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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斌博士
南宋政治史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長時間主政的權相反復出現。高宗朝出現了權相秦檜,寧宗朝有韓侂胄、史彌遠,理宗、度宗朝則有賈似道。而從高宗朝紹興二十五年(1155)秦檜死后,至孝宗朝淳熙八年(1181)王淮主政的二十六年間,南宋政治卻呈現出皇權伸張、無權相主政、無劇烈黨爭的特征。這一時期又為后人稱作南宋歷史上政治比較清明、國力相對強盛、學術思想繁榮爭鳴的“全盛期”。南宋權相政治的譜系,為何在高宗朝末期及孝宗、光宗朝發生中斷?此時的無權相皇權政治與南宋“全盛期”的出現有何關系?正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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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地遵著《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
既有關于紹興二十五年至淳熙八年的政治史研究,多將高宗朝紹興二十五年以降(即紹興更化時期)與孝宗朝作為兩段獨立的政治史時段。學界一般認為,紹興更化時期朝廷延續了秦檜維持和議的對外政策,朝中宰執多由秦檜舊臣擔任,此期政治仍為秦檜時代的延續。孝宗即位后改主和為主戰,不再以秦檜舊臣為宰執。他力主君主強化獨裁、任用潛邸親信,頻繁易置宰執,徹底扭轉了秦檜主政時期的權相政治。不過,上述研究未能解釋孝宗為何能在即位之初就全盤扭轉由秦檜長期塑造的政治格局(由朝中權力結構與權力運行方式、政治話語與政治共識、朝中政治群體等構成)。要知,政治權力可能于一夜之間交接易主,而要“走出”秦檜所塑造的政治格局卻勢必要經歷一個漸變積累的過程。孝宗即位不久即能以“獨斷”方式理政,或可說明此時朝廷政治格局已經“走出了”秦檜時代。作為嵌在秦檜主政時期與孝宗朝之間的過渡期,紹興更化的政治過程是否體現走出秦檜時代的政治特征,應當作為探索南宋高、孝之際無權相皇權政治起源的關鍵。
為了分析紹興更化時期南宋政治格局的變化過程,本文擬首先回顧秦檜主政時期南宋朝廷內部不滿其植黨怙權的政治張力,揭示促成紹興更化的原因。繼而從朝中權力結構、政治話語塑造和朝中政治群體變更等角度分析紹興更化驅動政治格局變化的過程,及無權相皇權政治新格局的形態特征。最后,本文將分析紹興更化對孝宗、光宗朝政治的長期影響,以期對紹興更化的歷史意義及南宋無權相皇權政治的起源提出新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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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禮著《宋高宗新論》
一、廢公議以竊主威:秦檜主政時期南宋王朝的內部張力
宋金紹興十二年和議達成后,力主促成和議的宰相秦檜長期把持朝政。紹興二十五年秦檜死后,高宗在維持和議國是不變的前提下再度總攬權綱,斥逐朝中秦檜親黨,史稱“紹興更化”。秦檜主政時以“植黨”的方式擅權,限制了高宗政務處置能力并抑制了秦檜親黨以外官僚士大夫的晉升空間,由此造成南宋朝廷內部皇帝、宰執與官僚士大夫之間的張力。這正是促成紹興更化的主要原因。
既有研究大體認可紹興和議達成后朝中出現了秦檜擅權的現象,但關于秦檜如何擅權,在哪一層次上實現擅權,及其擅權對高宗行使皇權造成何種影響,則缺乏分疏。清代王夫之認為秦檜所專之“權”與高宗的皇權是同一層面的“權”,故秦檜持續擅權造成了動搖高宗皇權乃至威脅其安全的風險。實際上,秦檜之擅權至多只是在高宗默許下竊據皇權,未能超越皇權政治格局下“一切其他社會力量都處在皇權控制之下,不可能與皇權平行,更不可能超越皇權”的界限。當代學者已注意到秦檜擅權受到高宗控制,并支持其皇權的面向。如劉子健強調秦檜對高宗十分恭謹,認為其擅權處于高宗“絕對君權的控制之下”。虞云國提出秦檜是高宗行使專制皇權的“代理人”。而高宗任命這一“代理人”的原因,正是為了借秦氏之手壓制反對和議的朝中異論,避免自己留下惡名。上述觀點均強調秦檜所擅之“權”是處理政務的執行權,與高宗君主的權威不在一個層次上。高宗的皇權才是支持秦檜擅權的正當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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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云國著《南渡君臣:宋高宗及其時代》
