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維持了對“孫興慜遭勒索案”犯人A某和B某的有期徒刑判決。二人因威脅效力于洛杉磯FC的韓國國腳孫興慜并實施勒索,其上訴均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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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外媒報道稱: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訴2-1部(審判長郭正漢、金容熙、趙恩雅)于4月8日進行了上訴審理。法院維持原審判決:A某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B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法院駁回了所有關于法律適用錯誤或量刑過重的主張。
法院表示:“原審判決中未見足以改變量刑的情節變化。綜合考慮被告人的證據及其行為后果,原判刑期并不算過重。”
據悉,2024年6月,A某以公開懷孕一事相要挾,從孫興慜處勒索了3億韓元。起初,她曾向另一名男子謊稱懷孕并索要錢財,該企圖失敗后,她便盯上了孫興慜。
今年早些時候,A某又與其同伙B某合謀實施第二次勒索,要求額外支付7000萬韓元。在此過程中,據報道B某還向孫興慜的個人助理、其父親經營的足球學院及其廣告公司施加了壓力。
一審法院指出,A某聲稱胎兒是孫興慜的這一說法前后矛盾,并形容其索要的3億韓元作為“賠償金數額過高”。法院還指出,被告利用了受害者的名人身份,其罪行性質尤為惡劣。
關于B某,法院強調其行為已超出單純威脅的范疇,利用孫興慜的名氣向廣告商和媒體施壓,給這位足球運動員造成了嚴重的精神痛苦。
在整個審判過程中,A某曾否認所有指控,但在上訴聽證會上表達了悔意。她說:“我想向孫興慜道歉。希望他能原諒我不成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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