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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5日下午,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院第二十期邀訪學者交流會上,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胡凌老師以“架構·生產·規則——法學如何切入政治經濟學問題”為題,從政治經濟學視角出發,探討了新型生產方式與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之間的深層互動關系。本文梳理講座內容,為理解互聯網時代的法律變遷,提供一條回到生產現場的理論進路。
來源 | 雅理讀書
作者 | 胡凌,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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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構·生產·規則:
法學如何切入政治經濟學問題
胡凌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
法學界通常聚焦的規則和法條之外,互聯網作為生產機制如何影響社會利益、權力動態和文化變遷同樣關鍵。本次講座中,胡凌老師以互聯網平臺“非法興起”為例,指出其不僅改變了傳統的生產方式,還帶來了新的商業模式和價值創造過程,這對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戰。對此,引入政治經濟學分析可以在平臺經濟、數據權屬、勞動關系和人工智能等議題上開辟新的進路,從而得以從具體制度的角度理解新生產方式如何被吸納到現有制度,在憲法層面上保持和過往實踐的連續性。基于此,胡凌教授也對當前法律制度和監管框架提出了反思與建議,并呼吁進行更廣泛的跨學科研究,以全面理解互聯網技術對社會結構和法律原則的根本性影響。
一、法律規則與生產過程
講座伊始,胡凌老師首先分享了自己選擇本次討論主題的心得,指出互聯網法的研究伴隨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許多理論問題在本質上都與實踐緊密相連。本次講座即基于他過去出版的《數字架構與法律》《合作的互聯網》等研究。胡凌老師認為,互聯網本質是一個生產過程,如各類APP的內容為用戶基于各種動機的驅使而上傳。雖然每個個體上傳的內容可能看似微小且價值較低,但整體構成了一個松散而有價值的生產過程。互聯網時代的生產過程和傳統工業生產(如書籍出版)存在區別,這體現為其形式更為松散和碎片化,不再受制于傳統的流程化和標準化模式。而生產過程和市場偏好之間存在互動,如碎片化內容生產下,傳統的長句和整體性的展示方式已經不再被人們接受。同時,互聯網上的任何用戶都可以輕松創建和發布內容,即同儕生產(peer production)打破了過去需要通過出版社等中介的流程化生產方式。
法律規則和生產過程有著密切的聯系。在這種新型生產過程中,法律扮演著維護特權地位和既得利益的角色。它通過制定規則,來規定所有參與生產活動的人都必須遵循的標準,從而確保價值創造過程符合既定規則,這些規則也構成了法律制度的基礎。胡凌教授指出,當前法律學科研究對生產過程及其背后的深層次問題關注較少。多數法律研究者不太關注生產過程及其深層次的社會利益推手等問題,而更多把規則作為既定前提加以應用、解讀,導致這一議題在傳統法學研究中處于邊緣地位。從生產視角來看,法律的理解和適用過程實際上是在規則制定背后的生產過程這個大背景下展開的。因此生產過程對于互聯網法而言是不可忽視的重要議題。
互聯網技術發展對法律存在許多影響,如數據權益、算法使用爭議等。其本質是生產模式變革導致社會利益結構的變化和沖突,需要法律加以回應。在互聯網語境下,這意味著技術的發展改變了生產模式,而創造出新的價值,從而需要國家法律來確保這種合法性和保護相關權益。例如,AI領域的數據蒸餾爭議,部分反映了利益沖突源于生產方式變遷,而法律規則是在解決這些沖突中產生的。
胡凌老師從回顧自己的研究歷程出發,進一步梳理了此類討論的演進。其早期研究主要關注利益沖突的角度,集中討論規則出現的原因,認為利益沖突源于生產方式的變遷。這一解釋不僅呼應了中國近二十年的實踐經驗,當下在面對秩序和規則的變化時,這種討論應有更大的生命力。生產方式變遷的過程在社會學中也存在許多研究,即將平臺的流動勞動力管理與過去的工廠管理模式進行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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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凌:《數字架構與法律:互聯網的控制與生產機制》,北京大學出版社2024年版。