不過,假使高宗與秦檜真如劉、虞所言“無間合作”,高宗就不必在秦檜死后發動紹興更化。劉子健已經注意到高宗與秦檜合作之下的矛盾:“秦檜替高宗解決這些重大問題,當然有他的代價,就是權勢。”此處的“代價”,實指高宗不愿付出而不得不付出。也就是說,掌握權勢的秦檜造成了高宗行使皇權的不便,致使后者認為以秦檜為“代理人”要付出“代價”。
關于高宗與秦檜的權勢之爭,朱熹有一個切近的觀察:
高宗初見秦能擔當得和議,遂悉以國柄付之。被他入手了,高宗更收不上。高宗所惡之人,秦引而用之,高宗亦無如之何。高宗所欲用之人,秦皆擯去之。舉朝無非秦之人,高宗更動不得。
朱熹也認為秦檜擅權源自高宗“以國柄付之”。但由于宋代皇帝行使皇權的主要方式,是君主走到政務處理前臺面對百官、裁處事務。高宗既然“悉以國柄付”秦檜,就導致其逐漸喪失直接處置政務的能力,令“權臣執國命,威福之柄下移,人不知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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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士毅編,徐時儀、楊艷匯校《朱子語類匯校》(修訂本)
進一步說,前引劉、虞所論的問題在于,將皇權的“代理人”純然視作執行決策者意志的工具,未能注意到“委托—代理”關系中代理人代替委托者掌握控制權的可能。具體到此事,既有研究未能在秦檜“秉承高宗意志行事”和“打著高宗旗號自行其是”之間作出區分。實際上,秦檜自紹興二十年以后引用親黨入朝,使其“私的關系、私的權益向公權或整體滲透”,此舉顯系背離高宗意志的自利行為。正因如此,即便知悉秦檜擅權源自高宗的授權,時人與當代研究者也將紹興十二年以來的政治稱作“秦檜專權”而非“高宗專權”。原本應當代表全體官僚士大夫共同意志的高宗,失去了“超然地站在統治層的各派斗爭之上”的立場,這正是高宗任用秦檜主政的“代價”所在。
高宗如何在紹興十二年秦檜主政后逐漸喪失處置政務能力?掌握政務信息是君主建立政務處置能力的前提。從制度角度看,原本應當申奏禁中的章奏,往往先遞至由秦檜控制的尚書省,致使高宗無法全面而直接地獲取政務信息,進而無法行使政務處置權。故高宗在秦檜死后曾批評章奏不經進呈而徑由宰相批復“乃大臣任意所為,不欲朕知天下事耳”。從人事角度看,宰執、臺諫、侍從官身居“言路”,本應是皇帝獲取信息的“耳目”。擢用不同政治立場的士大夫擔任、維持朝中“異論相攪”是維持皇帝多元、多途信息渠道的重要方式。而為了壅蔽高宗的信息渠道,秦檜打著維持和議的旗號,長期獨相并任命親信黨羽壟斷執政、臺諫及侍從官。“分朋植黨”以掌控“言路”是秦檜得以長期“怙權”的重要手段。應當明確的是,秦檜“分朋植黨”之“黨”,不是泛指共享學緣、血緣、地緣的政治庇護集團,而是專指由當朝宰執培植的、協助其掌控政務處置權、壅蔽皇帝信息渠道的政治群體。紹興二十七年,殿中侍御史葉義問彈劾知樞密院事湯鵬舉任用私人擔任臺官,稱其:“掠美以欺君,植黨以擅權,長惡不悛,故違詔旨。揣其后患,實有甚于秦檜。”高宗對宰執剖白:“朕深不欲朝廷分朋植黨。”葉氏批評秦檜之“植黨”,專指秦檜以親信黨羽為言路官,控制信息渠道來維持擅權。高宗強調“不欲”朝廷出現“分朋植黨”的現象,即是強調防止宰執“植黨怙權”。此說背后的邏輯是:朋黨是與權相并生的政治現象。只有怙權的宰執,才可能為朋黨成員提供有效的政治庇護。
