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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課受傷告學校?法院判了!

      夫妻離婚就房產分配存爭議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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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孩子在體育課上摔傷了,學校怎么可能沒有責任?”這是不少家長遇到意外后的第一反應。

      但法院給出的答案可能和很多人想的不一樣。近期,多起“學生在體育課上受傷起訴學校”的案件被公布,結果出奇地一致:只要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法院均判學校“無責”。這一系列判決,以案釋法厘清監護責任、教育管理責任、安全保障責任的法律邊界,也為各方主體劃清責任紅線、敲響安全警鐘。

      “自甘風險”與“盡職免責”成為關鍵詞

      過去,很多人的觀念是“只要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就得賠”。但在最近的司法實踐中,這一邏輯正在被打破。“自甘風險”與“盡職免責”正在成為法庭判決的核心依據。

      案例一:足球課上搶球時摔倒受傷,同學與學校均無需擔責

      小學生小豪在體育課足球練習中因搶球摔倒受傷,被診斷為病理性骨折。家長認為是同學小娜沖撞所致,同時主張學校未盡管理職責,將二者一并訴至法院,索賠 20 余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監控及相關證據均無法證實小娜存在故意沖撞行為,其對損害發生并無過錯。體育老師課前組織熱身、課中密切監管,事發后第一時間送醫并通知家長,學校已盡到合理的教育、管理與救助義務。最終法院認定,本次損傷屬于體育活動固有風險,判決小娜與學校均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案例二:羽毛球課自行受傷,法院認定屬運動固有風險

      高二學生秦某在體育課打羽毛球時,無外力接觸自行導致膝蓋受傷。其以學校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為由,起訴索賠各項損失共計 6.3 萬余元。

      法院查明,羽毛球場地設施合格,學校按教學計劃組織熱身,秦某未能舉證證明學校存在管理失職。羽毛球運動本身具有一定風險性,參與者自愿參與此類活動,屬于“自甘風險”行為,應自行承擔運動本身固有的正常風險后果。學校在事發后及時通知家長、履行救助義務,不存在過錯。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秦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司法正在為“安全第一”松綁

      從“必賠”到“可不賠”,這一系列判決到底釋放了什么信號?受訪專家認為,這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適用,更是教育理念的糾偏。

      首先,這是拒絕“和稀泥”,糾偏“誰受傷誰有理”。過去,部分學校為了息事寧人,即便無過錯也愿意“賠點錢了事”。這導致了極個別家長“校鬧”行為的滋生。現在的司法判決明確傳遞出一個價值觀:法律保護弱者,但不保護“訛詐”。

      其次,區分年齡,精準施責。相關專家表示,民法典對不同年齡段的保護標準是不同的。對于8歲以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適用“過錯推定”(即學校需要自證無過錯);但對于8歲以上的“大孩子”,學校適用“過錯責任”(即家長需證明學校有過錯)。這種區分,認可了高年級學生對危險有一定的預判能力,法律不強人所難。

      最后,厘清責任邊界,讓體育課不再“因噎廢食”。此前,因為怕擔責,很多學校取消了長跑、跳馬、標槍等“危險”項目,甚至出現了“課間圈養”的怪象。教育部在相關辦法中明確指出: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不得以減少體育活動的做法規避體育運動風險。法院的判決為學校吃了一顆“定心丸”——只要你的教學是規范的、保護是到位的,出了意外由風險自擔,而不是由學校無限兜底。

      值得一提的是,這一理念正在從司法判例走向地方立法。2026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了《湖南省促進中小學生體育鍛煉若干規定(草案)》,這部“小快靈”立法明確寫入了一項關鍵條款:“學生在學校參加體育活動受到人身損害,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可以免責。”

      這意味著“盡職免責”不再只是法院在個案中的裁量,而是即將上升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義務邊界,從制度層面破解了學校“不敢放、不敢動”的困局,讓學校敢于放開手腳開展體育活動。


      新華社記者 丁磊 攝

      構建家校社協同風險分擔機制

      面對這樣的司法新導向,我們應該怎么做?唯有厘清責任、理性看待運動風險,才能真正形成學校敢教、學生敢練、家長理解的良好育人環境。

      對學校而言,要把“盡職”的功課做在平時。學校必須建立完善的風險防控機制,不僅課前熱身、器械檢查、安全提醒要成為規定動作,且最好有記錄或影像資料;事故發生后,必須第一時間救助并通知家長,這是法定義務。同時,學校應充分利用校方責任險及附加險。等,即使學校無責,通過保險理賠也能緩解受傷家庭的損失,這是一種更有溫度的解決方式。

      對家長而言,要理性看待意外,分清“傷害”與“侵權”。體育運動本身就伴隨著扭傷、擦傷甚至骨折的風險。家長需要更新觀念孩子參與體育鍛煉受傷,雖然痛心,但未必是“他傷”,更未必是學校的失職。如果一味要求學校“零風險”,很可能導致的結果是學校“零活動”。

      對社會而言,可適時引入“中立仲裁”機制。在教育部印發的《學校體育運動風險防控暫行辦法》中,提到要組建由體育、醫療、司法等多方參與的“學校體育運動傷害事故仲裁小組”。這種第三方介入機制,比單純的對簿公堂更能化解家校對立情緒,實現快速定責。

      來源: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 鄧暉

      圖片:新華社、AI生成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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