賈開,胡凌:《合作的互聯網》,商務印書館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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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語境下的應用:
“非法興起”分析
接下來,講座回顧了這一生產方式變遷的過程。胡凌老師提出,互聯網在中國從引入到發展的二十五年歷史,是一部“非法興起”的歷史,這并非是指簡單地違反現有法律規則,而更主要體現在互聯網作為一種新型生產方式,不斷連接線上與線下各類生產性資源,并在社會范圍內調動匹配,從而產生創造性地有效利用資源的新方法,并對既有行業利益格局和秩序產生破壞性影響。
“非法興起”源于文化產業,后擴展到所有產業。互聯網經濟的實質是通過信息分析將各類生產要素更加精確地匹配,在更大社會范圍內實現優化配置。新經濟因建立新的生產和分發渠道,和傳統經濟發生利益沖突,反映在法律上體現為侵權、盜版、對既有規制規則提出挑戰。傳統規則某種程度上反映了工業經濟生產方式,而互聯網經濟要求新規則承認其合法性,并解決利益沖突。因此,“非法興起”不是單純的違法,而是在更高層面對低生產力規則進行挑戰。
“非法興起”包含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網站為吸引用戶在短時間內集聚大量免費內容。這一階段的互聯網看上去和傳統媒體模式類似,都采用了免費內容加廣告的營利模式,同時伴隨著針對傳統文化工業的盜版猖獗。第二階段,隨著中國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獲取免費內容需要更多的正版投入,為節約成本,互聯網企業轉向了大量用戶,鼓勵他們為互聯網生產,即免費勞動。第三階段,隨著移動互聯網迅速取代臺式機時代的網絡,互聯網地位牢固確立,開始從信息分享平臺轉向金融、人力、實物的連接和分享,挑戰更多行業,也在更大范圍調配體制內和體制外資源,從而發生利益沖突。
對于這一過程的理解,“追溯法律規則產生過程”視角和一般法律研究存在許多區別,而前者恰恰彌補了后者的掣肘之處。一般法律研究傾向于使用專業術語,以高度確定的語言來描述數據的“歸屬”和“控制”。然而這一過程中數據實際上只是分散的信息,而最終產品的價值也需要結合多個環節進行評估。例如,網上的視頻不僅包含創作者的勞動和想法,也使用了平臺技術模板進行AI潤色,而其影響力又受到流量推送的影響,故其價值的評估上就會存在平臺、用戶之間的立場差異——平臺可能會提出某種約定,而生產者則可能認為他們創造的價值應當得到回報。因此,研究法律規則的產生過程,需要圍繞著這些點點滴滴的勞動和創造變化,以及看似無價值的東西如何被轉化為有價值的東西,這個過程是怎樣的,最終規則是如何落地的。
“非法興起”這一逐漸被接受的政治經濟概念的理論意義在于,從生產的角度理解法律如何被要求適應普遍的代表先進生產力的生產方式,并保護其背后的利益關系。在當時表面看上去是某種“非法”的侵權行為,在實質上反而體現了先進生產力,進而要求法律對這種非法模式加以承認和保護。“非法興起”1.0發生在商業互聯網擴散的前十余年中,出現了大量針對文化產業的侵權和盜版,萌生了新型生產方式和服務模式。“非法興起”2.0則對外繼續按照1.0的邏輯進一步擴大整個新經濟的范圍,使賽博空間覆蓋物理世界,繼續吸納爭奪資源,開發新服務,這體現了新經濟和傳統工業經濟的關系:對內則開始確認一種更為穩固的“架構”空間性權利,穩定生產秩序,從而最終確立新型生產關系的存在基礎,這體現了新經濟內部平臺之間、平臺與用戶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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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數字架構的含義與形成
“架構”在狹義上指的是建筑的意思,但在胡凌老師的《數字架構與法律》一書中具有更廣泛的含義,指設計者構建的空間或結構。在互聯網法律語境下,它隱喻了平臺設計者通過代碼(code)來設定了一系列法律規則,這些規則在用戶使用產品或服務時會被內化,并且往往不易被察覺或修改。“code”既可以指代程序員編寫的程序代碼,也可以指代法典。這一詞匯暗喻平臺所設計的諸多要素實質上構成了法律,只不過這些法律是私人領域的,例如用戶往往無法更改應用程序和用戶協議。如此,這一概念闡述了網絡空間法律通過硬核機制設計技術預先設定好的道理。原先法律提供避稅等選擇,而網絡空間中,用戶似乎無需選擇,實際上也沒有其他選擇。