秦檜之“植黨怙權”旨在阻礙高宗行使政務處置權,又難免引發官僚士大夫群體的廣泛不滿。一方面,為了避免持異論者得到向高宗進言的機會,秦檜廣泛推行兼官,空置有資格參與轉對的行在職事官窠闕不除。“方秦檜當國時,遴于除授,一人或兼數職……往者權臣用事,專進私黨,廣斥異己,故朝列多闕,至有一人兼數職者”。此舉雖便于秦檜“分朋植黨”,卻收窄了官僚士大夫入朝晉升之路。另一方面,秦檜打著維護和議的旗號,操控臺諫、司法機構大興文字獄打擊異己分子:“非檜親黨及昏庸諛佞者,則不得仕宦,忠正之士,多避山林間……士人稍有政聲名譽者,必斥逐之。”由此看來,秦檜“植黨怙權”使得不附秦檜的士大夫既難以入朝為官,又不敢置喙朝政。后者無論是為了實現得君行道的理想,還是出于仕進榮祿的利己考量,都難以對秦檜“植黨怙權”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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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游撰《渭南文集箋校》
由此看來,秦檜主政時期與高宗權力矛盾的核心,不是秦檜直接挑戰高宗的君主權威,而是秦檜為“怙權”而以“分朋植黨”的方式壅蔽高宗的信息渠道,導致皇帝無法自主行使政務處置權。為了掌控信息的流動,秦檜有意避免異己分子獲得御前奏對、通進章疏的機會,造成了士大夫晉升入朝、參議政事的困難。秘書省正字張孝祥在紹興二十六年面對時,將秦檜擅權描述為:“專國者怙權植黨,廢公議以竊主威。”在他看來,秦檜為“怙權”而“植黨”,既侵蝕了君主政務處置能力(“竊主威”),又壓縮了士大夫參議政事的空間(“廢公議”)。
秦檜之擅權,塑造了一種棗核型的權力結構(見本文圖1)。位于權力金字塔中層的宰相及其朋黨臃腫而具有強大自主行政能力,表現出明顯的自利取向;位于金字塔頂端的皇帝與位于下方的官僚士大夫同時式微,由此生成出一種對于權相“竊主威”“廢公議”的不滿。故而在秦檜死后,高宗與士大夫即在終止宰執“植黨怙權”一事上達成共識,合力探索一條無權相、無黨爭的皇權政治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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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孝祥著、辛更儒校注《張孝祥集編年校注》
二、躬攬威福之柄:紹興更化的內政“國是”
秦檜死后,南宋朝廷權力結構在高宗的推動下開始“走出”秦檜時代。當前學界仍將紹興更化時期的南宋政治視作秦檜主政時代的延續。這一判斷的主要根據,是秦檜所確立的維持和議的“國是”在紹興更化時期未曾動搖。如前文所述,推動紹興更化的主要動力,是高宗與廣大士大夫對秦檜及其親黨擅權的不滿。故“更化”的主要方向,應在高宗恢復總攬權綱及防范宰執效法秦檜“植黨怙權”。實際上,南宋時人口中的“國是”未必限于對外和戰。張修在紹興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論罷曹泳之侄曹緯的理由,就是“使其留行朝,深慮造作語言,動搖國是”。此處“國是”一詞,即指向內政方面,代表得高宗認可的調整權力運行方式的政治路線。具體來說,就是指檢討秦檜“植黨擅權”的歷史教訓,恢復君主總攬權綱。隨著更化的推進,君臣之間信息溝通渠道被疏通,高宗恢復了裁斷朝廷政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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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誠峰著《北宋晚期的政治體制與政治文化》
“國是”的確立與紹興更化的推進,使得提倡君主攬權與批判宰執“植黨怙權”開始成為流行的政治話語。高宗親自推動了這一話語的形成。他在秦檜死后次月即降手詔于大理寺稱:“年來法寺,惟事旬白,探大臣旨意,輕重其罪,致民無所措手足。玩文弄法,莫此為甚!”一個月后,他又降御筆令臺諫舉職言事,稱:“年來用人非據,與大臣為支黨,而濟其喜怒,甚非耳目之寄。”這里的“大臣”即指秦檜。通過頒布兩則御筆,高宗展現了對于秦檜掌控司法機構和臺諫,壅蔽君主信息渠道等做法的反對態度。
