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成九級傷殘,索賠34萬元竟未獲支持?”輿論場中觀點紛呈,有人質疑判決合理性,也有人點頭稱是,事件背后的法律邏輯究竟如何?
六十余歲的李婆婆,一如往常登上廣州城區一班常規公交線路,誰曾料到,這趟再普通不過的通勤之旅,竟成為她人生軌跡的重要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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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該公交車勻速穿行于城市主干道,車廂內客流稀疏,多數乘客靜坐于座位之上,李婆婆亦擇一臨窗空位落座,全程狀態平穩,未見任何異常征兆。
急剎突至,老人應聲跌倒
當車輛行至某交叉路口附近時,突發狀況驟然降臨——一輛社會車輛無視通行規則強行變道,徑直切入公交行駛路徑,兩車距離極近,避讓窗口幾近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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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駕駛員迅速作出反應,第一時間鳴笛示警,并在毫秒間完成制動操作,車輛短距停穩,成功規避了可能引發嚴重后果的正面碰撞。
然而,劇烈減速帶來的強大慣性仍對車內人員造成顯著影響。彼時,李婆婆正由座位起身,擬前往前門區域,全程未握持任何固定扶手或支撐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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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慣性作用下,其身體瞬間失衡,重重砸向車廂地面,發出沉悶撞擊聲,隨即無法獨立站立,面部浮現明顯痛楚表情。
司機聞聲即刻關閉引擎、駐車,疾步上前輕扶李婆婆,細致詢問傷情,并同步撥通家屬電話與120急救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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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分鐘后,救護車抵達現場,將李婆婆緊急轉運至就近三甲醫院實施搶救,駕駛員全程隨行協助,主動配合各項處置流程。
鑒定為九級傷殘,索賠總額達34萬余元
經院方系統檢查,李婆婆被確診為左股骨頸骨折合并髖關節半脫位,傷勢復雜,需接受手術干預、長期住院觀察及階段性康復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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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周期中,其累計支出高額醫藥費、專業護理服務費,身心承受持續性痛苦,生活起居完全依賴親屬貼身照護,喪失基本自理能力。
出院后,李婆婆委托具備資質的司法鑒定中心開展傷殘等級評定,結論明確: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后續仍需持續進行物理治療與功能訓練,相關費用將持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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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沉重的經濟壓力與不可逆的身體損傷,李婆婆及其家人認定,事故根源在于駕駛員應急操作失當,公交運營單位理應承擔無條件賠償義務。
隨后,李婆婆以運輸合同違約及侵權責任為由,將涉事駕駛員與所屬公交集團一并訴至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主張醫療支出、誤工補償(家屬陪護)、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4.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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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強調,自其投幣上車起,即與公交公司建立法定客運服務關系,承運人負有全程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義務,本次損害結果理應由對方全額兜底。
公交公司回應:依法履職,不具可歸責性
針對上述訴求,公交公司當庭表示不予認可,堅稱自身及駕駛人員在整個過程中均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存在任何違法或失職行為,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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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交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其中明確認定本起事件系因第三方車輛違法變道引發的交通意外,各方均無行政責任歸屬。
同時,公司調取并出示事發全程車載監控錄像,畫面清晰顯示:事發時段車廂載客量遠低于核定上限,實時車速穩定維持在28–31公里/小時區間,符合《城市公共交通運營管理規范》限速標準,駕駛員操作全程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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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緊急制動行為,公司指出,此舉系為避免更嚴重安全事故而采取的必要避險措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緊急避險的法定要件,且制動時機精準、幅度合理,無技術瑕疵。
此外,公司特別說明,駕駛員在發現李婆婆倒地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實施初步救助、聯絡醫療資源、陪同送醫等系列動作,已全面履行《道路運輸條例》所規定的及時救助義務,不存在延遲響應或處置不當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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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進一步闡明,李婆婆所受人身損害,系由其自身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所致,與公交公司運營行為之間缺乏法律上的因果關聯,故拒絕支付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法院終審:傷者負主要責任
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依法調閱全部原始證據材料,包括車載視頻原始數據、交警事故卷宗、三級甲等醫院診療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文本等關鍵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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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李婆婆與公交公司之間確已成立合法有效的城市公交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承運人依法負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強制性義務。
但綜合全案事實,公交公司及駕駛員并無履約瑕疵。事發時駕駛員為防范重大交通事故而實施緊急制動,屬正當、必要、適度的避險行為,操作程序嚴謹,事后處置得當,已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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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李婆婆,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理應對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特性具備基本認知,清楚知曉車輛行駛中存在加減速、轉向、顛簸等常態風險。
依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乘車守則》第七條之規定,乘客須“坐穩扶好、站穩抓牢”,尤其禁止在車輛未停穩狀態下隨意走動。而李婆婆在車輛處于動態運行階段擅自離座移動,且未借助任何輔助支撐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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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為直接導致其在突發制動時喪失平衡保護機制,最終釀成傷害后果,其主觀疏忽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高度蓋然性的直接因果鏈條。
法院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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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落地,社會反響持續發酵
基于前述法律分析與事實認定,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李婆婆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宣判后,話題迅速登上本地民生熱搜榜,公眾討論熱度持續攀升。部分網民表示認同,認為“權責對等”是現代法治的基本準則,乘客未遵守基本安全規范,理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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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聲音表達深切共情,指出九級傷殘對高齡群體而言意味著生活質量斷崖式下滑,即便公交公司無過錯,亦可考慮基于人道主義給予適當撫慰性補助。
主審法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特別提示: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安全屏障,是由運營方與乘客雙向共建的有機整體。一方面,公交企業須強化車輛維保、優化駕駛員應急培訓、完善車內安全提示系統;另一方面,每位乘客都應自覺踐行文明乘車規范,尤其是老年群體、學齡兒童及行動不便者,更需提高風險預判意識,切勿在車輛行進中起身、走動或倚靠非固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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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不僅是一起個案裁決,更是面向全體市民的安全教育課——乘坐公交地鐵,從來不是單方面托付安全的過程,而是需要彼此尊重規則、共同筑牢防線的責任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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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猝不及防的剎車,一場據理力爭的訴訟,既厘清了運輸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邊界,也折射出公眾安全素養提升的迫切需求。安全出行,從來不是一句口號;它藏在每一次握緊扶手的動作里,落在每一雙穩坐不動的腳步中,更始于我們對規則發自內心的敬畏與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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