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錦雄(刑辯律師)
之前在其他平臺寫過一篇文章冤得天下皆知是幸還是不幸?有機會發到網易號上。主要說的是喊冤的問題。用戶留言當中有些不一樣的聲音,由于已經被平臺屏蔽了,具體說的是什么記不太清楚,大意是遵守規則,尊重裁判。
這話也沒錯,但裁判得是在遵守規則的基礎上出的吧?一個沒有程序正義的裁判本身就是非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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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經過裁判就是判定是否冤案的標準,那這個世界肯定是沒有什么冤案的。
喊冤是基本人權,而且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要不然就不會有審判監督程序了。
沒有經歷過刑事案件的人,可能無法理解一個人被冤枉時的無助和無奈。有些人甚至還是有罪推定的思維,你要沒點什么事,會找上你不?你要是干干凈凈,別人也不能冤枉你。你自己有沒有干壞事,自己心里清楚。
所以我今天想討論一個問題,冤枉一個人很難嗎?
答案:一點都不難。
就拿已經平反的冤案來講,比如聶樹斌案,僅僅因為小伙子騎自行車經過了案發地,還是在犯罪現場抓住人家,而只是案發后,辦案人員在案發現場蹲守。也不知道是不是學習了什么了不起的偵查理論,犯罪分子會重回犯罪現場感受犯罪成功的快感,總之,聶樹斌就這么被定為兇手,抓了、審了、訴了、判了、斃了。若干年后,真兇被抓,平反了。
當然,這個案子的真兇并沒有被司法承認,所以聶樹斌案是以疑罪從無的原則平反的。所以就有一些人咕咕囔囔:只是沒有證據證明他是兇手,不等于他就不是兇手。
這就是一狗屁說法,沒有證據證明是兇手,那就不是兇手。按照這個邏輯,我是不是可以說,雖然我沒有證據證明我是你爹,但不等于我不是你爹。如果有人能接受我這個說法,我也就理解有罪推定。
再比如前幾年媒體報道的李四強案,一個智障男子因身揣一張在逃人員的身份證,被抓捕歸案服刑9年。問題是人家壓根就沒有去過案發的城市,更搞笑的是,監獄發現可能搞錯了,法院不是啟動再審,而是給了更正裁定,把判決書當中“劉西文”改成“李四強”。意思很明顯,管你叫啥,反正得坐牢。當然這個案子后來也在媒體的報道下平反了。
我還聽說過一個搞笑的案例,當事人的姓氏比較大眾,全國姓這個姓的人數排名前三,而且當時還是單名,重名的概率非常高。就因為與某個案子的涉案人員名字相同,就被帶走拘留,無語的是,拘留期間辦案人員都沒有想到來提審一下,等到拘留時間到了一問,發現搞錯了。最后的結果是當事人自認倒霉出來了。
這些案子是不是冤案,判斷起來也不難,但凡認真審查一些證據,依照證據規則都能看得出來問題。
刑訴理論一直強調刑事證據的標準是最高的,要求排除合理懷疑。但是司法實踐會發現,在有些案子當中,這個標準是針對當事人,而不是司法機關,當事人證明自己無罪的標準是排除合理懷疑。這就是冤案出現的原因之一。
很多人都覺得,自己遵紀守法,不偷不搶,不干壞事,不會被冤枉。但是,我們所有人離刑事風險的距離僅僅只隔一張紙——一份筆錄而已。
所以要冤枉一個人,只要給他記一份有罪的筆錄就行。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吃虧就吃虧在筆錄上,雖然法律規定辦案人員在訊問,要全面記錄當事人的供述和辯解,但大多數時候只有供述沒有辯解。而有些當事人一開始是作為證人被詢問,警惕性不高,被一些誘導性問題迷惑,導致身份立馬變成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的筆錄最后簽名一般需要寫上一句話,“以上與我說的一致”。雖然法律上規定,當事人有權閱讀筆錄,對于記錄與自己說的不一樣的地方,有權要求修改,但是如果一個人打算冤枉你,你根本沒有改的機會。面對強大的公權力機器,除了乖乖簽字之外,其實沒有什么辦法。
搞定了當事人的筆錄之后就足以拘留,在找個證人做一個指證的筆錄就可以印證,也就可以申請逮捕了,如果有同案犯、有被害人筆錄,都有指控當事人的內容,證據鏈差不多就全了。就這些全言詞證據,就足以讓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冤枉一個人,真沒什么難的。只要筆錄做的好,不簽字也沒有關系,零口供也沒有關系,總能找到配合指控的其他人。
可能,有人覺得我是在危言聳聽,但這確實是我親身接觸過的案件的情況。哪怕有清清楚楚的同錄,筆錄內容與同錄完全不一樣,法院照樣拿那些當事人簽過字的筆錄定了罪,即便當事人在庭上都推翻了此前的供述。
很多律師都在傳遞一個觀念,那就時刑事辯護越早介入越好。有些人會覺得這是律師在打廣告,拉業務。但現實的情況下,很多人在不經意間因為不知道怎么回答辦案人員的訊問,不知道自己的權利,不了解的法律的規定,才深陷囹圄。
偵查階段律師介入當然不能夠教當事人怎么回答,但是可以告訴你法律規定是什么樣的,你有什么樣的權利,這樣當事人才能夠知道,問題當中是不是有什么陷阱,事實到底怎么描述才好。
最后,希望天下無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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