高宗要求臺諫成為君主“耳目之寄”,就是要求臺諫糾舉新任宰執可能的“植黨怙權”行為。此后,臺諫屢屢批評宰執:“跡其所為,稍若假以歲月,授之權柄,殆有甚于秦檜。”“顓權自恣,擅作威福,箝制天下,大率效秦檜所為”。臺諫論及宰執“植黨”“擅權”即要稱其效法秦檜,既體現朝廷權力結構的變動,又表明秦檜的公共形象已成為“植黨怙權”的反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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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 Hartman著The Making of Song Dynasty History, Sources and Narratives, 960-1279 CE
站在高宗的立場上,批判宰相“植黨怙權”正是為了保障君主總攬權綱、萬機獨運。此時,贊和君主攬權獨斷的聲音也在朝中涌現。紹興二十六年三月,起居郎兼權給事中吳秉信上奏論及近事,稱:“仰惟陛下總攬權綱,日親機政,中外之事,皆出宸斷。”紹興二十六年五月孫覿上表稱:“陛下躬攬威福之柄,朝聽群臣之議,夜覽四方之奏,或降玉音,或御宸筆,乾剛獨斷,大吏奉行。”王十朋于紹興二十七年將高宗推動紹興更化的方針總結為:“陛下懲前日權臣專政之久,收還福威之柄,運獨化于陶鈞,裁萬機于獨斷。”張孝祥在紹興二十七年致同知樞密院事陳誠之的書啟中提到:“前年天子總攬權綱,號召數公,新美庶政。”周麟之在紹興末任翰林學士時奏稱:“近者陛下總攬權綱,修廢振弊,更化之道粲然一新。”上述議論將反對宰執擅權、恢復君主攬權作為紹興更化的主要成就,既體現了更化時期朝中權力運行方式與政治話語的變動,又表明苦秦檜擅權久矣的廣大官僚士大夫對于高宗攬權獨斷的支持。
要之,紹興更化時期南宋的內政“國是”,是恢復君主攬權獨斷與防備宰執植黨怙權。該“國是”代表朝中權力格局調整的方向,并塑造了朝中主要政治話語。它由高宗親自訂立,受到臺諫及廣大官僚士大夫贊和,表明反對宰執擅權業已成為政治共識。值得考慮的是,這一共識的建立,應以推動乃至實現朝中官僚群體“更化”為前提:倘若秦檜死后仍由其親黨盤踞朝中,則僅憑高宗之力難以凝聚反對秦檜擅權的共識。有鑒于既有研究對紹興更化時期朝中官僚群體的結構性變化缺乏研究,下文擬針對這一問題展開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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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像
三、煖日寒風盡蕩摩:紹興更化時期朝中官僚群體的更化
盧傅霖在秦檜主政時因作《雪》詩“寒鄉只愿春來早,煖日寒風盡蕩摩”而被罷,直到秦檜死后才得以還任。高宗為防范宰執擅權及穩固君主攬權,在秦檜死后大力擢引不附秦檜之新進。“皇帝陛下自更化以來……鼎新庶政,登用賢俊,屏除奸回”。上述秦檜主政時期士大夫怨望之語,恰一變而成為紹興更化時期朝中官僚群體結構性推陳致新的真實寫照。
紹興更化時期,高宗一面擢用沈該、湯思退等秦檜舊臣為相,以維持對外政策及朝局穩定;一面擴充行在職事官窠缺、大力拔擢因不附秦檜而沉淪州縣的“新進”,自下而上地推動了官僚群體的更化。
官僚群體的更化始于擴充中央官僚。紹興二十五年十二月詔稱:“行在百司闕官甚多,可令侍從共舉一二十人。”此后,朝中官僚數量,特別是侍從官及行在職事官的數量迅速增加。以科舉省試考官為例說明:紹興二十四年省試任命考官時,因“百官多闕”,甚至點檢試卷官要由浙西安撫司、臨安府附郭縣幕職官充任。而到了紹興三十年,省試考官均由尚書省郎官、寺監丞簿及太學官等侍從·職事官充任,不再借調在京及地方官員。這一現象直觀體現了紹興更化后朝廷擴充中央官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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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必大著、王瑞來校證《周必大集校證》
高宗之所以要擴充中央官僚,正是在秦檜主政時期擢引舊臣的范圍之外,將那些不附秦檜的士大夫引入朝中,以建立制衡秦檜舊臣、支持君主攬權的力量。因此,高宗一旦收回官僚選任之權,即大力拔擢因秦檜抑壓而沉淪州縣之人入朝。因秦檜主政時任用私人范圍達到了監司長官以上,高宗就著力由知州、通判乃至州縣末吏中拔擢:“今天子厲精更化,拔用文武之器于疏遠側微之中。”不附秦檜而忠于天子,也成為高宗選擢新進的主要標準。如紹興二十五年高宗任命趙逵為普安、恩平郡王府教授時即稱:“卿乃朕自擢,秦檜日薦士,曾無一言及卿,以此知卿不附權貴,真天子門生也。”
