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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原為同事關系,2023年11月發展為戀人。2023年底,因公司停發工資,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于日常生活及出差墊付。截至2024年8月,原告主張累計出借金額達150,000元,被告僅償還30,000元,尚欠120,000元。多次催討無果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剩余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然而被告王某則辯稱,雙方之間僅有30,000元屬于借款性質,且已經全部還清;其余款項均為兩人戀愛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開支,不屬于民間借貸范疇,拒絕承擔還款責任。本案核心爭議點在于:戀愛期間的頻繁轉賬,究竟哪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借款”?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張某與王某在戀愛期間存在多筆轉賬記錄,但部分款項用途性質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民間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同時具備“借貸合意”與“款項交付”兩個核心要件。本案中,原告雖然提交了大量轉賬憑證,但因雙方當時存在特殊情感關系,多數轉賬未明確標注用途或缺乏借條、聊天記錄等佐證借貸合意的證據。
法院判決要點:
1、僅認定其中三筆合計50,000元的轉賬為有效未還借款(轉賬時備注“借款”或具有明確借貸意思表示);
2、其余款項因無法證明存在借貸合意,不認定為借款,駁回對應訴訟請求;
3、因雙方對借款性質存在較大爭議且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息,逾期利息請求不予支持。
最終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這一結果與原告最初主張的120,000元相去甚遠。法院明確指出:情感關系中的經濟往來并不當然等同于法律上的借貸,出借人若無法提供扎實證據,將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澤達法律分析
1、民間借貸的核心:借貸合意 + 款項交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本案中,原告張某雖然提供了轉賬記錄(交付事實),但在“借貸合意”層面存在明顯短板。尤其是戀愛期間,雙方資金往來頻繁,常常包含贈與、共同消費、人情紅包等性質,法院無法默認所有轉賬均為借款。
2、戀愛關系≠免責金牌,但舉證責任更嚴,法院并不會因為雙方是戀人而直接否定借貸可能,但特殊關系會導致法官對證據的審查更加審慎。僅有轉賬記錄而無借條、備注或聊天記錄佐證“借款意思”時,極大概率被認定為共同生活支出或一般贈與。本案中恰恰是那幾筆備注了“借款”字樣的轉賬獲得了法院支持,可見關鍵細節決定成敗。
3、逾期利息為何被駁回?由于雙方從未約定還款期限及利率,且原告未能證明在起訴前曾有效催告并給予合理期限,故法院根據《民法典》第680條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對逾期利息不予支持。這也提醒廣大出借人:不僅要保留借款證據,最好明確還款日期及利息標準。
澤達律所提示:情感關系中的經濟往來,務必做到“書面明確、留痕清晰”。微信聊天中應當明確提及“借”“還”“借款”“利息”等字眼,轉賬時備注借款性質,大額款項最好簽訂簡易借條。不要因為礙于情面而忽略法律風險,否則感情散了,錢也要不回來。
澤達寄語
金錢往來需留痕,情感關系不代法。無論是親友互助還是戀人扶持,只要涉及借貸,請務必保留“白紙黑字”的證據鏈。一份清晰的借條、一條備注了“借款”的轉賬記錄、一段承認債務的聊天記錄,都是您未來維權的最強武器。
澤達律師事務所始終致力于普及實用法律常識,我們建議:在出借款項之前,多一分法律意識,少一分事后糾紛。別讓“不好意思”成為您權益受損的源頭。如遇復雜借貸糾紛,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固定證據,采取合法途徑維權。
作者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趙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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