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某科技公司,小陳做后端開發工程師三年。2025年3月的一個凌晨,他在公司加班時突然倒地,同事撥打120,救護車趕到時已無生命體征。診斷結論:心源性猝死。
公司不認:不在工作時間、不在工作崗位
小陳28歲,未婚,父母在老家務農。科技公司態度明確:“他是凌晨在工位上倒下的,但當時不是正常工作時間;而且他本身有心臟問題,是自身疾病,不算工傷。”公司不僅不申報工傷,連加班費都拖著不發。
小陳父母從老家趕到深圳,人生地不熟,跑了一個多月。人社部門說需要證明“突發疾病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小陳媽媽找到澤良工傷律師時,哭得說不出話。
厘清“視同工傷”認定標準
澤良律師接案后立即研判:本案核心在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關鍵在于突發疾病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律師調取公司考勤記錄:小陳當日9:00到崗,連續工作至次日凌晨2:00,考勤系統顯示“加班中”。公司內部通訊軟件記錄顯示,小陳凌晨1:30還在和同事討論代碼。監控錄像顯示,小陳凌晨1:55從工位起身,走了兩步后倒地。從加班開始到倒地,一直處于工作狀態。
構建證據鏈,證明“工作時間、工作崗位”
澤良律師指導家屬收集三組證據:
一是加班證據:公司考勤記錄、加班申請審批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凌晨仍在討論工作)、代碼提交記錄(凌晨1:40有提交)。
二是發病時間證據:120出車記錄、急救病歷、死亡證明,均記載“到院前已死亡”,符合“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要件。
三是因果關系證據:小陳入職體檢報告顯示心臟無異常,近三個月加班時長統計顯示平均每周工作65小時,遠超勞動法規定。律師申請法醫鑒定,結論為“長期過度勞累誘發心源性猝死”。
人社認定:視同工傷成立
2025年4月,澤良律師向南山區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附全部證據及法律意見書。律師在意見書中重點闡述:程序員工作性質特殊,加班是常態,凌晨仍在工位工作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小陳從加班開始到猝死,始終在工作崗位上。
人社部門經調查核實,采納律師意見,5月作出工傷認定:小陳符合“視同工傷”情形。科技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原認定。
賠償計算:未參保單位全額承擔
認定工傷后,澤良律師為家屬計算全部待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近百萬元;喪葬補助金數萬元;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計算至父母終老。因科技公司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全部待遇由單位承擔。
勞動仲裁階段,公司起初仍以“自身疾病、非工作時間”推諉。澤良律師當庭出示工傷認定書、考勤記錄、加班記錄、法醫鑒定,完整證據鏈證明“視同工傷”的法定要件。面對鐵證,公司同意調解。2025年6月,近百萬元工傷賠償款支付到位。
小陳媽媽拿到賠償款后,跪在律所門口:“我兒子加班加沒了,總算有個說法。”
澤良工傷律師,深耕廣東工傷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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