具體來看,陸游曾稱紹興更化時高宗“慨然盡斥其子孫姻黨,而收用耆舊與一時名士”。此處的“耆舊”與“一時名士”代表了更化新進中央官僚的兩個類別:
所謂“耆舊”,主要指在秦檜主政時因與趙鼎、張浚、李光等前任宰相交往密切而遭到打壓的官員,如表1所示賀允中、楊椿、金安節、朱倬、葉義問、王師心六人。他們經歷頗多共性:大多為徽宗政和、宣和年間進士(唯葉義問中舉在建炎二年),在秦檜主政之前大約升至地方諸州監司長貳、中央殿侍、寺丞,此后因秦檜打壓沉抑于地方。直到紹興更化時期才受召入朝,受擢為卿少、丞郎等行在職事官,并在紹興三十年前后擔任臺諫、給舍,乃至接替秦檜舊臣擔任宰執。
表1 紹興更化拔擢新進中的“耆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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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師心像
紹興更化拔擢的“一時名士”是“耆舊”的后輩,包括史浩、陳良祐、陳俊卿、汪應辰、汪澈、劉珙、虞允文、王淮等(見表2)。他們多于紹興中釋褐,在仕履初期即因秦檜擅權而未能嶄露頭角,直至紹興更化才被拔擢為尚書省郎、諸寺丞簿及館閣官。孝宗朝隆興、乾道宰執侍從的中堅力量即在他們之中產生。史載王師心從子王淮于紹興二十八年至紹興三十年在秘省時,“一時名臣汪公應辰、史公浩、虞公允文、陳公俊卿、劉公珙雅相器重”。這些孝宗朝升任宰執侍從的“名臣”,正是紹興更化時高宗拔擢的“名士”。
表2 紹興更化中拔擢的“新進”“一時名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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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浩像
由此看來,高宗在紹興更化時期大量拔擢受秦檜壓制的“耆舊”和“一時名士”入朝。秦檜主政前就已官至丞郎的“耆舊”,于更化后受召入朝,至紹興末年已升至臺諫、侍從乃至宰執。而秦檜主政前后方才中舉的“一時名士”,則在更化后入居行在職事官,至孝宗乾道、淳熙年間入拜宰執。紹興二十五年后朝中政治群體的“更化”,就是高宗引用不附秦檜而沉抑州縣的官僚士大夫充實朝中侍從及行在職事官,自下而上地替代秦檜主政時期擢引之舊臣的過程。這些更化新進官僚在朝中迅速晉升,至紹興末年及孝宗隆興、乾道時,已成為宰執、侍從官的中堅力量。
既然高宗擢用“新進”的初衷是為了維護君主攬權,則后者不得不對高宗總攬權綱、抑壓宰執表示擁護。如汪應辰自廣州通判召還面對時亦稱:“惟是政事之間,天下之民有望于獨斷者久矣。”不過,新進官僚大量入朝,又勢必要謀求自身在政治權力結構中的合理位置,尋找在無權相皇權政治格局下發揮自身能動作用的空間。為了爭取這一空間,更化新進官僚在贊同君主攬權獨斷的同時,強調君主應當遵循士大夫“公議”進行獨斷。王十朋在紹興二十七年的《廷試策》,就代表了更化新進官僚對于參與無權相皇權政治的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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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應辰像
四、任賢以為攬權之助:更化新進官僚關于無權相皇權政治的設想
王十朋于紹興二十七年應舉,為高宗親擢為第一名。在《廷試策》中,王氏將君主攬權作為“祖宗之法”的核心(“陛下能攬威福之權率自己出,則成憲有不難守,祖宗有不難法,時弊有不難革,天下有不難治”),以及歷代中興之主成就功業的關鍵(“自古善致治之君,亦未嘗不以攬權為先”)。他盛贊高宗“懲前日權臣專政之久,收還福威之柄”而發動更化,“天下翕然,稱陛下為英主”,可與漢宣帝、光武帝等中興之主相比肩。可以說,推崇君主攬權獨斷是王十朋《廷試策》的核心主張,也是王氏為高宗擢為第一的重要原因。
既有研究對于王氏《廷試策》的闡釋存在一定誤解。劉子健認為王十朋《廷試策》是逢迎阿諛、推崇“專制主義”之作。王氏在文中提倡:“皇帝個人,不依靠任何官僚,制定國家政策。”實際上,王十朋提倡君主“攬權”只是告誡君主不要使宰執操弄權柄,而并非推崇劉氏所定義的“專制主義”:
