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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張某、陳某等四人走私普通貨物案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張某的刑期由四年改判為三年,罰金從四十萬元減至二十萬元。這起涉及海南離島免稅品套代購的案件,不僅暴露了免稅政策執行中的監管漏洞,更清晰展現了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司法認定標準與量刑考量因素,對市場主體具有重要警示意義。
案件核心事實:2022 年 6 月至 2023 年 5 月,劉某為首的走私團伙套用他人免稅額度,通過套代購方式將海南離島免稅貨物走私至深圳。張某、陳某負責代賣走私貨物,丁某直接收購,胡某則受雇負責貨物接收、分拆與交付。經計核,四人分別偷逃稅款 410 萬余元、158 萬余元、322 萬余元和 20 萬余元,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在定性與量刑兩方面。本案中,上訴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提出應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而非走私普通貨物罪,這一主張未獲法院支持。關鍵在于,張某明知團伙從事走私活動,仍事前合謀、分工負責銷售環節,持續參與數月并賺取提成,其行為已融入走私犯罪的完整鏈條,而非事后單純處理贓物,符合共同走私的構成要件。這一認定明確了:參與走私產業鏈關鍵環節的行為,即便未直接實施通關走私,仍可能被認定為走私共同犯罪。
量刑層面,通過法院的裁判可以分析出其量刑邏輯。作為從犯,四人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陳某全額補繳偷逃稅款,丁某具有自首情節,胡某參與程度較低,三人最終被適用緩刑;而張某雖補繳部分稅款,但偷逃稅額特別巨大,二審期間預繳罰金 20 萬元獲得進一步從輕處罰,但綜合其犯罪性質與社會危害性,未被適用緩刑。這表明,補繳稅款、認罪認罰等悔罪表現是重要的量刑情節,但不能完全抵消犯罪情節的嚴重性。
此案的判決具有鮮明的導向意義。隨著海南自貿港建設的推進,離島免稅政策成為拉動消費的重要引擎,但隨之套代購等走私案也頻發。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個人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稅額十萬元以上即構成犯罪,二百五十萬元以上則屬于 “特別巨大”,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從法律實務角度而言,本案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指引:一是共同犯罪中,參與事前合謀、分工協作的行為人,無論所處環節為何,均可能被認定為走私罪共犯;二是量刑時,法院會綜合考量偷逃稅額、在犯罪中的作用、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等多重因素,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三是涉案人員積極補繳稅款、預繳罰金,雖不能改變定罪結果,但可作為重要悔罪情節獲得從輕處罰。
編輯:張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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