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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8號
《湖北省地名管理辦法》已經2026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長?李殿勛
2026年4月3日
湖北省地名管理辦法
(1991年12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號公布
2026年4月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8號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地名管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國內國際交往的需要,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行政區劃名稱;
(三)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自然村名稱;
(四)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名稱;
(五)街路巷名稱;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名稱。
第四條?地名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團結,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利于傳承發展中華優秀文化。
地名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對地名進行命名、更名。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名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指導、督促、監督地名管理工作,統籌研究解決地名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制度體系、人才隊伍、科技創新、工作條件等地名管理能力建設,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地名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名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管、林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名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名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名方案應當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依據,以地名命名為重點,統籌規劃地名標志設置、地名文化保護等內容。
經依法批準的地名方案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報送批準。
第八條?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地名的命名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含義明確、健康,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實體的實際地域、規模、性質等特征;
(三)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國家領導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國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業名稱或者商標名稱作地名;
(七)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鄉、鎮名稱,同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街路巷名稱,同一個建成區內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名稱,不應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國內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歷史文化遺產遺址、超出本行政區域范圍的地理實體名稱作行政區劃專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名稱,一般應當與所在地地名統一。
法律、行政法規對地名命名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地名依法命名后,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自然變化等原因導致地名名實不符的,應當及時更名。地名更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縣級行政區域內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跨行政區域的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聯合提出申請,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和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所在地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的命名、更名,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意見后批準。
第十四條?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氣象等設施的命名、更名,應當根據情況征求所在地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見,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行政區劃、城市公園、自然保護地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其他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地名命名、更名后,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地名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好地名備案以及公告工作。
第十六條?因行政區劃變更、城鄉建設等原因導致原地名不再使用的,由地名批準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注銷、備案,并由同級民政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十七條?地名的使用應當標準、規范。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統一規范,按照國家相關規則拼寫。
經依法批準的地名為標準地名。
標準地名應當符合地名的用字讀音審定規范和少數民族語地名、外國語地名漢字譯寫等規范。
一地多名的地名應當確定一個標準地名,一名多寫、一字多音的地名應當確定統一的用字和讀音。
第十八條?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國家地名信息庫的互聯互通,完善省級地名信息庫建設,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地名數據,向社會提供標準地名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民政部門匯交地名數據。
第十九條?地名標志的設置與管理,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自然地理實體地名標志,由有關部門負責設置與管理;
(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在地和自然村的地名標志,由民政部門負責指導設置與管理;
(三)街路巷牌的設置與管理,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指定的部門負責;
(四)交通指示牌的設置與管理,由公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
(五)門樓牌號的設置與管理,由公安部門負責;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義的住宅區、樓宇地名標志,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設置與管理;
(七)其他地名標志的設置與管理,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條?地名標志的制作、設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避免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
地名標志上的漢字應當使用規范漢字書寫。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置使用帶有二維碼、智能芯片等反映更多地名文化信息的新型地名標志,傳播特色地名信息和優秀地名文化。
地名標志設置不規范、內容發生變化或者損壞的,應當由該地名標志設置管理部門及時予以維護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拆除、移動、涂改、遮擋、損毀地名標志。
因施工等原因確需移動、拆除地名標志的,應當事先征求地名標志設置管理部門的意見,并在施工結束同時恢復原狀或者按照規范重新設置。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地名的歷史與實際出發,組織開展地名文化的挖掘、保護、研究與傳承,加強地名文化公益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充分利用資源稟賦、歷史文化與區位優勢等情況,加強鄉村地名管理,保護弘揚鄉村地名文化,深化鄉村地名信息應用,推動鄉村地名管理與數字鄉村、鄉村特色產業、鄉村寄遞物流等融合發展。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體現中華歷史文脈和彰顯荊楚歷史文化底蘊的地名等進行普查,做好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將符合條件的歷史地名、紅色地名、地名文化遺產等編制地名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采取設立標志、派生命名、活化使用、制作文化產品、開展宣傳活動等方式,優先對列入地名保護名錄的地名進行保護和合理利用。
列入保護名錄的地名確需更名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預先制定相應保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并將符合條件的地名文化遺產依法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范圍。
鼓勵進行地名文化遺產線上展示,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開發虛擬展示、智慧導覽、沉浸式互動式體驗等數字化產品,拓展地名文化遺產的宣傳展示場景。
第二十五條?鼓勵公民、企業和社會組織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地名文化保護活動,開發地名文化產品,促進地名文化保護傳承和知識普及。
第二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法使用地名、破壞地名標志等違反地名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統一監督管理、分級分類負責的原則,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對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護的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建議,下達整改通知書,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必要時可以采取約談措施,并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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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選稿:江西地名研究小組
編輯:宋柄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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