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心中都曾有過這樣的疑問,沒領結婚證的同居對象動手打人,算不算家暴?許多人誤以為“沒結婚就不算家庭成員,同居時動手不屬于家暴”。殊不知家庭暴力絕非“家務私事”,法律保護范圍不以婚姻登記為限。
楊某(男)與李某(女)在網上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3年。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矛盾逐漸升級。近日,兩人爆發激烈爭吵,楊某動手毆打李某致其受傷。李某遂到楚雄市司法局蒼嶺司法所尋求幫助。
接到求助后,司法所立即開展“背靠背”調解。調解員對楊某的施暴行為予以嚴肅批評教育,明確雙方同居3年,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對李某進行安撫,細致解讀反家暴等相關法律規定。待雙方情緒穩定,調解員組織開展“面對面”調解,從法理層面闡明同居關系中的暴力行為同樣受反家暴相關法律約束;從情理層面引導雙方珍視多年感情,理性處理矛盾。
經多輪疏導,雙方依法自愿達成解除同居關系、合理分割同居期間財產等內容的調解協議,糾紛得以化解。
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楊某與李某長期穩定共同生活,形成具有親密性、持續性的同居關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其遭受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予以保護。
司法工作人員提醒,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既可以撥打110報警求助,也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單位、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等尋求幫助。若報警求助,需保留好報警回執,必要時可申請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特殊情況下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也可以代為申請。
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周繼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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