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球時報
日前,李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反制裁、反干預、反‘長臂管轄’”的“三反”法治體系更加健全,以法治手段維護國家和人民權益的能力顯著提高。
當前,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單邊主義、保護主義抬頭,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威脅上升,國際秩序遇到嚴峻挑戰。個別國家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對包括我國在內的全球經濟體實施“長臂管轄”和單邊制裁。這種打著“法治”幌子、置國際法于不顧的行徑,不僅嚴重擾亂我國市場經濟秩序和法治環境,亦對我國國家主權和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從手法和頻次來看,近年來外國“長臂管轄”行徑有擴大化、穿透化的特點。例如,美國法院頻繁繞開對中美兩國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條約,直接依據美國國內法強行對中國當事人采取跨境取證、強制獲取數據等單邊司法措施,如不配合,則會被判“藐視法庭”并處以高額罰款。另外,外國行政執法部門越來越多地牽扯進來,以“股權關系”“產業鏈關聯”等借口,將傳統的屬地管轄通過穿透規則進行延伸,干預中國企業正常經營。安世半導體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更有甚者,連外國立法機關都在試圖“分一杯羹”。如美國國會曾要求中國電信企業提交報告,以說明它們通過在美業務獲取數據的情況,還發出了“國會傳票”,引發了重大法律風險。
此前,在應對外國制裁、實施反制措施方面,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主要集中于經貿領域,對更廣泛領域的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缺少針對性的反制手段和阻斷工具。此次公布的《條例》聚焦建立相應的阻斷和反制制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及其實施規定、《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等銜接互補,進一步豐富了“三反”法律工具箱,是我國加快推進涉外法治體系建設和健全涉外國家安全機制的重大成果。
概言之,《條例》的主要制度構建及亮點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條例》建立了中國行使域外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構建和完善我國域外適用法律體系的重大制度創新。《條例》第4條規定,中國政府根據中國法律和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按照對等原則,有權對與中國存在適當聯系的行為實施域外管轄措施;如產生管轄權沖突,則可與相關外國在共同遵守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的基礎上,通過締結條約或經外交途徑、主管部門協商等解決。這一規定與美式“長臂管轄”的單邊主義、霸權思維形成鮮明對比,表明中國帶頭做國際法治的倡導者和維護者,做破解全球治理難題挑戰的行動派。
二是《條例》建立了“惡意實體”清單,為推動或參與實施外國域外管轄措施的外國組織和個人“量身定制”了反制措施。此前一些外國實體和個人出于私利,以不同方式或理由,在域外管轄措施中采取了推動、協助、支持等行為,侵害我國國家和企業、公民權益。對此,我國一直缺少具有威懾力的系統性法律應對手段,導致少數外國實體和個人有恃無恐、逍遙法外。在這種情況下,《條例》第8條確立的“惡意實體”清單制度,為針對相關實體采取反制和限制措施提供了抓手,可謂威懾有力、打擊精準,意義深遠。
三是《條例》創新性地建立了“禁執令”制度,不僅為阻斷不當域外管轄措施構筑了牢固的“法律墻”,也為相關當事人依法抗辯此類措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盾”。在面對外國實施不當域外管轄措施時,一些企業和當事人出于種種原因被迫選擇配合。對此,《條例》第13條規定,如遇這一情形,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其發出“禁執令”,禁止其執行外國相關措施;如拒不遵守,則須承擔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此外,一些企業和當事人面對外國“長臂管轄”時,會主張其違反中國法律,并以此作為拒絕服從的抗辯理由,但相關外國機構往往會以“沒有后果”為由不予采納。在這種情況下,“禁執令”不僅有阻斷效果,還可以為企業抗辯此類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撐。
綜上所述,《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我國“三反”法治體系更加完備、涉外國家安全機制更加完善,是我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對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體系也有著深遠的意義。(作者是中國政法大學錢端升講座教授、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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