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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則“廚師上班11天后在宿舍猝死,家屬獲補償16萬元”的新聞引發了不少關注。事件發生在山西忻州,一名從事廚師工作二十余年的鄭姓師傅,經朋友介紹到當地兩家飯店工作,約定月薪一萬元,春節期間工資雙倍計算。然而,在他上班的第11天凌晨,被發現在宿舍內沒有了呼吸。
事后,飯店老板與家屬達成協議,一次性補償16萬元。但圍繞這起事件的核心爭議并沒有消散:員工在下班后、宿舍內猝死,算不算工傷?16萬元的補償是否合理?家屬還能否進一步主張權利?
帶著這些問題,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品宣部專訪了本所主任朱現領律師,請他結合這一案例,從專業角度解讀工傷認定的邊界、勞動關系的起點以及勞動者維權中的常見誤區。
一、下班后猝死,為何難以認定為工傷?
根據“九派新聞”報道,鄭師傅于事發當日7時許提前到崗工作,當晚工作結束后返回B飯店休息。次日凌晨5時許,本該起床洗漱的他被發現已無呼吸。警方在其房間內找到不少護肝、除濕氣的藥物,老板也曾詢問過他的身體狀況,鄭師傅表示自己只是濕氣重,沒有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
“這個案例很典型,也很令人惋惜。”朱現領律師表示,“但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這種情況一般不能直接認定為工傷。”
他進一步解釋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只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視同工傷。注意,這里是“視同工傷”,而不是典型的“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導致的工傷,法律對其時空條件的要求非常嚴格。
“鄭師傅是在凌晨5時許被發現死亡,發病時間大概率發生在夜間睡眠期間。此時他既不在工作時間內,也不在工作崗位上,而是在宿舍休息。宿舍屬于生活場所,不是工作場所。”朱律師說,“除非有非常確鑿的證據——比如尸檢鑒定結論能夠證明,他的死亡直接由前一日的過度勞累、工作強度誘發,且排除了自身疾病的獨立主導作用——否則很難符合‘視同工傷’的條件。”
他補充說,實踐中這類“下班后回家或宿舍睡覺死亡”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沒能被認定為工傷。即便家屬申請工傷認定,人社部門通常也會以“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情形”為由,不予認定。
二、僅上班11天有沒有勞動關系?
不少人可能會有疑問:鄭師傅才工作了11天,連試用期可能都沒過,他和飯店之間算不算正式的勞動關系?如果不算勞動關系,是不是就更談不上工傷了?
“這個擔心其實是不必要的。”朱現領律師明確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從鄭師傅第一天到崗實際提供勞動開始,他和飯店之間的勞動關系就已經成立了,跟工作時間長短、有沒有簽書面合同、有沒有過試用期都沒有關系。”
他指出,很多用人單位和小型個體工商戶對這一點認識不足,以為沒簽合同就不算正式用工,或者認為干幾天就走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實際上,法律對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是“用工事實”,而不是“書面形式”。只要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就足以認定勞動關系。
“在這起事件中,鄭師傅按照約定在飯店做早中晚三餐,晚上在B飯店休息,老板支付月薪一萬元,這顯然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朱律師說,“所以,即便他工作了只有11天,法律上依然承認他與飯店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只是由于死亡情形的特殊性,無法進入工傷認定的通道而已。”
三、接受補償后,家屬還能再主張權利嗎?
據報道,事后飯店老板與鄭師傅家屬達成協議,一次性補償16萬元。老板還表示,因為A飯店生意不好,加之這場意外,剛開業就停業了,自己也賠了房東十幾萬元。警察在鄭師傅房間內找到不少藥物,老板稱曾問過他的身體狀況,鄭師傅回復只是濕氣重。
那么,這筆16萬元的補償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質?家屬拿了錢之后,還能不能再向飯店主張其他賠償?
朱現領律師分析說:“首先要區分兩個概念:工傷賠償和民事侵權賠償。工傷賠償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走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或社保基金就要按法定標準賠償,金額往往較高,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而民事侵權賠償適用的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需要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比如安排超時加班、明知員工身體不適仍強令工作、提供的住宿環境存在安全隱患等。”
“從報道信息來看,這16萬元明顯不是法定的工傷賠償標準,因為根本沒有認定工傷。它更可能是一筆一次性的人道主義補償,雙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了結此事。”朱律師說。
他進一步指出,家屬能否再主張權利,取決于這份補償協議的具體內容和簽署背景。如果協議明確寫明了“一次性了結,雙方再無其他爭議”,且家屬是在知情、自愿、沒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簽署的,那么家屬再起訴要求額外賠償的難度會比較大。反之,如果協議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或者補償金額明顯不合理,家屬可以請求法院撤銷或變更協議。
“從金額上看,16萬元對于一個成年勞動者的死亡補償來說并不算高。但考慮到沒有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規模不大且已停業、死者自身存在用藥史等因素,雙方選擇協商解決也是現實中常見的做法。”朱律師補充道。
四、勞動者猝死,家屬應該怎么辦?
對于普通勞動者和家屬來說,遇到類似突發狀況,往往手足無措。朱現領律師給出了幾點實務建議:
第一,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死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證據(工資記錄、考勤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同事證言等);死亡時間、地點的證明;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警方出具的出警記錄;如有條件,家屬可以考慮申請尸檢,以明確死亡原因是否與工作過度勞累直接相關。尸檢是判斷能否突破“視同工傷”時空限制的關鍵證據。
第二,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即便覺得希望不大,也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因為實踐中存在一些特殊案例,比如長期超時加班導致過勞死,經司法鑒定后最終被認定為工傷。不申請,就完全沒有機會。
第三,同步評估民事侵權路徑。如果工傷認定走不通,可以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過錯。例如:是否安排了嚴重違反勞動法的超時加班?是否在明知員工身體狀況不佳的情況下仍強令工作?是否提供了安全的住宿環境?如果存在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165條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
第四,謹慎簽署補償協議。在未咨詢專業人士之前,不要急于簽署任何“一次性了結”的協議。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明確寫出補償的性質、項目、金額以及是否放棄其他權利。必要時委托律師介入談判或審查協議條款。
采訪的最后,朱現領律師建議,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保留證據,包括考勤記錄、加班通知、工資條等,同時關注自身身體狀況,定期體檢,如實告知用人單位健康信息。用人單位也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避免因小失大。
“法律是保護守法者的。”朱律師說,“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只有尊重事實、遵守法律,才能在意外發生時找到公平合理的解決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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