然而,處理除了規制和約束行為的結構之外,代碼是否還有其他意義?一方面,互聯網是一種生產工具,雖然起初人們參與可能出于自愿,但許多人不可避免地被卷入其中。這與現實情形相吻合:一開始互聯網行業的發展過程是一個增值過程,其價值源自眾人的貢獻。然而,如今流量是讓內容為大眾看到的前提,其要求用戶必須按照平臺內容進行生產。而隨著內容生產者的競爭,為了博取流量,用戶需要付出大量的勞動。
此外,英文學界對于互聯網的另一個研究脈絡是,互聯網是一種生產機制,而傳統法律研僅關心規則的制定。一旦規則確立,它便解釋網絡行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以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等細節。這里有一個更加宏大的法律問題被忽視了:這套生產機制能否穩定下來,而這一問題關系到國內互聯網平臺的生死存亡。
“非法興起””一詞概述了互聯網生產方式改變的過程,并指出了新的生產方式和傳統生產方式競爭所有資源(含勞動力資源)的現象。在法律語境中,與法律直接相關的是盜版行為,盜版看似侵犯了著作權和知識產權,但從生產方式轉變的角度來看,盜版資源正是當前中國互聯網形成的基礎。而這一現象也正在當前的AI議題下重現,如當年Google Books掃描盜版書和當前大模型掃書搭建語料庫。胡凌老師指出,從歷史的角度來看,這種生產方式的轉變必須基于對傳統行業的低成本侵犯或利用,否則無法順利或迅速地切換到新的行業。但“非法興起”也意味著平臺必須在某個節點拋棄盜版,以避免后來者故技重施——平臺終將訴諸法律保護以獲得正版化的地位,從而打擊其他盜版者。這一過程,恰恰是理解法律實質的極佳切入口。
平臺通過用戶協議、賬號追蹤、AI評價等構建穩定生產流程,從而逐漸讓規則穩定下來,形成數據驅動的基礎設施。胡凌老師認為,隨著AI技術興起,以上理論可能受到挑戰。例如,“豆包手機”讀屏功能被微信屏蔽。微信明確表示,即使用戶同意也不允許這種行為,因為這侵犯了其領地,構成了信息安全或不正當競爭問題。在大模型技術出現之前,大廠就已經存在流量池保護規則,旨在防止其他生態系統或競爭對手竊取或吸引用戶,而微信此舉看似也是同樣邏輯的延續。鑒于這一規則已經在2020年前后穩定下來,AI是否足以對這一傳統生產方式進行沖擊,還有進一步觀察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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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數據要素確權的兩種進路
胡凌老師還討論了生產方式本身日趨穩定后的其他問題,如財產權利和數據的關系。傳統研究進路的設問是“數據歸誰所有”,而生產方式的進路則是“平臺希望數據歸誰所有”。數字財產/資產具有有限的流動性、排他調配使用、集合性權益三類特征,而其確權存在兩條進路。民法一直關注要素財產權,傳統財產法能夠起到競爭法功能。但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關注架構財產權:外掛、爬蟲、計算機系統;而競爭法也起到彈性的財產法功能,滿足了架構擴展的需求。民法維度的要素財產權希望為數據確權定價,認為只有確定數據初始產權,才能確保有效有序交易。而架構財產權希望承認集合性數據權利(commons),降低架構內部數據要素確權的社會成本,在一個架構內部只要確保安全流動就不太需要邊界。
平臺本身的需求是讓數據為自己所用產生價值,這也是規則設計時不可小覷的力量。個體用戶數據往往價值較低,而平臺實際上創造了一種集合性的價值,即個人數據的匯總被認為極具價值。因此,平臺需要依賴于通過算法來匹配、推送流量的生產方式,幫助用戶找到他們想要的東西。胡凌老師探討了這種生產方式對數據的態度——數據需要流動,且不需要個體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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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息憲制與勞動
胡凌老師還關聯到更為廣泛的信息憲制問題。憲法的核心是堅持社會主義制度,代表先進生產力,推動各類生產要素持續流動。其中,流動性不是目的,創造生產力才是。如果憲法代表先進生產力方向,則存在如何適應調試的問題。2004年至今的憲法修訂中,基本經濟制度沒有變化,需要從具體制度的角度理解新生產方式如何被吸納到現有制度,并保持和過去的連續性。
過去生產方式的變化對于憲法的挑戰在于三點:信息技術推動各類生產要素的流動性,增加交易機會,降低成本,增加社會總價值,但會產生三種負外部性:(1)生產要素脫離傳統產業組織,發生利益沖突,(2)平臺之上的生產可能會帶來無序混亂,(3)價值生產分散碎片化,難以積累。
