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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三分類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要讓信托業恢復本源業務,提升積極管理能力,避免成為融資通道、影子銀行、杠桿中心。
服務信托業務,就是監管所期待的信托公司積極管理的杠把子業務。
用意是好的。
但是,沒有哪一部法律告訴我們,服務信托,例如家族信托,只能是主動管理信托、只能是全委型的信托。
信托法第二條開宗明義給出了信托的定義:“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這個定義,明確要求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事務。
“按委托人的意愿”的意思就是:
——委托人想讓它成為主動管理業務的,它就是主動管理業務;委托人想讓它成為被動信托業務的,也應聽從委托人的安排。
被動信托業務,在任何時候也不能和非法業務劃等號。
--在資管信托這種金融信托中,除了單一信托中的委托人還有一定的議價能力外,委托人退化成純粹的投資者,對于信托財產如何投資原則上是沒有發言權的。若委托人沒有保留此項權力(power)給自己或者投資顧問,受托人有主動管理義務,有剩余管理權(或義務)。
--監管認為,家族信托等服務信托才是信托的本源業務。但正是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才有了更多的發言權。家族信托的核心目的是家族財產、家庭財產的傳承、分配,這些都是家庭事務;只有附帶部分資產管理功能具有金融功能,才是監管的重點。
所以,包括投資決策、財產分配、信托條款的變更等事項,都應由信托文件的約定決定。
就是說,家族信托也并不一定意味著受托人的主動管理。
若監管文件中限制委托人的合理權限,構成對意思自由的限制,對《信托法》的違反。
找時間我會聊聊,消極信托、被動信托不是洪水猛獸,家族信托即使成為通道業務,也不會導致明顯的金融風險。
不能按監管資管信托的思路去監管家族信托。
信托公司在主動管理能力得到實質提升之前,多讓能干的委托人做決定,不能說是壞事兒。
如何提升主動管理能力呢,請參考《中國信托法》。
小書《中國信托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托法問題——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購買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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