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乘客開門下車未留意后方,引發與電動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損失該由誰來賠償?近日,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就乘客“開門殺”和網約車平臺責任問題給出明確答案。
2024年11月,網約車司機王某駕駛車輛在路邊停靠后,乘客趙某開門下車時未觀察后方路況,致使張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撞上車門,張某及車上乘客李某倒地受傷。事故發生后,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違章停車、趙某開門妨礙通行,二人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張某、李某無事故責任,但其駕駛的電動車存在違法搭載成年人且超速行駛的情形,加重了本次事故的損害后果。據悉,涉事網約車所屬平臺為某科技公司,車輛已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因賠償事宜協商無果,2025年4月,張某、李某將王某、趙某、某科技公司和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前期產生的醫療費損失共計60余萬元。
庭審中,某科技公司辯稱,其與駕駛員僅為服務合作關系,已盡到駕駛員準入審核和日常安全培訓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部分應由王某、趙某按責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賠償責任主體及責任劃分。關于保險賠償責任,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本案中,司機王某和乘客趙某均屬機動車一方,受害人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同時,張某、李某雖無事故責任,但其違法搭載、超速行駛的行為加重了損害后果,應自行承擔交強險賠償范圍外10%的損失,剩余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
關于網約車平臺的責任認定,法院認為,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對駕駛員負有準入、培訓及日常安全管理等義務。本案中,王某違章停車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說明平臺日常安全監管存在疏漏。此外,平臺從每筆訂單中收取服務費并抽成,實質享有運營收益,依據風險收益對等原則,應合理分擔運營風險,故對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損失,平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傷者自擔10%,剩余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超出保險范圍的部分,由某科技公司承擔20%,王某和趙某各承擔40%。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開門殺”因疏忽大意引發,極易對受害人造成重大人身和財產損害。將司機、乘客均認定為機動車一方,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既符合法律規定,也能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功能,及時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
同時,網約車平臺作為經營主體,既對駕駛員的準入、培訓、考核及日常安全管理負有主體責任,又從運營中獲取收益,理應承擔相應的運營風險。在駕駛員因違章駕駛引發交通事故時,平臺因管理疏漏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這是風險收益對等原則的司法體現,也能倒逼平臺強化安全管理,進一步規范網約車行業運營秩序。(于洪康 朱奕蓉)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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