而臣尤勸陛下攬權者,非欲陛下衡石程書如秦皇帝,而謂之攬權也;又非欲陛下傳飡聽政如隋文帝,而謂之攬權也;又非欲其強明自任,親治細事,不任宰相如唐德宗,而謂之攬權也;又非欲其精于吏事,以察為明,無復仁恩如唐宣宗,而謂之攬權也……今陛下欲守祖宗之法,宜用《春秋》賞罰之權以御之可也。大臣有清凈如曹參者,宜命之持循;忠正如司馬光者,宜俾之討論;變亂如張湯者則誅之;異議如呂惠卿者則斥之。如是,則祖宗良法美意,可以垂萬世而無弊矣,尚何患乎天下之不治哉!……臣竊謂陛下欲人才之盛,宜攬育才取士之權……若夫講明推行之要,則無若乎攬權。陛下提綱振領,而以萬目之繁付之臣下可也……臣愿陛下以是為攬權之本,而又任賢以為攬權之助,廣覽兼聽以盡攬權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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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子健著《中國轉向內在:兩宋之際的文化轉向》
實際上,王十朋借由闡發“祖宗之法”,強調攬權之本不是君主師心自用專決政事,而是“攬育才取士之權”。在他看來,君主攬權即是掌握擇用宰執臣僚的權柄,而君主一旦擇賢就當任賢。君主任賢不會造成君權旁落,而會使君主基于“廣覽兼聽”作出合理的決策——任賢正是“攬權之助”。因此,王氏此策的主旨不是贊同君主以不依靠任何官僚的方式行使權力,而是提倡在“廣泛吸收群臣意見基礎上的‘獨斷’”。此處王十朋對于“祖宗之法”的闡釋,指向了君主“與士大夫共治天下”、提倡“異論相攪”等宋代政治傳統。
王十朋巧妙地借重支持高宗攬權的政治話語,積極擴大新進官僚參政議事的空間,因而在士大夫群體中產生了積極的反響。而早在一年前,張孝祥就在提倡高宗總攬權綱的札子中提到:“使群臣精白,以承休德,則陛下高拱而昭成功。”可見強調君主攬權是以君主“高拱”而分任“群臣”的方式行使權力,這一提法代表了更化士大夫對于在無權相皇權政治格局下擴大參政空間的共同意識。
王十朋還在《廷試策》中強調,君主應當將“采于輿論,而天下國人皆曰賢”或“有罪”作為黜陟的根據。這一提倡君主尊重“公議”的提法,呼應了彼時高宗在黜陟人才時自稱俯從“公議”的政治論述。如紹興二十五年十一月右正言張修稱:“人才自有公議。”建議以后薦舉必三人以上同銜列薦,“庶無私于親黨,免取譏于公議”。高宗從之。次月,高宗覽陳正同為樞密院檢詳除目后稱:“今此差除,皆合公議。自兩月以來,卿等除用人材,無非盡公,想見外議,皆以為當。如朕未嘗容纖毫之私于其間,若行公道不變,天下何憂不治?”此處所謂“公議”“外議”,即指宰執以外官僚士大夫各種聲音凝聚而成的共識(常由臺諫、太學生發出)與皇帝意旨的公約數。高宗公開標榜君主遵循“公議”黜陟人才,正是為了爭取官僚士大夫對于獨斷皇權的支持,使得人心之“公議”成為增重皇帝決斷正當性的力量。如紹興三十一年臣僚進言請罷御前馬軍都統制王權時稱:“人君誅賞,一斷以公議,而不牽于左右之毀譽,則人心自服,士氣自振,而敵國自(聽)退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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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十朋書法
需要說明的是,高宗在紹興更化時期黜陟推重“公議”,并非將輿論主導權拱手讓予新進官僚。由其“今此差除,皆合公議”一說,可知皇帝保留著認定何為“公議”的權力——雖然皇帝定義的“公議”也不能完全背離士大夫的集體意志。而王十朋既然將推重士大夫“公議”作為助成皇帝“攬權”的支柱,也就難免造成“公議”與皇權界限不分明的問題。不過,此時“公議”話語的興起,主要還是發揮防范宰執“植私黨”的作用;所謂賢相,即應“一政一事,務合天下之公論”;所謂奸相,則“狠愎自用,不恤公議,分朋植黨,背公營私”。故時人提倡“公議”主要不是針對君主用人之“私”,而是針對宰執植黨之“私”。
總之,高宗與更化新進官僚建立的權力結構,改權相及其親黨臃腫橫亙中央的棗核形而為觚型:居于權力金字塔上下兩端的皇帝與士大夫的勢力同時增重,后者作為前者總攬權綱的支撐(見圖1)。居于二者之間的宰執,只能通過成為“公議”代言或唯君主是從而獲得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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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秦檜主政時與紹興更化以降兩種權力結構示意圖
