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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1死2傷!山東濟寧市一裝飾工程公司發生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公布:5人被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兩名公職人員被約談處理
4月13日,山東濟寧市兗州區應急管理局發布《兗州興隆莊濟寧金泰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電纜敷設工程“10·15”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10月15日16時許,濟寧金泰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在濟寧市兗州區興隆莊街道紙制品產業園工業園路東首01號山東金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淋膜車間施工時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3人受傷,其中1人于2025年11月10日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183萬元。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因違法、違規承包和發包,現場施工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從而引發的一般高處墜落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2025年10月15日,金泰達公司項目負責人、施工合同簽訂人、施工現場監護人朱恩鏢帶領邱海洋、周繼廣、曹香林、康金華共五人在金葉公司開展作業活動,金葉公司設備經理張文高為施工現場監護人。當天下午,金泰達公司施工人員把2 根電纜(鋁芯,YGLV(3*400+1)),從車間外側北墻拉到車間里面,先用角磨機在車間北墻上開了一個孔洞(長0.3 米,寬0.3 米),然后用繩子把電纜拉上去,進入到車間的吊頂夾層上面,計劃通過吊頂夾層和車間立柱把電纜引入車間。邱海洋、周繼廣、曹香林三人從參觀通道中北部人字梯正上方一正方形人孔(長 0.8 米,寬 0.8 米)處進入金葉公司淋膜車間吊頂夾層上面(吊頂夾層距離車間地面高度約為7.94 米)敷設電纜。16 時 05 分左右,作業區吊頂板(長3.18 米,寬2.48米)受力脫落,導致邱海洋、周繼廣、曹香林三人從吊頂夾層墜落至淋膜車間地面。
16時06分,金泰達公司朱恩鏢撥打120急救電話,金葉公司現場人員報告總經理彭湃,彭湃等人立即趕赴事發現場。隨后三輛120急救車趕到,其中,邱海洋被送至濟寧市兗州區人民醫院救治,11月10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周繼廣和曹香林經救治無生命危險。
事故發生原因
高處作業施工現場未設置防止作業人員高處墜落的水平生命線裝置,現場施工人員未正確使用安全帶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金泰達公司,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無《電力工程施工資質》等建筑業企業資質,無《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無《安全生產許可證》,違規承攬電纜敷設工程,未對現場作業進行安全風險辨識;未編制《預防高處墜落事故專項施工方案》,未落實高處作業安全防范措施,是導致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金葉公司,違法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現場監護人員對吊頂夾層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不了解、不掌握,對冒險進入吊頂夾層等危險作業風險辨識不到位,現場管控措施缺失,沒有發現并制止施工現場人員違章作業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興隆莊街道辦事處落實屬地監管責任不力,對金葉公司液體包裝智能化生產線建設項目電纜敷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朱恩鏢,金泰達公司項目負責人、施工合同簽訂人、施工現場監護人,在不具備項目負責人相應執業資格、未經安全考核合格[17]的情況下,違規承攬電纜敷設施工工程,未制定《施工方案》,未有效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安排無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邱海洋從事登高作業,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4 年年收入25%的罰款,即人民幣 0.45 萬元;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已于2025年11月 12 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張念,金葉公司后勤主管經理,未審核金泰達公司相關資質,便與該公司簽訂《電纜敷設施工合同》,違法將生產經營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1.3 萬元的罰款;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已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張文高,金葉公司設備經理、施工現場監護人員,開展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未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外來施工單位疏于管理,對吊頂夾層作業現場監護不力,未及時發現并制止無高處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人員邱海洋從事登高作業,未制止電纜敷設施工中的違章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2024年年收入25%的罰款,即人民幣 1.2 萬元;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已于2025年 11 月 12 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段金峰,金泰達公司總經理,未履行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 2024 年年收入 40%的罰款,即人民幣1.12萬元;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已于 2025 年11 月12 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彭湃,金葉公司總經理、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履行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公司后勤主管經理張念未審核濟寧金泰達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相關資質便與該公司簽訂《電纜敷設施工合同》的問題失察漏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25]規定,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1.3 萬元的罰款;其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已于2025 年11月12日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金泰達公司,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60 萬元的罰款。金葉公司,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對其處13 萬元的罰款。
興隆莊街道辦事處落實屬地監管責任不力,對金葉公司電纜敷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督管理責任。鑒于興隆莊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已在警示教育會上做了深刻檢討,建議由區安委會辦公室對負有監管責任的興隆莊街道辦事處副主任解林和興隆莊街道應急安全保障中心主任王剛作約談處理。
(來源: 兗州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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