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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三輪車也算機動車?
沒買交強險
發生事故要自己承擔大額賠償?
近日
旌陽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
電動三輪車司機被判賠償13萬余元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甲某駕駛掛臨時牌照的電動三輪載客摩托車與行人乙某發生碰撞,造成乙某受傷并構成九級傷殘,產生醫療費、營養費、護工費、誤工費等多項費用。經交警部門認定,甲某負主要責任,乙某負次要責任。
乙某主張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4萬元)應由甲某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先行全額賠償,剩余部分按雙方責任比例分擔。甲某卻認為自己不知道電動摩托車需要投保交強險,主張所有損失直接按責任比例劃分。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法院審理
出廠合格證中載明為機動車性質的電動車應當在機動車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在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且四川省自2023年10月1日起規定,屬機動車性質的電動車均要投保。甲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載客摩托車屬于機動車范疇,需要登記上牌并投保交強險。
甲某因自身原因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先在應投保而未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剩余損失部分再按照雙方事故責任比例分別承擔。
最終旌陽法院依法判決甲某賠償乙某損失共計13萬余元;其中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損失由甲某全額賠償。判決后雙方均無異議,甲某已主動履行賠償義務。
典型意義
隨著電動車保有量不斷增加,因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一旦發生碰撞,后續賠償往往成為矛盾焦點。很多車主誤以為“電動車不用買保險”,可一旦出事,原本可以由保險分擔的損失,全部要自己掏腰包,不僅加重經濟負擔,也讓受害方維權更難。
這起案件告訴大家:根據法律規定,屬于機動車的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必須投保交強險。這不僅是我們需要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對自身及他人的雙重保障。一旦發生事故,交強險能在限額內先行賠付,既減輕車主賠償負擔,又能及時補償傷者損失,有效避免小糾紛演變為大矛盾。
針對電動車交通事故頻發、交強險投保率低等問題,旌陽法院主動延伸司法職能,向交警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開出了“四道良方”:
一是加大交通安全知識宣傳,提升群眾對電動車投保交強險的意識;二是加強登記管理,對轄區內的已有的電動車按照屬性進行分類登記;三是加強車牌辦理管理,對轄區內電動車進行分類辦理車牌,對屬性為機動車的電動車在辦理車牌時應強制要求提供交強險購買憑證;四是加大執行力度,重點整治無牌無證上路、闖紅燈、逆行、超速、違規載人載客等行為,形成嚴管態勢。
如果您購買了電動摩托車(包括兩輪、三輪的電動普通摩托車,電動輕便摩托車,不能腳踏騎行的電動車),注意按規定辦理登記上牌、投保交強險,并按車輛通行規定上路行使。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讓我們從自身做起,共同營造安全、文明的出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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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來源丨旌陽區法院
主編|輝哥 責任編輯|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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