余論:紹興更化影響下的孝、光兩朝政治
由本文考論可知,紹興更化的發生,實緣于高宗及官僚士大夫對于秦檜結黨擅權的不滿。秦檜主政后期借維持和議謀求一己私利,同時限制了高宗處置政務的能力,與親黨以外士大夫的晉升空間。因而在其死后,高宗與士大夫群體均不愿新任宰執繼續“植黨怙權”,“走出秦檜時代”的政治共識就此形成。紹興更化以來,高宗確立了恢復君主攬權、防范宰執“植黨怙權”的內政“國是”,推動了朝中權力結構向君主攬權、終止宰執擅權的方向變化,塑造了秦檜“植黨怙權”的反面形象。高宗還大力拔擢因不附秦檜而沉淪州縣的士大夫入朝,培植朝中擁護更化“國是”的政治力量。這些受擢入朝的更化新進官僚一面擁護高宗君主攬權,一面強調君主攬權應當俯從士大夫“公議”,重申了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傳統,維護了官僚參政議事的空間。要之,紹興更化推動了權力格局由權相掌權之棗核型結構向皇帝與士大夫共治天下之觚型結構的轉變。就權力格局的變動而論,“紹興更化”成功實現了“走出”秦檜時代的目標。
紹興更化推動的權力格局變動,對孝宗朝政治產生了深遠影響。就權力結構和權力運行方式來看,孝宗之所以能夠“總攬權綱”,正是建立在高宗紹興更化恢復君主攬權的基礎之上。就政治群體來看,孝宗朝隆興、乾道時期的宰執侍從,以紹興更化高宗拔擢的新進士人為中堅。就政治話語與政治共識來看,孝宗親身經歷了秦檜主政及紹興更化時期。他在秦檜主政時曾向高宗傳遞秦檜隱瞞的政務信息,此舉雖遭秦檜忌恨,卻成為高宗選定其為繼承人的重要原因。孝宗對于秦檜“植黨擅權”的切膚之痛,造成其對紹興更化政治共識的高度認可。
隆興時期,湯思退、錢端禮等宰執為爭取議和而在太上皇高宗的支持下獲得了上制孝宗、下壓臣僚異論的能力。為了消除宰執“植黨擅權”再興的風險,孝宗在乾道初期效法高宗紹興更化,重新建立了君主總攬權綱、宰執不得植黨擅權的政治格局。從乾道初到淳熙八年,孝宗逐步加強個人權威,頻繁易置宰相,防止宰執安植親信固結為黨。如淳熙八年趙雄罷相后,孝宗因“時有言雄多私里黨者,于是命大臣進擬,皆于姓名下注本貫封入”,即是防備宰相暗引同鄉成黨。直到淳熙八年以后,孝宗任用王淮為相七年,紹興更化確立的權力格局才出現動搖的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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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孝宗像
隨著防范宰執“植黨擅權”共識的確立,“植黨”遂成為懸置在宰執朝臣頭頂之上的利劍。孝宗朝中雖無宰執“植黨怙權”之實,卻間或有人試圖以“植黨”為名掀起政治風波:曾覿等潛邸近臣說服孝宗于乾道七、八年(1171—1172)間以“合黨”為名罷免反對張說擔任執政的臺諫侍從,又于淳熙四年欲以“植黨”為名清除朝中曾受參政龔茂良舉薦之士。側近武臣選擇以“植黨”為名抨擊宰執及在朝官員,側面反映了孝宗本人以及朝廷內外對于宰執植黨怙權的戒惕。
不過,側近武臣興起黨論實為爭取權勢,或有促使朋黨生成的反面功效。孝宗對他們的意圖洞若觀火,“故于此輩雖以驅使之故稍有假借,實亦陰有以制之”,因而不肯真據黨論徑行黜陟。如淳熙二年孝宗對宰執稱:“朝廷用人,止可論其賢否何如,不當有黨。”淳熙五年孝宗對史浩等人論及漢唐末年的朋黨之禍。他一面強調“宰相豈當有朋黨”,一面力圖避免掀起“黨論”造成主動塑造朋黨的后果:“人主亦不當以朋黨名臣下。既已名其為黨,彼安得不結為朋黨?”至淳熙八年趙雄罷相時,朝中有人建議罷黜趙雄薦引入朝的蜀士。陳俊卿向孝宗進諫:“近時宰相罷去,則所用之人,不問賢否,一切屏棄。此鉤黨之漸,非國家之福。”淳熙十五年,林栗等人指朱熹等人為道學之黨卻遭斥逐,侍御史胡晉臣稱:“栗狠愎自用,黨同伐異,無事而指學者為黨,乞黜之以為生事者之戒。”當然,孝宗反對朝中檢舉朋黨、掀起黨論,前提在于他認定朝中確實無黨。后一認識的形成,緣于孝宗對于攬權獨斷的自信:“唐文宗有言去河北賊易,去此朋黨難。朕嘗嗤其言何至于此!朋黨本不難去。若人主灼知賢否所在……則黨論自消。”
