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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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那么,擔保人代償后能否對其他債權人優先權提第三人撤銷之訴?
最高院2023《廣西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南寧市金通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上訴案》中明確:
提起撤銷之訴的第三人原則上限于有獨立請求權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普通債權人。實踐中,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僅是普通反擔保債權,且人民法院判決結果與其并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請求權。
本案焦點為,中小擔保公司、金通小貸公司是否屬于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殊債權人。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第120條將特定情形下的債權人納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范疇,包括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人、因生效判決導致不能行使合同撤銷權以及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虛假等涉及的相關債權人。
就本案而言,中小擔保公司、金通小貸公司對獅臥山公司的反保證債權并非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也不存在因57號判決導致其不能行使合同撤銷權,亦沒有證據證明57號判決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全部或者部分虛假。
依據現有證據材料,尚不足以認定中小擔保公司、金通小貸公司屬于《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第120條規定的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特殊債權人。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1)該債權是法律明確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如《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海商法》第22條規定的船舶優先權;
(2)因債務人與他人的權利義務被生效裁判文書確定,導致債權人本來可以對《合同法》第74條和《企業破產法》第31條規定的債務人的行為享有撤銷權而不能行使的;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的。
周軍律師提醒,擔保人代償后,面對其他債權人的優先權,通常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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