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肉及肉制品相關生產經營主體自覺守法經營、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促進肉類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現將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齊河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店經營超出保質期的肉制品案
2026年3月,齊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齊河縣祝阿鎮的某商店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在該店經營區域貨架上有超出保質期的1袋某品牌“哈爾濱風味紅腸”和4個“鹽水雞肉腸”。執法人員對上述過期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齊河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過期食品、罰款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
食品安全關乎公眾健康,也是經營底線。過期食品不僅失去營養價值,更可能引發食物中毒。經營者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定期清理制度,切勿因疏忽或僥幸觸碰法律紅線。守法經營是底線,定期清理是責任。莫因小利失信譽,勿讓過期成隱患。
2
樂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炸串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案
2026年1月,樂陵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樂陵市某炸串店進行日常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店鋪貨柜內有超出保質期的1袋“下酒菜”和6袋“柴火豬肝(香辣味)”,且經營者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合格證明文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樂陵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過期食品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
本案警示肉制品餐飲服務經營者,要嚴格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全面審核供貨方資質及合格證明文件,規范留存進貨臺賬與相關憑證,實現食品來源可溯、去向可查;同時加強食品貯存管理與日常清查,嚴格按照儲存條件存放食品,及時清理下架超過保質期、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堅決杜絕過期食品流入餐桌。
3
寧津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肉食店生產經營摻假摻雜的驢肉案
2026年1月,寧津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書得知,在某肉食店抽檢的“驢肉”樣品中檢測出馬肉成分,未檢測出驢肉成分。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寧津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警示意義
一是各肉食類經營者需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原材料采購、生產加工等環節,秉持誠信原則合法經營,堅決杜絕以假充真、摻假摻雜等違法行為。二是該案充分彰顯了行刑銜接機制的效能,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實現順暢聯動、依法履行職責,秉持“零容忍”的監管態度,筑牢食品安全防線。
來源:德州市市場監管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