總體看來,孝宗朝的君主“攬權”,主要表現為君主自主易置具有不同政見的宰執。對于宰相擅權的防范,卻沒有延伸到壓制摧折朝中多元化議論的程度。而黨爭不興的政治情勢,又塑造了朝中言論相對開放的政治環境。時人注意到孝宗雖有效法神宗“一新天下之志”,卻并未效法神宗確立變法“國是”而斥逐異論,反而存在“用人不專,舊話不去,所以終身二三其說”的問題。在政治實踐中,孝宗雖曾因臣僚忤逆其政見而嚴厲斥逐,卻始終堅持君主應“廣獨智以照臨,稽眾論而遴選”,而未以“鉤黨”罪名壓制某類士大夫群體的議論。可見此時朝中處理異論爭端的還采用協和、包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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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晉臣像
在保障君主總攬權綱的前提下,皇權專制對于士大夫議論的相對優容起到了“召和氣”的作用。就結果而論,孝宗的做法有效避免了政論極化導致黨爭、黨爭加劇挾持決策的困局,為朝廷多元政策選擇提供了空間。因此孝宗朝雖未建立恢復祖宗舊疆的功業,卻為纏身于宰相怙權與黨爭傾軋的南宋中后期時人尊奉為理想時代。同時,相對寬松的政治風氣為南宋乾淳時期學術思想的繁榮創造了有利條件。考察孝宗朝皇權政治的基調,不應只由孝宗個人經歷或孝宗朝某一政治群體的主張中探求,而應充分考慮高宗紹興更化的長遠影響。
無權相皇權政治的前提,是君主愿意“攬權”。自淳熙八年以后,孝宗倦勤之心漸起,宰執長期主政的情況開始出現,指控官僚士大夫結黨的風氣逐漸興起。而直到光宗主政時,反對興起黨論的政治意識仍有留存。如曾為光宗潛邸師官的彭龜年,在紹熙五年(1194)上奏稱:“自古小人欲空人之國者,必進朋黨之說……夫能言人之黨者,此人必有黨,但欲黜君子之黨,而后其黨始可進耳。”這就將掀起黨論視為“小人”結黨排擠朝中“君子”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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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英時著《朱熹的歷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
此外,余英時提出紹熙二年朱熹《與留丞相書》提出“奚必以無黨者為是,而有黨者為非哉”,體現了朋黨話語的再興。朱熹此書固然反映了反對興起黨論的共識在光宗朝的松動,但仍有兩處細節值得重視:其一是朱熹此書是針對留正來書“深以士大夫之朋黨為患”一說而發。他恐怕提倡反對朋黨的話語為他人利用,致使“君子恃其公心直道,無所回互,往往反為所擠而目以為黨”,朝廷若“不察其賢否中邪,而惟黨之務去”,則將盡去朝中“善類”,難免至于“至于亡人之國”。可見朱熹此書的一個層次,就是提示留正防備反對者以“朋黨”名目將“善類”一掃而光,這與乾道、淳熙時人之論及紹熙五年彭龜年反對興起黨論之議屬于同一脈絡。其二,朱熹還曾對留正言及:“前輩有論嘉祐、元豐兼收并用異趣之人,故當時朋黨之禍不至于朝廷者。世多以為名言。”這種由“前輩”提倡的調和包容論調,旨在塑造朝中無黨無派的政治格局與政治話語。朱熹雖未認可此說,卻也承認“世多以為名言”。可見反對結黨和朋黨之論的共識,在光宗朝尚未完全取消,這與寧宗慶元時期興起“黨論排軋之禍”存在明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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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于《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6年第2期,作者:胡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華法治文明高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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