圍繞互聯網展開的新型組織和渠道才使得數字生產變得有序和可預測,也是產生新型法律問題的根源。胡凌老師指出,我們應關注那些逐漸被新生產方式“捕捉”到的流動和靈活勞動行為,它們進入了某種松散靈活卻具有強大控制力的生產過程。同時,過去二十余年間上層建筑如何推動新型生產方式的變化已經形成了一些基本邏輯,使用這些邏輯可以用于討論更多新問題,而且這些邏輯還可以追溯到更早的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包括整合、合作、互助,重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重新發掘這些基本價值,觀察制度如何演進。
對此,胡凌老師將平臺勞動分為兩類,其一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的勞動密集型平臺,其用工性質和部分傳統服務行業十分接近(如家政、交通運輸、配送等),其勞動過程更多強調本地化的層級式管理和穩定的勞動秩序。在這類平臺模式下,相當多的體力工作是可以計件核算的重復性勞動,可替代性更強(無論是被其他人還是機器),盡管勞動者存在一定流動性,但平臺缺乏多元的工作崗位,導致平臺間而非平臺內的流動較強。更進一步說,這類平臺相對而言是現有相關服務行業市場化不充分的有益補充,在經濟下行期間通過零工多少也能保證一定收入。
另一類類平臺則聚焦于以虛擬內容服務為核心的“非物質勞動”,更強調數字內容和創作,其勞動文化也更傾向于非金錢性的分享和禮物經濟(如直播、電競、視頻、網文等),其服務本身并非功能性的,也就不太可能伴隨經濟下行而有太大波動。這類平臺模式主要依靠大眾進行碎片化的跨地域參與創作,不太需要穩定的勞動組織進行協調,其勞動成果往往是創造性的,收入難以量化,也就不太容易被取代(即使是虛擬人產業,基本上都還依賴真人勞動),但容易形成富者愈富的情況,因此數字平臺會在區分勞動者的基礎上投入更多流量和其他資源給頭部生產者,同時也采取更多手段防止其隨意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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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平臺發包
“非法興起”中,政府與平臺權力的界限,也是一個非常有價值的議題。胡凌老師認為,政府的互聯網治理模式屬于“平臺發包制”,即意識形態安全方面管控嚴格,但經濟領域向平臺放權。事實上,分包已成為我國治理的常態。許多事情,包括單位事務,首先需要由相關方自行解決。只有當內部無法解決時,才會尋求外部幫助,比如報警。平臺治理行為和權力劃分根據平臺激勵程度可以按下圖分類:
平臺橫向競爭程度高
平臺橫向競爭程度低
政府縱向發包程度高
II.言論內容、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算法、電信詐騙、游戲、新業務市場準入
I.打假、網暴、市場秩序、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保護、新就業形態勞動保護
政府縱向發包程度低
III.物理、市場基礎設施、政務設施(金融、認證、媒體等)
IV.公用事業
綜上,平臺經濟的政府治理模式類似改革開放后“政治集中、經濟放權”。未來可以繼續關注平臺中的市場機制在何種程度上仍然適用、是否出現了非市場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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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結語
如果說非法興起1.0確認了新經濟的合法性,那么2.0階段更進一步地展示出非法狀態如何被吸納入數字經濟正常的生產秩序當中去。互聯網的發展需要非法興起,這是一種打破既得利益、成就新競爭者的做法。新階段的非法興起不斷存在于物聯網、AI和更多破壞性場景中。
非法興起的法律經驗是,為促進經濟增長,需要降低對產權的清晰劃分及保護,不斷將財產規則轉為責任規則,避免成本高昂的授權和談判過程,降低交易成本。但我們也應當思考,這類過程究竟應當是常態還是例外?在2.0階段,法院在保護措施上有所轉變,即在努力維持新的生產方式的同時保持資源使用權的合法性,幫助形成了若干愈加封閉的有邊界的公共資源池。
非法興起不會停息。因為互聯網原初架構是開放的,除非停止使用諸如萬維網協議一類的傳輸協議,否則創新者永遠有動力和手段進行非法興起,這在技術上不僅無法阻止,也是互聯網不斷競爭和發展的邏輯與源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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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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