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訪工作中,業主和物業、業主和業委會之間的糾紛是投訴的重點領域,公共收益分配問題可能是業主最為關心的問題。可以說,大部分小區不會及時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況,而業委會未經允許,隨意從公共收益里支出“工資”“辦公經費”情況非常普遍。那么,小區里那些公共區域的經營收益,到底該歸誰?怎么分?怎么用?是不是由業委會或者物業公司說了算?這篇文章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一、什么是小區公共收益
簡單來說,小區公共收益就是指利用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或者設施,通過經營產生的收入。要搞清楚這筆錢從哪來,首先得明確業主到底對小區里哪些區域享有收益權。實踐中,公共收益的主要來源包括公共停車場收費、電梯廣告、燈箱廣告、快遞柜場地租金等。
從法律上講,小區公共收益的權利主體是全體業主。我國相關法律雖然明確了業主對小區公共區域享有共有權,但對公共收益的具體處理卻沒有說得很細。如果業主對賬目有疑問,可以在取得全體業主認可后,對所有收支進行審查。業主的權益受到保護,如果覺得物業公司刻意隱瞞收支情況,既可以向社區、街道或住建局求助,也可以聯合其他業主一起向法院起訴。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建筑區劃內的道路、車位、公用設施等,都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這些共用部位和設施產生的經濟效益,就是公共收益。實踐中,公共收益的種類挺多的,比如電梯里的廣告、小區道路旁的廣告牌、地面停車位的租金等,都在這個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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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區公共收益怎么分配
《民法典》對公共收益的分配有明確規定:如果建筑設施收益分配有約定,就按約定來;如果沒有約定,就需要根據業主所占比例重新確定。《物業管理條例》也強調,只有得到業主認可,才能經營共用設施,而且經營前要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所得的收益,通常用來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大家的集體意見來決定怎么花。
但在現實中,很多物業公司并沒有尊重業主的意愿,而是趁著業主委員會不夠完善,直接插手公共收益的管理。即便有些收益被拿來補充維修基金,金額也往往很少,全額到賬的情況幾乎沒有。具體來說,公共收益的分配可以分成兩種情況。
第一種,公共收益歸相關利害關系的業主共有。舉個例子,有的小區只在某棟樓的電梯或屋頂設了廣告,其他樓棟沒有。這種情況下,廣告產生的收益應該只屬于這棟樓的業主。原因是法律上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享受收益的業主同時也要承擔維護樓體安全的責任,比普通業主付出更多。如果硬要把這筆錢分給全小區,顯然不太公平,也會讓這部分業主心里不平衡。
第二種,公共收益可以由物業公司分得一部分。以地面停車位為例,物業公司要對車位進行日常維護和管理,物業人員付出了勞動和時間。按照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原則,物業公司有權從中獲得部分收益。目前,一些大城市已經出臺了具體規定,比如對車位租金的分配比例作出明確要求,通常物業拿到的比例會比業主少一些。這筆錢一般由物業負責財務入賬,用于小區設備維修,業主委員會則負責監督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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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區公共收益怎么管才有效
由于法律規定不夠細化,大部分業主自身權利意識也不強,加上部分物業公司服務意識欠缺,很多小區因為公共收益問題鬧出了矛盾和糾紛。為了讓公共收益管理得更加規范,可以從幾個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上明確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目前,業主委員會在法律上不具備法人資格,只能算一個非法人團體。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如果小區公共權益受到侵害,業委會去法院起訴,法院很可能因為主體資格問題不予受理,最后還是得由業主個人去告物業公司。也就是說,業委會只享受權利卻不承擔責任,顯然不合理。要解決公共收益糾紛,就需要在法律上明確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讓它可以真正代表業主行使權利。
其次,明確業主才是小區真正的主人。業主才是小區真正的主人,物業公司只是提供服務的一方。業主要多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積極參與小區管理。在日常中,要充分利用監督權,要求物業公司出示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明細,以及公用設施經營收益的準確賬目。同時,可以建立日常查驗制度,對共用部位和設施加強檢查,保護業主信息,并定期公示運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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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多渠道監督公共資金使用 。過去監督公共資金使用,主要靠《民法典》,但效果并不理想。比如,業主可以把建筑物的共有設施委托給專業信托機構來管理。在這種模式下,公共收益的獨立性得到保障,業主作為委托人可以隨時查詢資金使用情況,并對受托人進行有效監督。管理機構則要認真履行職責,為業主提供管理服務,確保公共收益的安全,幫業主爭取更大的經濟效益。
隨著社會不斷進步,人們法律意識持續提升,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關于公共收益分配的矛盾會越來越突出,矛盾的形式也會不斷變化。公共收益怎么去管,關系到業主和物業公司、業委會之間的“和諧相處”問題,所以,這個問題很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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