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悉,丁力(化名)于2012年4月1日進入上海某公司工作,擔任綜合管理部經(jīng)理。
2020年5月15日,丁力與王總(化姓)在王總辦公室為工作事宜發(fā)生爭執(zhí),王總讓丁力“滾”,丁力就此離開公司未再上班。
2020年6月9日,公司以擅自離崗并曠工多日為由作出解除合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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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后丁力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598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丁力不服
遂向法院提出起訴
一審判決
老板說“滾”,無證據(jù)證明是滾出公司的意思,不上班構成曠工,主張賠償金依據(jù)不足。
丁力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審理查明,丁力離開公司期間,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并未要求丁力到崗,亦未因丁力不到崗而做出任何處理行為,即使在2020年5月22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為公司的事情與丁力溝通時,也沒有要求丁力來上班。
結合2020年5月29日丁力與妻子至公司向王總提出“要上班”,但王總“要丁力回去等”的事實,可以認定丁力2020年5月16日起未提供勞動系由于其將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為公司不讓其提供勞動。
從5月29日的面談內(nèi)容來看,在丁力多日未提供勞動的情形下,王總也未明確到底要不要丁力上班。這種情形下,丁力未提供勞動系由于公司指令不明,并非丁力曠工。公司以丁力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解除。
原審法院所作判決有誤
二審法院予以更正
二審判決如下: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丁力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59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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