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酒,本應是洗塵的溫情,卻因沖動與戾氣釀成苦果。近日,宜黃法院審結一起尋釁滋事案,當事人在出獄接風宴上因不敬酒與人產生口角,后發展成多人互毆,最終上演了一出“二進宮”的鬧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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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2024年12月,肖某刑滿釋放出獄,朋友鄒某為其安排接風宴。席間,肖某因同席的陳某未主動向好友范某敬酒,遂應范某要求言語教育了陳某。陳某好友桂某見后不忿,懟了肖某,肖某認為對方“不給面子”,兩人遂隔桌互扔酒瓶,經眾人勸解暫時停止。后雙方又在飯店門口起沖突,肖某好友4人與陳某好友5人持酒瓶互毆,致使3人輕微傷。
法院審理
宜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某、桂某等人破壞社會秩序,隨意毆打他人,致其中三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肖某、桂某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犯罪后主動自首且認罪認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性質、社會危害以及認罪悔罪態度,決定從輕處罰,判處肖某有期徒刑9個月、桂某有期徒刑8個月。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沖動是魔鬼,情緒管理關乎法律邊界。一場本應象征新生的接風宴,因法律意識淡漠演變為"二進宮"的悲劇,將“面子”“義氣”凌駕于規則之上,最終自食惡果。真正的“面子”來自對規則的尊重,而非暴力的虛張聲勢;真正的情義是幫助他人敬畏規則、重建生活,而非在暴力狂歡中重蹈覆轍。
來源:宜黃縣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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