的人格尊嚴。
林女士之所以憤怒,不是因為她跟老人有仇,恰恰是因為她尊重自己現在的身份——一個獨立的林女士,而不是繼續cosplay何家媳婦。
最后想說,婚姻是兩個人的合意,不是兩個人的合葬。既然活著的時候已經一別兩寬,就別在死后硬要拉人“合墓”。否則,你以為是成全老人遺愿,實際上是在給活人添堵,給亡者抹黑。
至于那位前夫哥,建議下次刻碑之前,先問問當事人的意見——畢竟,活人的感受,比逝者的面子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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